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根據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布出來的信息數據整理的。不論迫害還有多長時間,法輪功學員都會一如既往的懷著慈悲善良的心,向世人講清真相。
根據明慧網報導不完全統計,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八年,雲南省11個地區23個市縣的法輪功學員共有156人遭受了騷擾、綁架、抄家、庭審、判刑等不同程度的迫害。
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八年,雲南省法輪功學員被騷擾54人,10人被抄家,綁架、抄家46人,綁架27人,其中28人已回家,22人遭到非法庭審、判刑;另有二零一六年被綁架的19人遭到開庭迫害,2人免予刑事處罰,17人被非法判刑;中共勒索法輪功學員保證金22000元,勒索罰金52000元,勒索金額共計74000元。
由於中共信息封鎖,實際被迫害程度遠遠不止以上數據所反映出來的情況。
圖1:2017~2018年中共迫害雲南省法輪功學員按類型統計 |
目錄
一、2017~2018年雲南法輪功學員遭迫害情況統計
二、發生在監獄、看守所裏的迫害
三、非法庭審、判刑案例
四、騷擾案例
五、經濟迫害案例
六、控告案例
七、參與迫害法輪功 雲南地區人員遭惡報實例
結語
一、2017~2018年雲南法輪功學員遭迫害情況統計
1、概況統計:
2017年,雲南省法輪功學員被迫害115人。騷擾45人,抄家8人,綁架、抄家28人(李群2次),綁架19人,其中22人已回家,10人被庭審判刑,另有15人遭到非法開庭(二零一六年被綁架者),2人免予刑事處罰,13人被非法判刑。
2018年,雲南省法輪功學員被迫害41人。騷擾9人,抄家2人,綁架、抄家18人(李培高2次),綁架8人(1人是遼寧省朝陽市法輪功學員),其中6人已回家, 12人被庭審判刑(8人是二零一七年被綁架的),另有4人被非法開庭判刑(二零一六年被綁架的)。
圖2:2017~2018年雲南省法輪功學員遭迫害人次統計 |
圖2中綁架、抄家和綁架的人次統計裏已包含非法庭審和非法判刑。庭審、判刑的人次統計為二零一六年被綁架者。
圖3:2017~2018年雲南各地區法輪功學員遭迫害人數分布 |
昆明地區69人,佔總數的45%;楚雄州21人,佔總數的13%;曲靖地區18人,佔總數的12%;文山州18人,佔總數的12%;玉溪地區11人,佔總數的7%;紅河州5人,佔總數的3%;西雙版納州5人,佔總數的3%;麗江地區4人,佔總數的2%;大理州2人,佔總數的1%;臨滄地區2人,佔總數的1%;昭通地區1人,佔總數的1%。
註﹕以下表1、表2中綁架、抄家和綁架的人數里已包含非法庭審和非法判刑。庭審、判刑的人數為二零一六年被綁架者。
地區 | 市、縣 | 騷擾 | 抄家 | 綁架 | 綁架抄家 | 庭審判刑 | 被迫害人數 |
昆明地區 | 昆明市 | 10 | 4 | 6 | 5 | 7 | 32 |
安寧市 | 4 | 4 | |||||
嵩明縣 | 4 | 4 | |||||
宜良縣 | 1 | 1 | |||||
晉寧縣 | 1 | 1 | |||||
小 計 | 14 | 4 | 7 | 10 | 7 | 42 | |
玉溪地區 | 玉溪市 | 1 | 6 | 7 | |||
通海縣 | 1 | 1 | |||||
小 計 | 1 | 1 | 6 | 8 | |||
曲靖地區 | 曲靖市 | 6 | 1 | 1 | 9 | 17 | |
小 計 | 6 | 1 | 1 | 9 | 17 | ||
昭通地區 | 永善縣 | 1 | 1 | ||||
小 計 | 1 | 1 | |||||
臨滄地區 | 臨滄市 | 1 | 1 | ||||
小 計 | 1 | 1 | |||||
紅河州 | 蒙自市 | 4 | 4 | ||||
彌勒市 | 1 | 1 | |||||
小 計 | 1 | 4 | 5 | ||||
楚雄州 | 楚雄市 | 1 | 1 | ||||
祿豐縣 | 20 | 20 | |||||
小 計 | 21 | 21 | |||||
文山州 | 文山市 | 5 | 1 | 6 | |||
西疇縣 | 3 | 3 | |||||
硯山縣 | 6 | 6 | |||||
小 計 | 6 | 8 | 1 | 15 | |||
西雙版納州 | 景洪市 | 4 | 1 | 5 | |||
小 計 | 4 | 1 | 5 | ||||
合 計 | 45 | 8 | 19 | 28 | 15 | 115 |
地區 | 市、縣 | 騷擾 | 抄家 | 綁架 | 綁架抄家 | 庭審判刑 | 被迫害人數 |
昆明地區 | 昆明市 | 6 | 2 | 3 | 12 | 23 | |
安寧市 | 1 | 1 | |||||
宜良縣 | 2 | 2 | |||||
晉寧縣 | 1 | 1 | |||||
小 計 | 6 | 2 | 5 | 14 | 27 | ||
玉溪地區 | 通海縣 | 1 | 1 | 2 | |||
元江縣 | 1 | 1 | |||||
小 計 | 2 | 1 | 3 | ||||
曲靖地區 | 宣威市 | 1 | 1 | ||||
小 計 | 1 | 1 | |||||
麗江地區 | 華坪縣 | 4 | 4 | ||||
小 計 | 4 | 4 | |||||
臨滄地區 | 耿馬縣 | 1 | 1 | ||||
小 計 | 1 | 1 | |||||
大理州 | 賓川縣 | 2 | 2 | ||||
小 計 | 2 | 2 | |||||
文山州 | 硯山縣 | 3 | 3 | ||||
小 計 | 3 | 3 | |||||
合 計 | 9 | 2 | 8 | 18 | 4 | 41 |
2、庭審、判刑概況
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八年,雲南省有22名法輪功學員被綁架、抄家之後,遭到庭審、判刑迫害,其中 1人在浙江省被庭審判刑;另有19名二零一六年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遭到庭審、判刑迫害,其中3人是四川省攀枝花市法輪功學員。
二零一七年,庭審25人,判刑23人,2人免予刑事處罰,郭瓊、李俊芳、劉亞瓊、穆紹瓊、駱玉華5人刑期不詳。二零一八年,庭審、判刑16人,鄧如誅、劉鳳美、趙鳳媛、金志梅、李麗芬5人刑期不詳。
地區 | 姓名 | 被綁架時間 | 性別 | 被非法庭審時間 | 非法庭審法院 |
昆明地區 | 朱玉蓮 | 2016年9月24日 | 女 | 2017年8月29日 | 晉寧縣法院 |
李世霞 | 2016年9月24日 | 女 | 2017年8月29日 | 晉寧縣法院 | |
高瓊仙 | 2016年9月24日 | 女 | 2017年8月29日 | 晉寧縣法院 | |
呂長英 | 2016年9月24日 | 女 | 2017年8月29日 | 晉寧縣法院 | |
瞿月仙 | 2016年9月24日 | 女 | 2017年8月29日 | 晉寧縣法院 | |
許春鳳 | 2016年11月23日 | 女 | 2017年5月19日 | 祿勸縣法院 | |
張清秀 | 2016年12月5日 | 女 | 2017年5月19日 | 祿勸縣法院 | |
劉亞瓊 | 2017年1月25日 | 女 | 2017年6月29日 | 晉寧縣法院 | |
吳廣成 | 2017年4月7日 | 男 | 2017年11月27日 | 西山區法院 | |
郭瓊 | 2017年4月20日 | 女 | 2017年11月24日 | 安寧市法院 | |
李俊芳 | 2017年4月 | 女 | 2017年11月24日 | 安寧市法院 | |
周迎建 | 2017年9月17日 | 女 | 2018年5月1日 | 五華區法院 | |
馮寶定 | 2017年10月7日 | 男 | 2018年9月6日 | 西山區法院 | |
高翠芳 | 2018年4月29日 | 女 | 2018年8月10日2018年10月9日2018年10月15日 | 尋甸縣法院 | |
李麗芬 | 2018年6月19日 | 女 | 2018年12月19號 | 西山區法院 | |
玉溪地區 | 鄧翠蘋 | 2016年7月24日 | 女 | 2017年2月16日 | 峨山縣法院 |
李瓊珍 | 2016年7月24日 | 女 | 2017年2月16日 | 峨山縣法院 | |
普志明 | 2016年7月24日 | 男 | 2017年2月16日 | 峨山縣法院 | |
李麗 | 2016年7月24日 | 女 | 2017年2月16日 | 峨山縣法院 | |
秦莉媛 | 2016年7月24日 | 女 | 2017年2月16日 | 峨山縣法院 | |
穆紹瓊 | 2016年9月1日 | 女 | 2017年2月22日 | 紅塔區法院 | |
李海豔 | 2017年6月16日 | 女 | 2017年11月3日 | 通海縣法院 | |
曲靖地區 | 韓曉秋 | 2017年5月22日 | 女 | 2018年3月20日 | 浙江省麗水市松陽縣法院 |
秦瑞英 | 2017年7月18日 | 女 | 不詳 | 不詳 | |
何莉春 | 2017年8月23日 | 女 | 不詳 | 麒麟區法院 | |
梁雲 | 2017年3月3日被騷擾,綁架時間不詳 | 女 | 不詳 | 不詳 | |
麗江地區 | 廖建甫 | 2016年10月12日 | 男 | 2018年3月22日 | 玉龍縣法院 |
付文德 | 2016年10月11日 | 男 | 2018年3月22日 | 玉龍縣法院 | |
宋南瑜 | 2016年10月11日 | 女 | 2018年3月22日 | 玉龍縣法院 | |
周富明 | 2016年 | 男 | 2018年3月22日 | 玉龍縣法院 | |
文山地區 | 駱玉華 | 2016年10月16日 | 女 | 不詳 | 文山市法院 |
王文英 | 2017年5月4日 | 女 | 2017年9月1日 | 文山市法院 | |
李群 | 2017年6月 | 女 | 2017年9月1日 | 文山市法院 | |
紅河地區 | 餘光明 | 2017年5月30日抄家之後被判刑 | 男 | 不詳 | 不詳 |
鄧如誅 | 2017年8月31日 | 女 | 2018年7月11日 | 建水縣法院 | |
劉鳳美 | 2017年8月31日 | 女 | 2018年7月11日 | 建水縣法院 | |
趙鳳媛 | 2017年8月31日 | 女 | 2018年7月11日 | 建水縣法院 | |
楚雄地區 | 金志梅 | 2017年7月18日 | 女 | 2018年3月22日 | 大姚縣法院 |
大理地區 | 王順仙 | 2018年1月23日 | 女 | 不詳 | 不詳 |
臨滄地區 | 常成美 | 2018年2月8日 | 女 | 不詳 | 不詳 |
昭通地區 | 顏麗佳 | 2016年4月27日 | 女 | 不詳 | 不詳 |
非法判刑法院 | 姓名、刑期年限 | 判刑人數 | 邪惡排名 |
晉寧縣法院 | 朱玉蓮(3年)、李世霞(2年緩刑3年)、高瓊仙(2年緩刑3年)、呂長英(2年緩刑3年)、瞿月仙(1年半緩刑2年)、劉亞瓊(刑期不詳) | 6 | 1 |
玉龍縣法院 | 廖建甫(4年,3000元)、付文德(3年半,3000元)、宋南瑜(3年半,3000元)、周富明(2年,2000元) | 4 | 2 |
峨山縣法院 | 鄧翠蘋(6年)、李瓊珍(4年)、普志明(3年緩刑5年)、李麗(免予刑事處罰)、秦莉媛(免予刑事處罰) | 3 | 3 |
西山區法院 | 吳廣成(5年)、馮寶定(3年3個月,1000元)、李麗芬(刑期不詳) | 3 | 4 |
建水縣法院 | 鄧如誅(刑期不詳)、劉鳳美(刑期不詳)、趙鳳媛(刑期不詳) | 3 | 4 |
文山市法院 | 王文英(3年)、李群(4年)、駱玉華(刑期不詳) | 3 | 4 |
祿勸縣法院 | 許春鳳(3年,10000元)、張清秀(3年,10000元) | 2 | 5 |
安寧市法院 | 郭瓊(刑期不詳)、李俊芳(刑期不詳) | 2 | 5 |
麒麟區法院 | 何莉春(7年) | 1 | 6 |
五華區法院 | 周迎建(3年半,8000元) | 1 | 6 |
尋甸縣法院 | 高翠芳(1年半,4000元) | 1 | 6 |
松陽縣法院 | 韓曉秋(1年半) | 1 | 6 |
通海縣法院 | 李海豔(1年) | 1 | 6 |
紅塔區法院 | 穆紹瓊(刑期不詳) | 1 | 6 |
大姚縣法院 | 金志梅(刑期不詳) | 1 | 6 |
法院不詳 | 梁雲(4年)、王順仙(3年半,8000元)、秦瑞英(3年半)、餘光明(3年)、顏麗佳(2年)、常成美(1年3個月) | 6 |
39名被判刑的法輪功學員中有13名老年法輪功學員,其中年齡80歲以上的1人,70~79歲的6人,60~69歲的6人。
姓名 | 地區 | 市、縣 | 非法刑期 | 法庭非法罰金 | 60歲以上 |
瞿月仙 | 昆明 | 昆明市 | 1年半緩刑2年 | 80 | |
高瓊仙 | 昆明 | 昆明市 | 2年緩刑3年 | 78 | |
呂長英 | 昆明 | 昆明市 | 2年緩刑3年 | 76 | |
鄧桂英 | 昆明 | 昆明市 | 2年緩刑3年 | 73 | |
餘光明 | 紅河 | 彌勒市 | 3年 | 71 | |
付文德 | 四川 | 攀枝花 | 3年半 | 3000元 | 70 |
宋南瑜 | 四川 | 攀枝花 | 3年半 | 3000元 | 70 |
廖健甫 | 四川 | 攀枝花 | 4年 | 3000元 | 65 |
周富明 | 麗江 | 華坪縣 | 2年 | 2000元 | 60多 |
張清秀 | 昆明 | 昆明市 | 3年 | 10000元 | 60多 |
周迎建 | 昆明 | 昆明市 | 3年半 | 8000元 | 66 |
李世霞 | 昆明 | 昆明市 | 2年緩刑3年 | 66 | |
李海豔 | 玉溪 | 通海縣 | 1年 | 60 |
二、發生在監獄、看守所裏的迫害
◎雲南水利專家陷冤獄 家屬探視權被剝奪近兩年
嵩明縣原水務局灌區管理局副局長、專家王正禮,二零一五年因傳播神韻光盤,被非法判刑七年半,在雲南省第一監獄遭受迫害。
自二零一八年四月,監獄換了警察後,獄方不許他會見親人和打親情電話,藉口是不「轉化」、不寫「三書」。家人最後一次見到王正禮是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家人於二零一八年八月給王正禮寄了一封信,到十月,才收到王正禮的第一封回信。家人收到王正禮最後一封回信的時間是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信中囑家人,為保證以後能正常通信,請不要講敏感詞。
二零一八年四月,獄方換了一個獄警為「獄警」,因王正禮堅持自己不是犯人,出監時,不喊所謂的「犯人××出監」,從五月份起,家屬的探視權被剝奪。家屬曾經打電話向雲南省一監獄政管理科工作人員張偉(女)打聽情形,張偉說,要王正禮提出書面申請,才能探視。
雲南省第一監獄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五年期間,通常被送入監獄的服刑人員,要先入一監區集訓隊,學習獄規、三大步伐操練、勞動等,三個月滿合格後分下其它監區勞役。而法輪功學員則是直接分到各個監區,單獨進行隔離禁閉,以強制學員放棄信仰為目的的,採用的手段是:辱罵、毆打、體罰、虐待、戴刑具,以銬吊為主。這套酷刑是省「610」直接插手,由監獄教育科負責實施。監獄警察直接授意重刑犯人在隔離禁閉室慘無人道的實施迫害。
◎廖健甫在雲南省第一監獄生命垂危
四川攀枝花市法輪功學員廖健甫三次被非法判刑,遭冤獄迫害十多年,在雲南省第一監獄生命垂危。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廖健甫的家屬去監獄探望時,已得知廖健甫的血壓高到240,家屬要求保外就醫,監獄方不放人。
六十五歲的廖健甫由於堅持修煉法輪大法,在中共對法輪功持續至今近二十年的迫害中,多次被綁架、關押。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廖健甫與攀枝花市法輪功學員宋南瑜、付文德和華坪縣法輪功學員周富明,在華坪縣境內懸掛圖片和粘貼「法輪大法好」標語。
為此,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宋南瑜、付文德被華坪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非法抓捕,並非法抄家,同日非法關押在華坪縣看守所。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廖健甫被華坪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非法抓捕,十三日,被非法關押在華坪縣看守所。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宋南瑜、廖健甫取保候審,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付文德取保候審。華坪縣法輪功學員周富明沒有被關押,因他妻子長期臥床,無人照顧。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玉龍縣法院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廖健甫、付文德、宋南瑜與周富明。
廖建甫被冤判四年,處罰金三千元;宋南瑜被冤判三年半,處罰金三千元;周富明被冤判二年,處罰金二千元;付文德被冤判三年半,處罰金三千元。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廖建甫、付文德、周富明被劫持到雲南省第一監獄,宋南瑜被劫持到雲南省第二監獄。廖健甫家屬因其健康原因要求保外就醫,但仍未收到任何反饋。廖健甫多次出現腦溢血症狀。
◎楚雄市朱忠富在看守所遭受的迫害
雲南楚雄市法輪功學員朱忠富,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被綁架,遭非法判刑三年,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從雲南第一監獄回到家中。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朱忠富開車到楚雄州大姚縣七街趕集,一年輕人向他要了一張神韻光碟,那人看看光碟就要他到派出所。沒想到警察在楚雄他家門外蹲坑,又綁架了去他家的那兩名同修。
朱忠富被綁架到了七街派出所,被強行照相、體檢等,他的手腳都被銬在鐵椅上,被審問到晚上十一點。因他不配合,又被送到大姚金碧派出所,手腳銬在鐵椅上審訊,直到第二天早上。又因不配合就強行到醫院體檢送看守所。看守所早已做好了準備,兇惡的五名武警給他換上囚服,又被剃了光頭,進了二監室。
那天天氣很冷,幾名犯人事先準備好了,要強制朱忠富洗冷水澡,其中一名一盆冷水猛力潑向他的臉,他用手去抹水的時候,其他人就用腳猛力踢他,他疼痛難忍蹲了下去,氣都喘不過來,右肋骨被踢斷了,晚上睡覺疼痛難忍,一直到了五個月後才緩解了疼痛。幾個月來,一直被他們辱罵,還罵大法、罵師父等。監視器、竊聽器都有,警察能看到、聽到,但無人管。九月份,又被綁架到南華縣看守所,因第一次體檢時他盡力抗爭沒抽到血樣,體檢表上這一欄是空白,不收。只好又返回大姚。國保警察和看守警察直接送大姚平安醫院,戴著腳鐐和手銬,五名特警把他按在床上強行抽血,導致過後左手抬不起來,兩年以後才恢復正常。
三、非法庭審、判刑案例
在中共對法輪功持續至今已近二十年的迫害中,雲南已有上百名法輪功學員被綁架、誣陷和判刑。僅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八年,就有73人次被綁架,非法庭審二17場,39人被非法判刑。
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可是各地公檢法系統對法輪功學員實施迫害時,都是打著《刑法》三百條第一款「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名義強加罪名,其所依據的是《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
被中共邪教所操縱的兩高在司法解釋中,通過炮製偽證、編造罪名,將法輪功學員捍衛信仰自由的努力誣陷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這本身就是中共邪教陷害好人的違法行為,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具有宗教信仰自由。信仰自由就包括以合適的方式和手段製作和傳播信仰宣傳品的自由,否則這種所謂的信仰自由就會成為一句空話。法輪功學員信仰真、善、忍,實踐真、善、忍,家裏自然就會有法輪功書籍和各種出版物、電子刊物等;在被迫害的情況下,法輪功學員通過口頭交流、網絡、發放傳單等多種方式講述真相,是合法行為。
在中共的迫害中,這一切都成為了迫害的證據。兩高司法解釋第十五條:「對涉案物品是否屬於邪教宣傳品難以確定的,可以委託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認定意見。」這條表面上說是認定「邪教宣傳品」,實際上就是在認定「邪教」,而且是地市級以上公安局就有權認定。從法律上講,無論是最高法院也好,還是最高檢察院也好,其權力的來源及合法性只能是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中國,並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賦予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具有指定一個機構去認定一個組織是否是邪教組織的權力。
在兩高的授意下,公安機關通過製作一個「認定意見」,將法輪功學員持有的或傳播的法輪功書籍、出版物及電子刊物等認定為「邪教宣傳品」,將法輪功學員的合法行為與「利用邪教組織」聯繫起來。各地被迫害的法輪功學員案卷中,幾乎人人都有一份或幾份當地公安機關的「認定意見」,各地公檢法系統再以這個「認定意見」為依據,套上原本毫不相干的《刑法》三百條,對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起訴和誣判。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證據的法定種類共八種,但無一種是稱「認定意見」的。並且在法輪功學員的案卷中,所有這些《認定意見》未附認定機構以及認定人員的資質文件,也沒有認定人員簽字。檢察員似乎也知道這個「認定意見」非法,所以在起訴書中將這個「認定意見」稱為「鑑定意見」以掩人耳目。
◎非法庭審案例:
1、玉溪市五名法輪功學員被峨山法院非法開庭
玉溪市五名法輪功學員鄧翠蘋、李瓊珍、普志明、李麗和秦莉媛,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在玉溪澄江縣被綁架。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鄧翠蘋、李瓊珍、普志明、李麗和秦莉被峨山縣法院非法開庭。庭審上午九點開始,下午四點結束。
當天早上,峨山縣法院四周封路戒嚴,律師、家屬入場經過比機場安檢還嚴。除了家屬,另有當地各個部門的人員前來旁聽,包括政法委、公檢法、消防隊、教育局、村委會等。現場座席及法庭門口有多達四百人。
開庭後不久,李瓊珍的辯護律師文東海當庭拍案痛斥法官柏為良在開庭前到看守所強迫法輪功學員承認強加罪名、誘使法輪功學員與律師解約等越權瀆職行為。法官柏為良面對文東海律師的當面直斥馬上暴怒,與文律師發生激烈爭執,以致兩度休庭。文東海律師在庭上義正詞嚴,邏輯清楚的進行了辯護。
鄧翠蘋的辯護律師孫典軍也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與罪名均錯誤,即便在此罪名下,鄧翠蘋的行為也不構成「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犯罪要件,更未造成客觀的社會危害後果。法庭上鄧翠蘋說:修煉法輪功使她的健康得到極大改善,心態也變得豁達樂觀。多年以來,她只是按照真、善、忍的原則來為人處世,從未傷害過任何人。做好人無罪,修煉法輪功無罪。
李瓊珍說:她是為了身體健康開始修煉法輪功,從來未曾對社會造成危害,更不知道自己破壞了甚麼法律規定的實施。
2、銬重鐐致癱 李海豔被非法開庭
李海豔,女,六十歲,兩年前,開始接觸和修煉法輪功。此前,她疾病纏身,關節炎、婦科病、肝病貧血,眼睛不能見風吹風,遇風就疼痛流淚,不能勞動不能自理。很長時間走遍各大醫院,均未能醫治。接觸並通過修煉法輪功後,她很快就康復了,全身的疾病都沒有了,與正常健康者一樣能體力勞動幹活。
中共酷刑示意圖:手銬腳鐐 |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李海豔在通海縣城東苑小區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被通海縣公安局綁架,並於六月十七日轉到玉溪市紅塔區看守所非法關押。但是,被關進看守所後,遭受長時間的腳鐐手銬強製約束體罰,李海豔又失去了行走能力,雙腿無法站立,會見律師的時候她只能是從地上爬行出監室。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在通海縣法院開庭,李海豔只能是被法警安置在輪椅裏推進法庭,整個開庭過程,李海豔疲乏虛弱無力,但是意志清醒堅定,「我無罪!我沒有犯罪!」
法庭上,辯護律師為李海豔作了無罪辯護,並且對警察暴行導致李海豔雙腿傷殘失去行走能力的違法行為提出了控告,要求立即釋放李海豔。
3、蒙自市法輪功學員在家中讀書被抓捕庭審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上午,雲南省蒙自市法輪功學員鄧如誅、劉鳳美、趙鳳媛三人在蒙自市法院被開庭審判,整個法庭二百多個座位座無虛席,後排還站滿了沒有座位的旁聽人員。庭審從上午九時開始,持續近三個小時至中午十二時許結束。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劉鳳美、趙鳳媛、劉淡華在鄧如誅家學法閱讀《轉法輪》書籍時,被蒙自市公安國保大隊和西城派出所警察入室抓走,並搶走了學法資料。
三名法輪功學員分別從自己修煉法輪功的原因、學法的獲益以及法輪大法勸導人們按真善忍做好人的真相等方面,陳述了信仰合法、修煉無罪的辯護意見。
庭審調查質證階段,辯護律師針對案卷中的「訊問筆錄」「抓獲經過」「偵查情況說明」以及「認定意見」等警察出具的沒有警察簽名、沒有辦案部門蓋章的大量證據進行了質證和否定,指出這些證據違反法律規定,均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太多的證據缺陷和違法,使得旁聽席上也不禁發出了陣陣驚愕和質疑。
面對質疑,公訴人辯稱在辯護律師查閱複製卷宗後,警察對沒簽字沒蓋章的缺陷證據進行了事後補證,請求法庭認定為有效證據。針對控辯雙方的爭議和證據效力問題,法庭沒有當庭裁判,告知將在休庭後進行合議評判,並擇日宣告判決結果。
4、玉龍縣法院一場荒謬的庭審
雲南省麗江市玉龍縣法院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在該市華坪縣法院非法開庭審理四川省攀枝花市法輪功學員廖建甫、付文德、宋南瑜和華坪縣法輪功學員周富明。麗江市政法委和司法局公然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濫用職權,無理干預,直接插手構陷法輪功學員,直接向辯護律師施加壓力,導演了一場荒謬的非法庭審。
非法庭審前,麗江市政法委分別給四位辯護律師打了電話,明確要求不作無罪辯護等等。付文德的辯護律師馬上打電話退出該案,於是付文德只好另聘請了兩位外地律師。與此同時,麗江市司法局分別約談了三位當地辯護律師,同樣要求律師不作無罪辯護等等。廖建甫的法律援助律師、宋南瑜聘請的律師都感到壓力很大。開庭前夕,司法局官員要與付文德的辯護律師談話,律師不予理睬。
由審判長和瑞偉,主審法官和鳳生,審判員趙澤榮組成所謂的「合議庭」,在法院送達傳票時,附承諾書:「本合議庭忠於事實和法律,公平公正地行使審判權,依法辦案,確保你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依法給予當事人應享有的辯護權,公平公正,依法裁決……」。可在非法庭審中,完全違背他們自己的承諾,多次無理阻止法輪功學員講述自身修煉後是以「真、善、忍」為指導,教人做好人、道德提高、境界提升、疾病全消的事實以及國家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中沒有任何一條對法輪功定性的依據時,往往都被主審法官和鳳生阻止。
廖健甫寫了九頁辯護意見,付文德寫了六頁辯護意見,宋南瑜寫了五頁辯護意見,都只念了一小部份,大部份遭到主審法官和鳳生制止不讓念。廖建甫據理力爭,主審法官和鳳生衝著廖建甫說:是你在主持還是我在主持? 蠻橫無理的阻止法輪功學員無罪辯護,同時還多次阻止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
律師辯護說:檢察官不是思想警察,法院不是宗教裁判所,信仰問題本身不屬於司法機關的管轄範圍。檢察院和法院的組織法沒有賦予檢察院、法院審查判斷宗教正邪,對任何組織或者個人認為的邪教進行鎮壓的職能。很明顯,對法輪功修煉者製作資料,宣傳自己的信仰,表達其對信仰遭到鎮壓的不滿,如果要進行司法追究的話,那是檢察院、法院超越了自己的權力範圍。
◎非法判刑案例:
1、昆明市五位法輪功學員遭晉寧縣法院非法判刑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昆明市晉寧縣法院對五名法輪功修煉者非法判刑:朱玉蓮三年,李世霞、高瓊仙、呂長英二年緩刑三年,瞿月仙一年半緩刑兩年。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朱玉蓮、李世霞、瞿月仙、高瓊仙、呂長英在昆明市晉寧縣上蒜鎮河泊所村講真相和散發真相資料時,被惡人誣告,被晉寧派出所警察綁架,其間警察兩次對她們搜身、照相、體檢、抽血等。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瞿月仙、高瓊仙、呂長英接到晉寧縣公安局的《認定意見通知書》,顯示晉寧縣公安局人員不了解法輪功,不明真相,被中共謊言欺騙。接到此「通知」後,她們寫了一份「重新認定」的要求和一份有關法律的勸善材料交給了晉寧公安局。
其間,昆明晉寧縣檢察院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和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兩次退回所謂「補充偵查」, 晉寧公安局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和三月二十四日分別「補查重報」。
晉寧公安局、檢察院相關經辦人員罔顧事實,錯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構陷和非法起訴,是在知法犯法,是真正在參與中共江澤民集團的犯罪。
2、許春鳳、張清秀被冤判三年,勒索罰金一萬元
昆明市法輪功學員許春鳳與張清秀,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被祿勸縣法院非法判三年、勒索罰金一萬元。
許春鳳、張清秀皆被指控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祿勸縣向村民發放、宣傳法輪功資料而所謂「涉罪」,許春鳳、張清秀堅持信仰無罪,修煉法輪功只為強身健體,按真、善、忍,做一個好人,也希望更多的人明白真相得到福報。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點開庭,九點半左右三位律師到達祿勸法院,進入法院時被告知需要安檢,三位律師據理力爭才免於安檢進入法院。
開庭初始,三位律師向法院申請要求舉報當事人的證人出庭,並提交了書面申請,審判長以未提前提交為由,強行駁回了該申請。本案證人證言多處矛盾,證人不出庭作證,何以證實真偽呢?審判長的行為明顯是知法犯法!律師當即表示抗議。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二條:開庭審理前,法院應當進行下列工作:(三)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證人、鑑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繫方式」的規定,法院應提前履行通知義務。
公訴人王雪海濫用職權,違反事實,舉證質證環節,公訴人舉證太過粗放,未能一份一份的舉示,辯護人表示不解,要求一證一質,經過合議,三證一質。公訴人及法院妄想通過粗放式舉證,快速推進庭審,進行過場式庭審落空。通過質證,律師認為公訴人提交證據程序違法,證據互相矛盾,皆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不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
辯論階段,三律師皆為無罪辯護。許春鳳、張清秀最後陳述依舊堅持自己無罪,信仰無罪,她們宣傳信仰是要讓更多人知道法輪功是正法,是叫人做好人的!
3、周迎建被非法判刑三年半,勒索罰金八千元
昆明市五華區法院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非法判六十六歲的法輪功學員周迎建女士三年半,勒索罰金八千元。
周迎建女士,昆明市輸送機械廠退休工人。在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中,她曾多次被綁架、非法關押四次,被非法勞教兩年。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七日,周迎建再次被綁架、非法抄家,遭官渡區公安局非法刑事拘留,同年九月二十七日被非法逮捕,關押於昆明市看守所。
二零一八年五月一日,五華區法院受理了五華區檢察院非法以刑法三百條對周迎建的公訴,指控稱:周迎建在昆明官渡區五里多村農博廣場向群眾散發法輪功宣傳資料時被保安人員抓獲,報警移送公安機關,當場在周迎建隨身包內查獲光盤等法輪功宣傳資料十七份,隨後又非法抄家搶走周迎建修煉學習用的法輪功書籍等私人物品。
辯護律師在法庭上指出,公訴人按兩高司法解釋給周迎建定罪是違法的,周迎建信仰法輪功無罪。昆明市公安局把周迎建散發的講法輪功真相的小冊子等宣傳品認定成×教宣傳品是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的違法犯罪行為。五華區法院根據昆明市公安局的違法認定的宣傳品,當成證據迫害周迎建也是違法犯罪行為。
周迎建在法庭上表示修煉和傳播大法無罪。
4、何莉春遭警察折磨、被非法判刑七年
曲靖市四十三歲的彝族法輪功學員何莉春女士,省建築十四局工程師。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領女兒到超市買東西時被人舉報所用的錢上有字,被國保警察綁架、折磨,後被曲靖市麒麟區法院非法判刑七年。
5、七十一歲餘光明被判刑劫持到省第一監獄
紅河州彌勒市法輪功學員餘光明,七十一歲。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上午,餘光明的妻子接到彌陽鎮派出所電話,說讓餘光明到派出所去一趟。下午,妻子陪餘光明去了派出所,一進門,沒有任何手續,幾個警察就把餘光明帶上警車,也不告訴家屬去哪裏。後來才打聽到被非法判三年有期徒刑,已送進了雲南省第一監獄。九月份,餘光明就被單位停發了工資。這是餘光明第二次被綁架。
四、騷擾案例
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八年,雲南各地法輪功學員凡被綁架過、抄過家、進過洗腦班、勞教所、監獄、控告過江澤民的,都遭到610人員、綜治辦、國保、派出所警察、單位、街道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等敲門騷擾。騷擾形式有威脅、錄音、錄像、拍照、要求法輪功學員抽血化驗、盤問個人信息、強迫簽名按手印、並非法搜查,有的被抄家,有的被抄家後還被非法拘留。
在騷擾過程中,不法人員既不出示執法證件,也不說明執法的事實依據,不提供執法的法律依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對法輪功學員的騷擾全部為違法行為。相關人員涉嫌違反了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公民「肖像權」,觸犯《刑法》第397條,濫用職權和徇私枉法罪多項法律法規。
由於信息封鎖還有大量案例沒有上網曝光。
1.楚雄州騷擾案例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開始,楚雄州祿豐縣「610」和國保拿著已寫好的「悔過書」,挨家挨戶去到控告江澤民的法輪功學員家裏,強迫法輪功學員或家屬簽字。「610」和國保找到了近二十人,大多數法輪功學員和家人不願意簽字,認為自己沒有錯,也不後悔,和來的人講了自己修煉的體會,證實法輪功沒有錯,是江澤民在犯罪。
2.文山州騷擾案例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一至二十三日,硯山縣610、國保人員分別對訴江學員進行威脅、錄像、並非法搜查隨身所帶的挎包。
◇二零一七年四月份,雲南文山州硯山縣610及江那鎮派出所對本地多名學員(他們有名單的所有學員)上門騷擾,進行錄像、詢問現在還煉不煉功、看甚麼書、家庭成員、工資收入、做甚麼工作、現在的電話號碼等等。其中有兩位學員當時沒在家,六月二十二日,又分別到這兩位學員家中進行類似的騷擾。
3.西雙版納州騷擾案例
◇西雙版納州政法委、610操控警察及社區不法人員不斷威脅、騷擾當地法輪功學員。二零一七年六月上旬,法輪功學員楊正華(男,三十多歲)正在上班,景洪市三葉社區人員來問他是否認識王高朝?問他家裏有幾口人?在哪裏工作?小孩在哪裏上學?工資多少?還不懷好意地問:「好像你們家還有一輛私家車?」之後,拿出「×教人員登記表」讓他簽名。一週後又來到家裏,楊正華的妻子廖雲柿(女,三十多歲)也是法輪功學員,又問了相同的問題。
4.曲靖市騷擾案例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上午十一點多,法輪功學員賀澤英在家吃飯時,單位退休辦小桂敲門,開門後六人(有建寧派出所一人,其他人身份不知)都穿便衣闖進她家,又是拍照又是抄家,抄走《轉法輪》一本,最後被賀澤英的丈夫大罵:你們這些強盜、土匪、黑警察後,他們離開了她家。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十一點三十五時,法輪功學員梁雲與丈夫在家吃飯,片警晏米雲與廖廓派出所、國保等六人到她家敲門叫她開說:依據法律規定走法律程序,來人中有倆人手拿攝像機、照相機,梁雲見此情況未開門只告訴她(他)們:我沒犯法,你們騷擾我是在犯法,我不會開門給你們,不讓你們對大法犯罪。他們一直在敲門,到十二點半左右才離開。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十三點左右,法輪功學員葉朝金家也去了四、五人(便衣),以查房屋出租手續為名,進到他家後查看拍照。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法輪功學員楊蓮鳳被抄家並被非法拘留,詳細情況不知。事後才知道,三號當天便衣們還去了黃碧林、羅湘芬、吳巧珍、葉鳳娥四名法輪功學員家,因當天他們都不在家沒抄成。
5.玉溪市騷擾案例
◇玉溪市邪黨政府鼓動單位、物業、保安、環衛、學校、居委會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在法輪功學員不知道的情況下,脅迫法輪功學員的家人簽寫保證書,不簽就以法輪功學員及家人的工作、就業問題威脅,所有玉溪市參與訴江的法輪功學員及家人都被威脅和騷擾,有幾位法輪功學員的家人被脅迫簽寫了保證書。
6.昆明市騷擾案例
◇二零一七年三月,昆明嵩明縣街道綜治辦到法輪功學員家騷擾,要求法輪功學員抽血化驗,被法輪功學員拒絕。
◇嵩明縣610和國保一直主導和唆使鄉鎮政府綜治辦人員,村(居)委會、村民小組幹部,鄉鎮派出所警察,屢屢騷擾雲南省嵩明縣實名「訴江」的法輪功學員。嵩明縣610和國保人員要麼親自上陣,要麼大量指使鄉鎮政府工作人員、派出所警察、村組幹部,以影響子女前途、婚姻家庭、個人工作、農村建房宅基地審批為由,恐嚇威脅實名「訴江」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晚上十點,昆明曙光派出所警察陳春林、和一女警(問名字不說)到法輪功學員李瑞華、林海英(李瑞華之女)家中敲門,李瑞華母女打開防盜門的小窗,和他們講真相,拒絕回答警察提出的任何問題,陳春林他們還對著防盜門上的小窗照像,錄音,十點半左右離開。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昆明法輪功學員施源遭劫持上門騷擾。施源對警察講了自己煉法輪功後身心變化的情況等,警察做了筆錄,最後要她簽字,她拒絕。丈夫和兒子心急如焚,嚇得不知怎麼辦,之前她就被非法抓捕過,多年來一家人為她受累不輕。
◇二零一七年八月,警察闖到法輪功學員李欣蓮家,李欣蓮當時不在家,後按留下的電話回覆、約見。交談中,李欣蓮告訴警察必須清算江澤民,她和警察都相互用手機照了相。
◇二零一八年六月中旬,昆明月牙塘派出所警察打電話找法輪功學員幸定英。當晚九點左右,兩警察到她家,說他們只是來家訪一下,沒有其它事。一警察問幸定英是否還在煉法輪功?另一警察對著幸定英家的門頭和家中進行拍照。
◇二零一八年年八月七日,昆明蓮華派出所兩個女警察來到法輪功學員楊志堅家。一進門就擺開架勢要拍照。被楊志堅制止,女警察拿出一張表格,說她們只是來登記一下情況。
◇二零一八年八月,昆明蓮華派出所警察兩次打電話給法輪功學員牛定鳳,說要找她。八月八日下午三點,兩個身穿制服的女警到她家,一姓王,一姓許。其中一人警號是XJ0017。女警說牛定鳳家門牌號錯了,來核對一下,拿著手機要給她照相,被牛定鳳制止。女警又讓她人站在家裏,把門半開只要把頭探出門露個臉照一下,也被牛定鳳拒絕。但女警還是照了她家門頭,女警說照相是證明她們來過了。
五、經濟迫害案例
1、雲南大學副教授上課講真相被無理開除
雲南大學生命科學學院副教授陳新文博士,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幸運開始修煉法輪大法,身體和心靈受益匪淺。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向學生講法輪大法真相,被受謊言毒害的學生誣告,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至二十三日被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陳新文博士被開除。陳新文博士表示,信仰法輪大法,按真、善、忍的標準做個好人沒錯;對他的一切「處分」都是迫害,不認可、也不順從。
2、玉溪市華寧縣教師張亢被學校無理開除 人事仲裁委員會撤銷報案
華寧縣第九中學在華寧縣教育局的授意下,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無理開除了張亢老師。張亢老師是二零一五年八月考取華寧縣的教師崗位,九月份到華寧第九中學擔任中學語文老師。因為堅持信仰法輪功,不寫所謂的三書 ,一年滿,學校以該藉口解聘張亢老師。
張亢老師不服,遂向華寧縣的人事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的要求,仲裁委員會立案了,不久後卻通知張亢老師該案撤銷了,張亢老師趕到華寧人事勞動仲裁院領取撤銷通知,當場發現有華寧國安便衣特務在錄她的像。
3、肖建蓉追找養老金 遭威脅、推諉
肖建蓉,河口縣北山小學老師。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傍晚在回家路上發真相資料,被昆明昌宏路派出所警察綁架、抄家,後被判刑兩年六個月。
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肖建蓉結束兩年半冤獄離開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可是,她卻被帶到老家河口養老院,失去人身自由,由保安、服務員監視居住。
在要養老金的過程中,她不斷遭到社保辦、610、政法委、教育局等人員的推諉和威脅,至今生活無來源。二零一八年十二月,肖建蓉逃離河口養老院,居無定所。
4、紅河州建水縣「610」繼續在經濟上迫害法輪功學員
二零一三年,建水縣法輪功學員李鳳仙,被建水縣國保大隊綁架、判刑,送到雲南省女二監迫害,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冤獄滿出獄後,「610」均未通知其所在單位為其辦理並發給應有的生活費(有文件規定),造成李鳳仙生活無著,靠兒子打工維持生活。
建水縣的另一位法輪功學員李亞萍出獄後,雖然單位為其及時辦理了各項事宜,但「610」卻故意拖欠了十個月,才發給生活費。
六、控告案例
1、馮寶定遭構陷親屬控告公檢法
馮寶定,五十五歲,家住雲南省安寧市,原雲南華雲實業公司創輝分公司職工,只因信仰真善忍被無理開除公職。二零一七年十月七日,為了讓更多昆鋼(昆明鋼鐵控股有限公司)的幹部、職工明白法輪大法好,在那裏粘貼「法輪大法好」時,被綁架,十一月十三日被安寧市檢察院非法批捕。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安寧市公安局將構陷馮寶定的案卷遞交到安寧市檢察院,安寧市檢察院審查後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將案卷移送昆明市西山區檢察院,西山區檢察院於二月二十七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月十三日第一次退偵,四月十二日安寧市公安局將構陷材料重報給了西山區檢察院。
二零一八年七月,馮寶定的親屬向國家監察部、最高檢察院、雲南省監察委、昆明市監察委、雲南省檢察院、昆明市檢察院第二次控告迫害馮寶定的公檢法相關責任人,刑事控告書已用當面遞交和郵政快遞的形式送達到各個部門。
馮寶定的親屬提出控告的三個事實和理由:
1、在馮寶定被綁架和非法關押後,國保警察強行進入馮寶定居住的私人住宅,沒有履行、出示和送達搜查的手續和文件,根據《刑法》規定涉嫌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安寧市公安局國保大隊辦案警察張春、李雲昌拒不送達給馮寶定刑事拘留、批准逮捕的決定文書,甚至在馮寶定明確要求得到法律文書哪怕是複印件文書,尹尚榮等警察借故說「要請示領導」為由濫用職權,拒不出示和送達拘留逮捕的強制措施文書給馮寶定。
2、律師向西山區檢察院檢察員遞交了《依法不予起訴的律師意見書》和《司法鑑定申請書》後,檢察院不監督或查處警察的違法行為,檢察員還是起訴到了西山區法院。
3、起訴後,按照法律規定法官應當將起訴書送達給馮寶定,但是法官以馮寶定拒絕簽字為由拒不將起訴書送給他,明顯剝奪馮寶定的正當權利。既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信仰法輪功、散發法輪功宣傳品是犯罪,此前刑事偵查階段的辯護律師也反覆向相關辦案警察明確表達了此辯護意見,辦案的公檢法人員明知追究馮寶定的刑事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仍然堅持對馮寶定進行刑事處罰。
2、高翠芳被迫害病危 母親控告法官
昆明石林縣法輪功學員高翠芳的母親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昆明市尋甸縣法院法官章雲江知法犯法的行為,要求釋放處於病危的女兒高翠芳。
在檢察院和律師都建議取保釋放的情況下,法官章雲江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在看守所對病危的高翠芳開庭,並非法判刑一年半、勒索罰款四千。對章雲江的違反法律、違反天理人性的行為,家屬們憤怒地向尋甸縣法院和昆明中級法院控告,並繼續請律師上訴。
高翠芳的母親認為:
1、尋甸縣法院法官章雲江對高翠芳的整個庭審中不公開開庭,就連當母親的也不讓旁聽,他違反了《憲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2、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法官章雲江在沒有律師為高翠芳辯護的情況下開庭,他侵犯了憲法法律賦予高翠芳的合法辯護權利。
3、法官章雲江毫不理會昆明市第一看守所「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無視律師維護當事人的生命健康的合理要求及尋甸縣檢察院對高翠芳「取保候審」的處理決定以及延安醫院「甲狀腺癌」的病情診斷。並且親眼目睹高翠芳罹患嚴重疾病的狀態視而不顧強制開庭,他明顯的侵犯了高翠芳的生命健康權益。
根據以上事實,高翠芳的母親要求上級機關秉公執法,糾正並追究法官章雲江的違法責任,還高翠芳的公正和合法權利,立即釋放高翠芳,使她得到良好的治療。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十點半左右,石林法輪功學員高翠芳被石林縣北大村派出所所長馬樹雲帶著尋甸縣公安局國保大隊七、八個警察從家中強行抬走。家人幾天後才收到拘留通知書,得知高翠芳被非法關押在昆明市第一看守所。據稱,高翠芳在尋甸打工時,只因為貼了兩張「法輪大法好」的不乾膠,尋甸國保李學華看到牆上的不乾膠後,費盡心機在村裏到處打聽是誰貼的,還叫沒有文化的三個無知村民做筆錄,然後陷害高翠芳。
家屬一直不能送錢給被關押中的高翠芳,看守所說尋甸縣國保警察不同意送。家屬多次跟看守所和尋甸警察李學華溝通,雙方互相推諉,造成高翠芳在看守所無法買任何生活基本用品和食物,身體嚴重虛弱,情緒不穩,脖子發炎,四肢無力。
七、參與迫害法輪功雲南地區人員遭惡報實例
1、雲南省公安廳梁正軍遭惡報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雲南省紀委網站公布了雲南省公安廳技偵總隊總隊長梁正軍「涉嫌嚴重違紀」被審查的消息。
梁正軍長期在雲南公安系統任職,一九九八年四月至二零零一年一月,任大理市公安局局長;二零零一年一月至二零零八年七月,任大理州公安局副局長,並兼任大理市公安局局長(二零零一年一月至二零零六年三月);二零零八年七月起任普洱市(地級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任現職至今。
梁正軍在擔任大理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期間,積極迫害法輪功學員,多次作出抓捕指令。
梁正軍的落馬,正是其執行江氏流氓集團積極迫害法輪功學員招致的惡報。
2、紅河州政法委書記和建遭惡報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中共雲南省紅河州政法委原書記和建,被當局宣布涉嫌嚴重違紀違法,遭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在無官不貪的中共官場,這些政法委人員被以「反貪」的名義查處,表面上是因為他們貪腐,但根本原因是他們迫害善良的法輪功學員而遭到天譴和惡報。
和建自二零零六年七月任紅河州政法委書記至二零一八年三月退休,在政法委書記這個職位上任職長達十二年之久,這期間正是中共持續迫害法輪功的瘋狂階段,政法委書記和建積極追隨江澤民對修煉「真善忍」做好人的群體大打出手,為他今天遭天譴埋下了伏筆。
3、西雙版納州政法委書記刀勇遭報
據雲南省紀委監委網站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六日消息,西雙版納州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刀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被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刀勇,男,傣族,一九六七年生。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任雲南省紀委紀檢監察二室主任(副廳級);二零一六年四月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任昆明市政府副市長兼市公安局局長;二零一七年九月至落馬任西雙版納州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刀勇在任職的各地,均不遺餘力地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
刀勇曾在雲南公檢法系統內任職,該系統是迫害法輪功最嚴重的地方。刀勇在任昆明市公安局局長時,昆明市多名法輪功學員遭騷擾、綁架、抄家、關押。他在任職西雙版納州政法委書記期間,對西雙版納州的法輪功修煉者進行大肆迫害。
4、西雙版納州景洪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長王波遭報
據人民網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信息,雲南西雙版納州景洪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長王波,在擔任勐臘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大隊長、某專案組副組長期間,違反工作紀律,對因工作失責造成錯案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有關規定,經西雙版納州監委委員會議討論並報西雙版納州委批准,決定給予王波記大過處分。
表面上王波是在擔任勐臘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大隊長期間由於工作失誤而受到處罰,其主要原因是他積極參與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經常協助抓捕迫害法輪功學員。勐臘縣成為西雙版納州綁架迫害法輪功學員最多的地區。在他擔任景洪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長期間仍然積極推行中共邪黨迫害法輪功的政策。
5、原雲南省高級法院院長許前飛遭惡報
許前飛,男,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任雲南省高級法院黨組書記;二零零八年一月任雲南省高級法院院長、黨組書記,二零一三年一月,許前飛調任江蘇省高級法院院長、黨組書記。至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許前飛尚未完成本屆任期即被立案審查。
許前飛在任雲南省高級法院黨組書記時,對雲南各級法院的誣判法輪功學員有糾錯責任,而許前飛卻不作為。
6、景洪市檢察院檢察長楊鋒遭惡報被起訴
雲南省西雙版納州檢察院反貪局長、原景洪市檢察院檢察長楊鋒,盲目追隨江澤民犯罪集團參與迫害法輪功,勾結公安、法院、610邪惡組織,非法批捕、起訴講真相救人的法輪功學員,致使多名法輪功學員遭受冤獄迫害,因此而造下了重大罪業,受到了天理報應。
楊鋒於二零一八年三月被紀委監察委留置調查,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被「雙開」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7、楚雄市公安局原國保隊長馬紹益遭惡報
馬紹益,回族,已退休,楚雄馬家莊人。二零零二年,擔任楚雄市公安局國保大隊隊長。任職期間,不折不扣地執行江澤民一夥對法輪功學員的打壓政策,緊密配合楚雄「610」非法組織,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瘋狂迫害楚雄市的法輪功學員,對法輪功學員實施拉網式非法搜查、抄家、抓捕、關押、逼供、勞教、勞改等。法輪功學員受多種酷刑迫害,有的妻離子散。家人被騷擾得度日如年,不得安寧,老人被嚇病、離世,常年生活在恐怖之中。
然而上天有眼,報應隨行。馬紹益遭惡報,殃及兒子馬繼維(又叫馬大維)。馬繼維在昆明讀書,畢業後,在昆明交警隊工作。正準備要結婚,一天,在洗澡時,突然腦出血,昏死在衛生間,第二天,單位沒見他去上班,通過他的親友找到他住處。撬開門,見他還在地上躺著,送醫院搶救。頭幾年,馬繼維像植物人,後來稍好一點。
才過了幾年,又報應在馬紹益本人身上。馬紹益得了腦溢血,醫治難奏效,有段時間,連他老婆都煩,不想侍候他再繼續治療。
如今,馬紹益被病魔折騰的生不如死。馬紹益迫害佛法修煉人,遭惡報,殃及了兒子,如今也輪到了他。
8、西雙版納州勐海縣袁春、楊學良、周海麗、柯偉等人遭惡報
西雙版納州勐海縣參與迫害、誣陷法輪功的人員,包括國保大隊大隊長袁春,勐海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張志敏,勐海縣看守所所長楊學良,勐海縣史志辦主任周海麗,勐海縣政協退休人員柯偉等人遭惡報:有的被判刑,有的遭癌症或絕症報應死亡。
9、石屏縣公安局龍武派出所教導員李建成遭惡報死亡
李建成,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縣公安局龍武派出所教導員,彝族。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出生,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參加公安工作,一級警司警銜。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八日,因值班期間,突發疾病死亡,年齡三十六歲。李建成是當地迫害法輪功,實施公安部「敲門行動」的主要執行人。
結語
法輪大法是佛法,教人按照宇宙特性「真、善、忍」做好人,修心向善,祛病健身,已經洪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只有中共迫害法輪功。中共編造了「天安門自焚」、殺人等謊言栽贓誣蔑法輪功,煽動人們仇恨法輪佛法,專門成立的凌駕在法律之上的「610辦公室」在幕後的操控,使整個迫害殘酷到沒有底線,也讓世界都看清了中共的魔鬼嘴臉。
在「610」的唆使與威脅下,一些警察不再維護善良,檢察官、法官不再維護正義和公道,踐踏法律,執法犯法,昧著良心搞迫害,扮演著可悲、可恥的角色。常言道:善惡必報,人不治天治。所以等待他們的也只能是可悲、可恥的下場。
奉勸仍在替中共行惡的各級公檢法,中共大廈將傾,氣數已盡,法輪功學員是修佛之人,心中並無仇恨,然而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天理,不會徇半分私情。只有懸崖勒馬,停止迫害才是唯一的出路。
附錄:
2017~2018年雲南地區法輪功學員遭迫害統計表(下載(19.3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