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罰金 是敲詐勒索


【明慧網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據明慧網報導:法輪功學員欒凝,原來在寧夏勞動人事廳教育中心任副主任。因不放棄信仰,先後三次被非法抓捕、四次被非法抄家、一次被綁架到洗腦班拘禁、兩次非法判刑入獄,被單位開除失去養老金等社會保障。在獄中遭多種酷刑折磨。近期因寄發真相信又不幸遭到當地公檢法構陷庭審,寧夏銀川市中級法院在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下達判決書,對欒凝非法判刑十年,罰金十萬。

此冤案受害人除了被非法枉判重刑,還被非法處以罰金十萬元。這個所謂罰金其實是中共法院敲詐勒索,藉以加重迫害,所以是中共迫害好人的罪證之一。

罰金是中共法律中的一個法律術語,是指執法機關對疑犯或當事人進行的經濟處罰手段。即所謂罰款。其涉及的案件大多是非法經營收入、財產來源不明、貪污受賄等,當然執法機關有時對尋釁滋事等治安類案件進行經濟處罰,但那是真正的違法犯罪行為。如果執法機關製造冤案,對當事人再處以經濟處罰,是違法犯罪,所謂的罰金實質是敲詐勒索,叫非法罰款,所謂的罰金就成了執法機關違法犯罪的證據之一。

那麼,在中共迫害法輪功的運動中,許許多多法輪功學員除了遭到精神肉體的摧殘,還經常遭到執法部門的經濟處罰,實質就是遭到敲詐勒索,所謂執法者無論以甚麼藉口訛詐的,都是非法罰款,法輪功學員與家人都不應該承認接受。因為法輪功是正法信仰,這是公認的,法輪功學員都自覺的按照「真善忍」做好人,做一個有益於國家社會家庭的好人,是在給一個正常的政府造福,這本是一個正常政府求之不得的好事,但這些好人卻無端的遭到中共的謊言污衊、勞教判刑和殘酷的洗腦迫害虐殺,可見中共的邪惡。

為了維護公民的合法信仰自由權利,法輪功學員自發地印製真相材料,揭露謊言,廣傳真相,救度社會民眾,費用都是自己個人的合法收入,都是省吃儉用攢下來的,都是無償的,都是義工。沒有接受過任何國家團體的資助或捐款。他們信仰正法,慈悲待人,依法維權,理性平和,但換來的還是當權者的殘酷迫害,每一次迫害行動,當地公檢法司都參與其中,每一次作惡,都是公檢法司聯合完成,每一次作案都是中共人員違法犯罪,過程中,公檢法司不但摧殘善良人的精神肉體,還強行罰款加重迫害,中共公檢法在違法犯罪的前提下,無論以甚麼藉口進行罰款,都沒有法律效力,都是訛詐錢財行為,都是敲詐勒索行為,都是非法罰款,都是執法者的犯罪證據之一。

公檢法司在行惡罰款時,出具的名目主要有罰金和保證金,罰金由執法機關強行所有,保證金按法律講,到一定時間歸還本人,但執法者從來沒有歸還,總是找個藉口吞掉,所以罰金和保證金是一回事,叫法不一樣罷了。都是中共人員敲詐勒索,都是非法罰款。過程中,公檢法司利用各自的職權職能來實現非法罰款目的。公安與司法及其轄管的勞教所、監獄等主要以罰沒、取保、外醫取得,檢法機關主要以枉判罰金、凍結財產等取得。不論罰金還是保證金,執法機關內定是上交財政,但由於公檢法司是中國最黑暗腐敗的代表,所以那些所謂罰金保證金即使上交到財政,也會被公檢法司以辦案資金、獎金提成、工資福利、招待送禮、年底分紅等各種藉口申請劃撥回來,全部侵吞揮霍。

中共公檢法司非法罰款得到的所謂罰金,唯一的法律依據就是「兩高」所謂的司法解釋,但這個司法解釋漏洞百出,經不起法律推敲,違憲違法,是兩高肆意越權立法,裏面根本就沒有提到「法輪功」的名字,所以解釋的多麼狡猾,只能是張冠李戴,沒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兩高」恐怕天下人不知道是非法證據,還多次推出這個司法解釋,每次的口徑基本一樣,只是內容多少而已,如在二零一七年推出的司法解釋中,在費盡口舌說如果發了多少傳單、書籍、真相幣,或掛了多少條幅等就要判刑多少後,提到了處以罰款罰金。但這個司法解釋是非法依據,卻被公檢法司機械的運用著製造冤案罰款,特別是中共法院,竟然將枉判罰金寫在了判決書上,印證了法院人員的罪證。

如: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中國新年來臨之際,山東沂南縣公檢法人員荒唐地在異地即臨沂河東區看守所非法組成了一個所謂「法庭」,倉促對四名法輪功學員進行所謂「庭審」,三月二十七日荒唐的非法判決,其中祖培永被枉判三年六個月、罰金三萬元;劉乃訓(七十歲左右)被枉判三年、罰金二萬元;李長芳被枉判二年六個月、罰金一萬元;王西蘭(七十歲左右)被枉判二年、罰金一萬元;未修煉法輪功的王永剛與付文合(二人刑拘後取保)一同被枉判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一萬元。四名法輪功學員都被非法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警察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非法抄家綁架多名法輪功學員,今年四月二日上午十一點,太原市迎澤區公檢法非法對八人非法庭審構陷和枉判,並將她們投進了監獄。其中孫志芬(60歲),被非法判刑十年,罰金三萬元。王素平(67歲),被非法判刑十年,罰金三萬元。張清香(69歲),被非法判刑六年,罰金二萬元。田玉琴(60歲),被非法判刑六年,罰金二萬元羅保軍(62歲),被非法判刑五年,罰金二萬元。張潤英(71歲),被非法判刑兩年,罰金一萬元。郭潤鮮(68歲),被非法判刑一年,罰金六千元。胡蘭英(65歲),被非法判刑一年,罰金五千元。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山東泰安肥城市法院非法對六名法輪功學員宣判,其中,張緒民被冤判二年六個月,罰款三萬元;劉芊被冤判二年六個月,罰款三萬元;韓月華被冤判三年六個月,罰款三萬元;鹿克芹被冤判三年六個月,罰款三萬元;馬俊亭被冤判三年緩刑四年,罰款四萬元;胡秀香被冤判一年六個月,罰款一萬元。

據明慧網信息統計,三月份,中共法庭對十三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罰金141000元,最高罰金30000元。

一九九九年夏,中共發動迫害法輪功的滅絕運動時,元凶江澤民發出的密令是「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等,作為中共最得力的暴政工具公檢法司,在政法委、610的操弄下,不但摧殘法輪功學員的精神肉體,還要一同對善良人進行經濟迫害,其抄家搶劫、非法罰款、枉判罰金,其實都是執行元凶江澤民迫害政策的結果,由於迫害者利用特權犯罪,很容易得逞,被迫害者卻求告無門,所以給受害人造成的傷害是長久深痛的,迫害者加重了對善良人的無理迫害,也留下了自己的迫害罪證,枉法犯罪行為已經觸犯了搶劫罪、盜竊罪、敲詐勒索罪、貪污罪等多種罪行。

在這場無理的政治迫害運動中,許多受害人的家人總有個誤解,在遭到公安人員打家劫舍、抓走親人後,總以為中共的公訴機關和法院即檢法機關能公正辦案,所以就把希望寄託在那些衙門,可公檢法司乃一丘之貉,都是中共惡黨的家犬豺狼,同樣在枉法瀆職加害善良製造冤案,這時候,悲憤的人們往往將公檢法司與土匪、黑社會有一比,但土匪得到贖金後就放人回家,黑社會尚能講哥們義氣,而中共利用公檢法司把好人綁了、搶了、打了、囚了、罰了,最後還把人枉判入獄,甚至虐害謀殺,中共比土匪還匪,比黑社會還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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