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當庭為我說好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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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二零一八年十一月,我被某市一個區級法院非法庭審。在庭審即將結束時,審判長問公訴人:「請問公訴人對本案還有甚麼補充意見?」公訴人說了這麼一段話:「審判長,雖然當事人在整個辦案過程中,未回答辦案人員的任何問題,也沒在任何法律文書上簽字。但鑑於當事人在本次庭審過程中如實回答了所有問題,請審判長量刑時予以考慮。」

公訴人是幹甚麼的?他的職責就是主張當事人有罪,要求法庭把當事人繩之以法。而公訴人當庭為當事人求情說好話,這在大陸法庭上是罕見的,特別是針對法輪功學員更是這樣。那麼,這是為甚麼呢?

公訴人在法庭上的尷尬一幕

由於中共害怕法輪功學員請律師作無罪辯護,對曾為法輪功學員出庭辯護的律師進行打壓,特別是二零一五年「709」事件後,很多律師已無法為法輪功學員出庭辯護,因此,我被迫放棄原定的聘請律師辯護的計劃,採取了自我辯護。我利用平時積累的法律知識,在看守所艱難的條件下,手寫了長達七頁的辯護詞,比較全面的講清了法律真相和法輪功的基本真相。以下是我當庭向審判長和公訴人講清法律真相的主要內容:

「眾所周知,按照刑法學的一般原理,一個罪名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一是犯罪主體;二是犯罪客體;三是犯罪的主觀方面;四是犯罪的客觀方面。如果這四個要件缺少一個,則罪名不能成立。

先說犯罪客體。所謂犯罪客體,是指嫌疑人的行為侵害的對像。比如,破壞軍婚罪,其犯罪客體是現役軍人的婚姻。欲使該罪名成立,必須找到這個軍人是誰,姓甚麼叫甚麼。否則,罪名不能成立。同理,欲使本案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罪名成立,必須找到犯罪客體,即破壞了甚麼法律實施。請問公訴人,或者說請教公訴人,本人在家中持有法輪功宣傳品的行為,破壞了甚麼法律的實施?

「迄今為止,全國共有上百位律師為法輪功學員作了上千場無罪辯護,在法庭上,律師向公訴人提出過這個相同的問題,得不到任何回答──因為這個問題根本就沒有答案。換句話說,法輪功學員沒有破壞任何法律的實施。

「再來看犯罪的主觀方面。所謂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故意。本人曾在部隊服役多年,多次被評為先進和優秀,榮立三等功;轉業到地方工作後,在某大型集團總公司從事紀檢工作;一九九七年開始修煉法輪功後,按照大法倡導的「真、善、忍」做人做事。我的一切言行,不敢說沒有錯誤,天地共鑑,絕不可能有任何危害社會的主觀故意。

「三看犯罪的客觀方面。所謂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嫌疑人的行為造成了實際的社會危害。本案所提供的所謂犯罪證據,都是從我家中搜查所得,根本沒有流入社會。如果說這些東西危害了社會,就跟說我家裏籠子裏養的小鳥從未飛出籠子,卻說它偷吃了鄰居家陽台上的小米一樣令人難以置信。

「綜上所述,本案罪名成立的四個要件全缺。請問審判長和公訴人,在這種情況下,本案的罪名還適用於本案嗎?如果是這樣的話,公安局抓捕我,檢察院公訴我,乃至本次法庭審判的法律依據究竟是甚麼?法無明文不為罪──這是刑事司法的鐵律。請問審判長和公訴人,我到底犯了甚麼罪?違了甚麼法?」

當我發問後,我抬起頭來,看著公訴人,等待著他的回答。然而,公訴人卻低著頭,不敢抬眼看我。我等了他大約五秒鐘,他始終低著頭一言不發。這就是眾多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庭審時,屢次出現的經典一幕──公訴人被辯護人問的抬不起頭來!

公訴人其實早明白

資料顯示,本案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官,是多次對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案子出庭支持公訴的。相信在這些年的辦理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中,通過法輪功學員和辯護律師在法庭內外的多次講真相,他已經聽明白了。就我的案子而言,我的律師也曾找到這名檢察官,當面向他講清法律真相,並向他遞交了相關法律文書。

而且,按照法律程序,檢察院在製作起訴書前,要對當事人作當面詢問,俗稱「檢提」(「檢察院提審」之意)。在這名檢察官「檢提」我的時候,我很禮貌的拒絕回答問題。我平靜的對他說:「對不起,我不會回答您的任何問題。我這麼做,不是針對您個人,而是因為本案的罪名根本不適合我,或者說,我根本就沒有犯罪。」

雖然被我拒絕,但他也很平靜,用眼睛看著我說:「那你講講你的情況和想法吧。」然後,就靜靜的聽我講。我向他詳細講述了我修煉法輪功後,本人、家庭和親人身心受益的情況;講了迫害法輪功違背人類普世價值、違背國際法和違背中國憲法;講了甚麼是真正的信仰自由;講清了「刑法300條」根本不適用於本案。我平靜的講了大約二十分鐘,他靜靜的聽了二十分鐘,中間沒打斷過我。然後,他禮貌的與我告別。後來我發現,他在起訴書中,為我拿掉了一些所謂「證據」,其中包括被中共當成「重要證據」的《九評共產黨》小冊子。拿掉「證據」就等於為我減輕刑罰。作為中共迫害法輪功機器上的一個成員,他無法改變整部機器的運轉,但他通過自己的方式,悄悄把槍口抬高了一寸。

判決結果顯著減輕

我曾經因修煉法輪功被非法判刑和勞教,有的不明真相的公檢法人員會對此苛刻加刑。然而,結果是被非法判處一年。雖是非法冤判,但有關人員在儘量減輕。當我把判處結果告訴同監室的人們後,大家都十分驚訝。有人甚至問我,你是不是有「托兒」啊?(意思是花錢或找人走關係了)

結語

在本案庭審結束時,還有這樣很有「內涵」的一幕:當法警把我帶出法庭時,站在審判台上的審判長向我看了一眼,並向我友好的微微點了一下頭。看來,明白真相的不僅是公訴人,還應該包括審判長──所以才有顯著減輕「冤判」的結果。

其實,明白真相的公檢法司人員又何止本案的這兩個呢?從明慧網登出的文章來看,全國各地都有越來越多的法輪功學員的案件,被從輕或減輕「冤判」。這表明,人心漸明,正氣回升,江澤民利用中共政權發動的對法輪功持續二十年的殘酷迫害,正在走向窮途末路,必將在可恥的失敗中收場。

願全國更多的公檢法人員,也能像本案中你們的同行一樣,盡自己所能抵制迫害,善待無辜的法輪功學員。請記住:「善待大法一念,天賜幸福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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