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同修被構陷案開庭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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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十二月份,當地一位法輪功學員被構陷非法開庭。由此想到,如何利用所謂「庭審」講清真相、啟迪良知:

1、要抓住庭上能利用的機會證實法,把握好不要錯過這救度人的機會。

當時被非法庭審的同修自己還沒有主動談到自己在大法中受益、證實真善忍好、法輪大法好,律師提問:「你為甚麼堅持煉法輪功呢?」遞到嘴邊的話題,法輪大法是修佛大法,這麼博大精深的佛家修煉大法,平時講真相挺會說的同修只說了一句:「祛病健身,做更好的人。」顯得單薄侷限。自己、大家在大法中受益「如何」,應該敞開說。給你機會要說,主動爭取機會也要說,不怕被打斷,體現出大法弟子唱主角、佔主動、救人。

2、不就事論事,不受牽制,抓住關鍵問題,不放過。

當問話中,談到利用邪教(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用上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國家最高最權威的機關、組織──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定的十四個邪教中沒有法輪功。法輪功是正教、正信、正法。

3、否定不實證據,指出編造假證。

在否定證據不實時,同修說在抄家搜集的所謂證據《轉法輪》書只有一本,說明是自己看的,被說成五本等等,諸如此類,且未經本人簽字,沒有對質,說明是編造的假證據,違法違規(違反核實非法證據的相關文件)。首先揭露這是違法犯罪的行為(庭上律師指出了)。而後該說明,別說是五本、十本,再多也不違法。《國家新聞出版署五十號令》宣布了大法書解禁,發行擁有都合法,不能作為有罪的證據。不能僅僅糾結一本與五本多與少的區別,是罪與非罪的區別。

4、庭上公訴人特別提到依「兩高」司法解釋量刑,依此講清真相。

根據其第十五條,證據由上級公安機關認定,這是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兩高」是棄權行為,放棄了檢察院的獨立監督權和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兩高司法解釋代替不了法條,兩高也沒有立法權,違反《立法法》(人大立法)。況且,兩高司法解釋已經完全脫開了刑法第三百條的本義,成了創立法律,所以違法、無效。

除此之外,最重要的是司法解釋針對的邪教而言通篇沒提「法輪功」三個字。如前面所說,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國家認定的十四中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故司法解釋也不適用法輪功。

因公檢法工作人員也是要救度的對像,同修在庭上基本用標準的普通話,說話的口氣態度平和,表情祥和。但還需更好的表現出大法弟子的善、慈悲。最後應提出希望法庭維護善良,支持正義,停止迫害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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