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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善良婦女黃香玲被誣判二年、當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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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2019年12月18日上午11點30分左右,成都市新都區善良婦女、法輪功學員黃香玲被非法開庭。律師依法駁斥了公訴人構陷的所謂「證據」,並要求無罪釋放。

12點40分左右結束,新都檢察院公訴人張麗娟執意要求法官重判三年以上,審判長付華當庭對黃香玲做出二年冤判,罰款五千決定。黃香玲庭上已口頭提出上訴。

12月17日,律師前往成都市看守所會見黃香玲,被告知黃香玲已轉移至青羊醫院。律師當天下午在青羊醫院隔著玻璃,通過聽筒,在警察監視下會見了黃香玲,黃香玲告知律師她已絕食4天,現被強行輸營養液。

開庭當天,因黃香玲是從青羊醫院轉運過來,原定於上午10點30分的非法開庭,推遲到11點30分左右進行。黃香玲因身體虛弱,腳上還有醫院強制給銬的腳鐐,無法移除,坐著參與庭審全程。其剛做完手術的殘疾丈夫盼望身陷冤獄的妻子早日回家,拄著拐杖到場旁聽了整個庭審。

公訴人張麗娟指證,黃香玲被抓後,從她的包裏捜出了幾張光盤和二十幾張一元的真相幣。黃香玲說,那是在派出所裏辦案警察自己拿出來擺拍的。

律師辯道,抓捕黃香玲的程序違法。在黃香玲沒有任何犯罪行為的前提下,辦案警察先無證無據抓人,爾後,再到家裏和租住處搜查所謂的證據。而且,法律規定執法過程全程錄像,在第一現場卻沒有錄像來佐證,這違反《刑事訴訟法》。

公訴人張麗娟指證,從黃香玲家中捜出「幾十本法輪功書籍和十九盤錄像磁帶」是犯罪證據。

毛律師辯道,書和磁帶是1999年前的,是個人合法的收藏品。而且,磁帶是早就不能用的過時的收藏品。怎麼能作為證據呢?

公訴人張麗娟指證,從黃香玲租住處搜出700多張法輪功資料。

黃香玲說,搜查時,我沒有在現場,搜查物品又沒有讓我簽字。那是辦案警察為達到構陷目的而偽造的。

毛律師辯道,搜查程序違法,《刑事訴訟法》要求執法全程錄像,辦案警察進入租住房開門的過程沒有錄像來佐證,所以,即使搜查到資料,也不能排除辦案警察有偽造證據的嫌疑。在黃香玲的整個案件中,所有的所謂「證據」都沒有在第一現場列出清單並一式兩份,讓黃香玲確認簽字並給她一份。這違反《刑事訴訟法》。這些證據非法且無效。如果公安局警察說啥就信啥,那檢察院和法院都沒有必要存在了。

黃香玲幾次問公訴人,我究竟破壞了哪條法律的實施?公訴人張麗娟沉默幾次後說,破壞了《刑法》第300條第一款。

毛律師辯道,《憲法》規定中國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黃香玲修煉法輪功的主觀目的是祛病健身,提升道德水平;並沒有想傷害誰,也沒有給誰造成財產或者身體的傷害,也就是說沒有受害者!犯罪的四大要素都不存在!黃香玲何來犯罪?

毛律師最後強調,新都區法院牆上寫著」努力讓每個人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義」,黃香玲作為一個善良的女人,既要到城裏打工掙錢養家糊口,又要回家照料患病的丈夫,多不容易啊!況且,丈夫身患股骨頭壞死,剛做完手術,生活上特別需要她照顧。所以,希望審判長無罪釋放黃香玲!兌現新都區法院「努力讓每個人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義」 的承諾吧。

公訴人張麗娟執意使用警察非法獲取的法輪功書籍、真相U盤、掛曆、傳單、真相幣、信封等的所謂「×教」宣傳品的證據對黃香玲進行構陷,並明示法官,黃香玲2008年因信仰法輪功已被判刑3年,此次屬於所謂「再犯」,對黃香玲因予以三年以上重判。

律師當庭指出:如果以黃香玲之前因信仰法輪功被判刑3年,就可以作為此次判決的依據,那也太可怕了!信仰自由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且此案並不構成《刑法》所明確規定的犯罪條件。除了主體黃香玲,連受害者都沒有,且黃香玲也沒有要造成他人傷害、財產損失的動機,實際上,也沒有造成他人財、物的損失。並明確指出,四川省公安廳的「認定意見」本身就不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八類證據之一,不得作為證據。

律師並向公訴人指出,如果警察提供的證據都是可靠證據,那開庭幹甚麼?公訴人無言以對。律師向法官提出無罪判決黃香玲的辯護意見。

然而,法庭並未採納辯護律師的意見,休庭後,審判長付華宣布:判黃香玲二年,罰金5000元。

五十四歲的黃香玲是成都市新都區木蘭鎮人,在修煉法輪功前體弱多病,渾身乏力。修煉之後疾病全消,嚴格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不僅身體健康了,道德水平也提高了,孝敬公婆,照顧殘疾的丈夫,教育兒子做好人。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後,黃香玲到北京上訪,被劫持到新都看守所被非法關押一個月。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晚黃香玲到木蘭鎮散發真相資料時被木蘭鎮派出所警察綁架構陷,被誣判三年,被劫持到簡陽養馬河四川女子監獄。期間,兒子正在讀書,學費及生活費都是靠親朋好友資助才得以完成學業;家裏的殘疾丈夫也只好由她七十多歲的公婆照顧。

黃香玲出獄回家後,家裏經濟狀況已經很差,為了減輕家裏的經濟負擔,打工養家,回家還要照顧殘疾的丈夫和年邁的公婆。

2018年11月21日上午9點30分鐘,在剛剛上班不久,被不明來路的兩個便衣綁架,被非法關押在新都區城西派出所。據悉,新都區政法委書記劉剛毅和610主任熊強懷疑是黃香玲塗抹了他們貼在政法委門前牆上的誹謗法輪功的展板,指使新都區城西派出所所長李良才、警察劉賢二人綁架了她。隨後非法抄了黃香玲的家及租住所。

2018年11月22日,黃香玲被以「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的莫須有的罪名,非法刑事拘留;12月27日被新都檢察院非法批捕。

公安警察卻可以隨上級的意綁架,並非法抄家搜羅所謂「證據」構陷判刑,當局提倡「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不過是愚弄百姓的口號罷了。共產邪黨的假、惡、煽、鬥、痞等邪惡本質,通過又一實例再次表露無遺。


所謂「公訴人」:張麗娟,028-83970161 , 18328348384。

審判長:付 華,男,現任專職委員,前刑庭庭長,(辦公室)028-68903035, 13198592375
審判員:張琳,女, 2016年任副庭長,2019年初任刑庭庭長,028--68903035
審判員:梁康,男,028--68903035
書記員:駱才華,女,028--68903035

新都區檢察院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區新都鎮香城北路181號
郵 編:610500

檢察長:向 波 (辦公室)028-83970192, 18981900155
公訴科:028-83970161、
張麗娟18328348384(黃香玲冤案公訴人)

成都市新都區政法委:
地址:新都區三倒拐1號,郵編610500
書記劉剛毅 13808227813
防邪辦主任熊強 028-83993610、13350060644
成都市新都區公安分局: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區金都路127號
局長孫輝 13908014366
副局長:
高珉 028-83960056, 13908009519
謝德雲 028-83964821, 13808227508
羅 成 028-83951908, 13980561908
謝 凱 028-83900592, 13882199333
法制大隊隊長姚小勇 028-83964815(註﹕該部門負責審核刑事案件中的立案、拘留、提請逮捕、移交起訴、撤銷案件的受理、證據、適用法律和法規、辦理程序等情況)
國保大隊:
大隊長陳德強 13880881318
副大隊長吳繼忠 13881813939
劉羽西 15882126171
鐘基敏 13908205267
曾剛林 13880000833
陳晉川 13808228516
鐘超榮 13981820222
杜澤飛 18384219812
瞿澤剛 18908220320
苟錫平 13908227496
賴偉 13882118065
陳譙 13882221608
城西派出所:
地址:成都新都區香城大道99號
所長李良才13980713858
主辦警察劉賢 18908199091、羅元(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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