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司法局迫害為法輪功學員辯護的董前勇律師


【明慧網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北報導)北京司法局脅迫蠡縣法院投訴為蠡縣法輪功學員王向輝辯護的董前勇律師,而後北京司法局以下面基層法院投訴為名,要求律協立案迫害董前勇律師。北京司法局濫用手中的權力,執法犯法,凸顯了中共所謂的「依法治國」只是欺騙老百姓的幌子。

律師給當事人做辯護,這是律師的責任與權利。這也是法律規定的。

北京市律師協會對董前勇律師的所謂「立案通知書」中聲稱:河北蠡縣法院向北京市司法局發「司法建議書」,反映北京道衡律師事務所律師董前勇在代理王向輝一案中發表「無宗教信仰者或無神論者不適宜審理本案;現有對法輪功信仰者進行刑事追究的規範體系,明顯不符合國家規定;兩高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憲違法」等不當言論。

然而,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它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讓無神論者審判人們對神的信仰當然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所以董前勇律師要求無神論的訴訟人員迴避是有法律依據的。

《憲法》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根據憲法,公民信仰法輪功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告訴人們被迫害的真相也是合法的。「兩高」的那個司法解釋剝奪公民的信仰等自由權利,直接違反憲法,踐踏憲法。而且憲法第七節也沒有授權「兩高」或其它甚麼機關進行司法解釋。

律師給當事人做辯護,這是律師的責任,是法律規定律師的權利,是任何人任何機構不能剝奪的。

王向輝,原蠡縣電力局職工,從小身體有病,修煉法輪功後,身心受益,卻在二零零一年只因說了一個「煉」字,就被中共多次非法關押,並被電力局非法開除公職。後因傳播法輪功真相,又被冤判十一年,以致造成他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王向輝從監獄回來,面對他的是癱瘓在床的老母親和正在上學需要用錢的兒子,找到單位,要求恢復工作,受到冷遇後,只好給三位局長各自寫了封信,卻被扣上「宣傳××活動」的罪名。

二零一七年,王向輝按國務院《信息公開條例》和《上訪條例》給中央領導寄信,並抄送省長許勤,要求公開迫害法輪功的610辦公室的相關信息。王向輝的合法行為不僅沒受到保護,卻遭打擊報復。河北省省委和省政府信訪局以及省防範辦的相關人員,非法指使蠡縣國保警察在王向輝母親去世圓墳的當天就將其綁架,並非法關押到蠡縣看守所,編造構陷他的所謂「案子」。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蠡縣法院對王向輝開庭審理,臨開庭時主審法官換成劉劍鑫(刑庭庭長)。庭審一開始,律師要求:所有黨員迴避,未被允許。接下來,律師在法律層面有理有據的為王向輝做了近三個小時的無罪辯護。王向輝的父親作為家屬辯護人,為兒子辯護:「任何犯罪都有社會危害性,沒有社會危害性也就沒有刑事違法性。王向輝究竟破壞了哪一部法律、法規的實施?被破壞到甚麼程度了?給國家、社會造成了甚麼危害?王向輝寫信給省長許勤和電力局三位局長造成甚麼傷害和損失?他們是瘋了還是傻了?既然本案沒有社會危害性,也沒有被害人,公訴方對王向輝『破壞法律實施』罪名的指控是不存在的。所以,王向輝不構成『破壞法律實施罪』,應該立即無罪釋放。」

王向輝也在法庭上為自己做了無罪辯護。王向輝說,自己給電力局局長寫信,就是為了找工作,為了有口飯吃;給中央領導寫信是因為看到國家領導總是講:依法治國、以憲治國。我想看看是不是真的,如果真是這樣,那我就解脫了。

在整個庭審過程中,法官很少打斷律師及家屬辯護人的發言。公訴人也只是照本宣科。到了晚上八點多,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日宣判。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王向輝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沒收台式電腦主機一台,筆記本電腦一台。

中共江澤民集團發動和維持的這場群體滅絕性的迫害,給上億法輪功修煉者和他們的家人帶來巨大的苦難。同時,這場對無辜好人的迫害也使中國的法制越發黑暗,也使中國社會的道德越發淪喪。所有的中國人都是這場迫害的受害者。希望有關部門、有關人員選擇善良,為子孫後代開創一個公平、正義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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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劍鑫 黨組成員 刑庭庭長 6508195 13703128978王向輝案的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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