親親相隱(上)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共產主義所謂的理想和革命就是要把人變成非人。
──摘自本文

* * * * * * *

一、引言

親親相隱原則,簡而言之,就是親人拒絕作證原則,也就是在刑事訴訟中,親屬享有作證豁免權。有人會有疑問,特別是大陸黨文化影響下的中國人可能會說,這不是包庇親人犯罪嗎?實則不然。

從古至今,從東方到西方,親親容隱都是人類道德在傳統倫理綱常和司法領域內的重要體現,也是維護國家穩固、社會和諧,倡導人們忠孝節義、保障公民基本人權的重要原則。

《左傳﹒隱公三年》中曰:「且夫賤妨貴,少陵長,遠間親,新間舊,小加大,淫破義,所謂六逆也。君義、臣行、父慈、子孝、兄愛、弟敬,所謂六順也。去順效逆,所以速禍也。」《論語﹒學而》中說:「其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鮮矣。」

就是說,君王仁義,臣子奉行,父親慈祥,兒子孝順,兄長友愛,兄弟恭敬,這是合乎人倫的狀態,如果背離,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就會失控,就要招致禍害了。而其中的四條──「父慈、子孝、兄愛、弟敬」,都是體現在家庭中,可見,家庭內部的和睦有序對國家與社會是多麼重要。

然而恩格斯卻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提出要消滅家庭。中共竊奪政權後,破四舊,砸孔廟,與天地人鬥其樂無窮。歷次運動都強迫親屬之間劃清階級界限,子鬥父,女告母,學生揭發老師,人間慘劇層出不窮。

五千年傳統文化中的道德是從古至今維繫社會穩定的基礎,中共文革打砸搶燒無數文物古蹟,批鬥殺害成千上萬的文化精英,破壞傳統文化,強行灌輸無神論和階級鬥爭學說,現在又鼓吹金錢至上,道德無用論。

失去了道德約束的當今中國人就像一列被扒去了軌道的火車,橫衝直撞,導致社會犯罪率飆升。

中共無意重拾傳統文化與道德,從根本上消弭社會暴戾與矛盾,卻假借維護法律、打擊包庇窩藏犯罪的名義,強迫親屬之間互告互揭,敗壞人倫,摧毀家庭,撕裂社會。

而那些以權壓法、濫用職權的中共惡吏,無論做了多大多少惡事,依然逍遙法外,妻兒老小移民海外,優哉游哉。

中共幾十年來,將血腥無道的階級鬥爭輸入到家庭內部時,又多表現在對惡黨政治運動本身的站隊上,對人權信仰迫害的表態上,對言論自由的鉗制打壓上。

說白了,就是當你要堅持正信信仰、做好人、講真話的時候,中共在打擊你的同時,還要強迫你的親人背叛你,反過來污衊你六親不認。這種流氓手段中共在迫害法輪功信仰運動中運用的可謂爐火純青。

二、中西方傳統文化中的「親親相隱」

1.中國古代的「親親相隱」制度

中國最早的親屬容隱思想萌芽,是在春秋時期,諸侯盟會上晉文公聽從衛大夫元咺(衛國臣子)要求,請求周襄王將被抓的衛成公(衛國國君)殺了,周襄王拒絕了,說:「君臣之間不打官司,若君臣都對簿公堂,那父子也將存訴訟,這就沒有尊卑上下了。」

孔子主張「子為父隱,父為子隱,直在其中」,孟子在談到舜如何對待犯殺人罪的父親時,主張「竊負而逃」,意思是背著父親逃走。秦朝時,子訴訟父母,妾訴訟夫,直接將告狀的人定罪。漢武帝時,子告父是屬於不孝的重罪。

將親親相隱正式寫入司法時期則是漢宣帝時代。漢宣帝地節四年,下詔說:「引導人民以孝為先,則天下就會和順。」夏五月,又詔曰:「父子之親,夫婦之道,是出於天性。雖有禍患,還要冒死來設法保全親人性命。實實在在是有顆相愛的心彼此聯繫著,仁愛厚道到極點了,這是不可違背的啊!」

詔書還說:「從現在起,凡兒子隱匿父母的罪行,妻子隱匿丈夫的罪行,孫子隱匿祖父母的罪行,都可以不被問罪。另,如父母隱匿兒子的罪行,丈夫隱匿妻子的罪行,祖父母隱匿孫子的罪行,就算是要處以斬首之罪的,也都要上報廷尉後再行決斷。」

北魏時,名臣崔纂上書魏孝明帝將親親相隱擴大到兄弟姐妹之間。唐朝時期規定同居親屬除犯謀反罪以外均可以相互容隱。而在元朝時,有人告發其父謀反,元英宗大怒,說:「訐父母於官,豈人子所為?」下詔把告發的人殺了。

從元明一直到清朝、民國時期,庇護親屬的容隱制度被認為是國粹而保留了下來,而且形成了相當系統的體系。

2.西方古代的「親親相隱」制度

無論是東方和西方,古代時期都對神靈保持著虔誠的敬仰之心,人們因此把受上天規範的人倫秩序看得非常重。古希臘智者尤西弗羅告發父親殺人,受到蘇格拉底的指責,尤西弗羅自己也意識到為人之子,狀告父親殺人是輕慢神靈的事情。

柏拉圖在其著作《理想國》中反覆的提到一個觀點:親子關係是受神庇護的,告發犯罪的親人使其受到刑罰就是冒犯神。亞里士多德也持此觀點。

古羅馬法曾規定下列兩種情況喪失繼承權:對尊親屬提起刑事訴訟;告發卑親屬所犯的死刑之罪。古羅馬法還規定親屬之間不得相互作證,未經許可而告家父者,任何人可對其提起「刑事訴訟」,家長或父親有權不向受害人交出犯罪的子女。

縱觀東西方的親親容隱制度,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法律和一切世俗力量都維護上下尊卑的秩序,親人互訐被認為是不能容忍的,人人都可責難和起訴這種行為。

三、中西方近現代法律中的親親容隱制度

民國時期,西學東漸,中國知識分子們相繼引進西方審判制度、陪審制度、律師制度、控告申訴等現代法律制度,親屬作證豁免制度也被引入中國,公民可以自行選擇親屬間犯罪是否容隱。

近現代大陸法係國家保障親屬作證豁免權。《法國刑法典》、《德國刑法典》、《波蘭刑法》以及《保加利亞刑法》均規定或有類似規定,容隱近親屬的行為可免除處罰或減輕處罰。

在英美法係國家的實體法中,美國和英國的刑法均規定,夫妻互相隱匿可免責。

親親相隱是將天理人倫引入法律的一種規定,是以道德自律為基礎的一種社會規範。當敬天信神重德行善成為普世價值時,君臣父子長幼自會同德同心,政固民安,河清海晏,風調雨順,社會的犯罪率自然會大大減少。

古代社會曾有大義滅親者,但與親親相隱並不衝突。一般是那個人實在是胡作非為、衝擊禮制,本身已在破壞人倫綱常,社會惡劣影響面很大,而且屢教不改,不處理可能就會對整個社會和傳統禮製造成負面危害。在這種情況下,大義滅親表面看似乎是和親親相隱衝突,但實際上也是為了維護上天給人類留下的倫理綱常。

(待續)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