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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79歲老太馮春英被非法判刑兩年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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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濟南79歲的法輪功學員馮春英老太太9月10日接到濟南市長清區法院對她非法判刑二年、罰金五千元的判決書後,提出上訴,說「我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要求宣告她無罪,並返還她的私人物品。

濟南市中級民法院二審法官陳靜會見了馮春英,對馮春英的上訴狀內容表示讚揚,但又自相矛盾的勸說馮春英放棄信仰。馮春英表示絕不會放棄,並且向陳靜詢問請求出示認定法輪功為×教的法律依據。陳靜無法出示,無法回答。陳靜法官表示,法院可以委託援助律師給馮春英提供辯護,不需要馮春英出錢。馮春英表示:我只委託無罪辯護的律師,你們的律師我不委託。

過了幾天,在2019年10月30日,一名陌生人直接敲門來到馮春英家,自稱是李律師,但沒有說明自己的名字和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號稱願意給馮春英提供辯護。該人手中還持有馮春英的上訴狀,而且對上訴狀的內容也表示讚揚。馮春英提出只能做無罪辯護,該人說「盡力爭取」,但沒有承諾無罪辯護。馮春英在該陌生人提供的委託書、法律手續上簽了字,但是沒有看其中的內容。

兩三天後,馮春英感到這次委託辯護十分蹊蹺,擔心該人給自己做有罪辯護,這種所謂的辯護,其實是配合法院對無罪的法輪功學員進行違法的有罪判決。如果這樣,就根本上違背了自身的意願,顛倒了是非黑白。

為此,馮春英女士主動向主審的法官陳靜郵寄了聲明:「(1)本人不委託任何人作為辯護律師。本人自行辯護。(2)本人撤銷對自稱是李律師的人所簽署的委託書、法律手續。如果其他人持有該委託書、法律手續為我提供辯護,其委託書、法律手續無效。(3)如果本人委託辯護,只有在授權書上已經明示委託事項是『無罪辯護』的可以有效。其他委託書都是無效的。」

馮春英女士,1940年8月15日出生於山東省濟南市,漢族,退休職工,家住濟南市市中區舜玉小區北區。修煉法輪功後,十二指腸潰瘍、腰腿痛都好了。老伴心衰、高血壓,兩腳腫的一按一個坑,完全靠她照顧。兒子在1998年做了一次換腎手術,術後身體一直較弱,也需要她照顧。

馮春英老人2018年11月被警察劫持、非法抄家構陷。老人在上訴狀中說:「法輪功修煉以同化「真、善、忍」宇宙特性為根本,要求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自己的道德水準,從做一個好人開始,以至於更好的人。法輪功祛病健身的效果也很好。我修煉法輪功對自己、對家庭、對社會有益,沒有社會危害性。」

老人在上訴狀中說:「我希望法官不要再被那些故意迫害法輪功的人操控。迫害法輪功的人確實存在,他們迫害的手法就是逼迫。法輪功確實好,想要正常說服法輪功學員放棄,那是不可能的,所以手法就是逼迫。例如針對我──全家老小都靠我這個身體健康的法輪功學員照顧的情況,他們故意給我製造困難,逼迫我放棄法輪功──如果不放棄,就判刑;如果放棄,他們就給我自由。這多麼卑鄙!」

「我希望法官們能夠做堂堂正正的法律人。法官是一個神聖的職業,其權利受憲法和法律的保護,其工作受法律和程序的制約,所以,你們完全可以提出足夠的法律理由──例如沒有任何有效法律文件認定法輪功為×教,等等──,從而拒絕給法輪功學員判刑。你們有責任做你們應該做的──嚴格執法,從而防止法律被濫用。

「如果這樣做,您就不再屬於瀆職、徇私枉法,您就不需要在日後因為自己曾經錯判而承擔法律責任,不需要為此而擔心。您就對得起自己。

「如果這樣做,您就不再造迫害佛弟子的罪業。您就對得起自己,對得起家人。如果這樣做,您就善待了佛法。俗話說:公門裏面好修行。您就積了大德,為自己開闢了很好的未來。您可以看一看史書札記,因此而自身發達的人很多,後週的趙匡胤就是一個;因此而福報子孫的很多,漢朝的於定國之父就是一個。

「希望各位法官都做堂堂正正的法律人。如果這樣,法輪功學員就不再會遭到枉法判刑,我的清白也就得到了恢復。同時,也幫助我繼續挽救了我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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