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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女子監獄的邪惡:不轉化就不讓家屬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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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遼寧省撫順市法輪功學員劉紹君的妹妹及親屬再一次來到遼寧省女子監獄,去會見劉紹君,這已經是第五次了,但監獄仍然不讓會見。管教說劉紹君不轉化,不可以會見。

劉紹君的妹妹說,會見是法律賦予我們家屬的權利,你們沒有權力不讓我會見。但無論家屬怎麼要求,監獄就是不讓見。

《監獄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在押人員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遼寧省女子監獄「不轉化就不讓家屬會見」,違反《監獄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是違法的。為了維護自己的會見權利,劉紹君的妹妹及親屬曾到遼寧省司法廳信訪辦上訪,希望他們敦促遼寧省女子監獄有關部門按照法律規定,安排家屬會見。

但現在都是第五次了,監獄仍然不讓見。管教說,甚麼時候讓見,給你們打電話,你們回家等電話。劉紹君到監獄已經七個月了,血壓高壓達二百多,家屬十分擔心她的身體 ,不轉化就不許家屬會見,不許家屬給劉紹君存錢,不許送衣物。現在劉紹君就連買衛生紙的錢都沒有,空心穿外衣,其艱難處境可想而知。

《憲法》明文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一個人信甚麼或不信甚麼,是個人的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干涉。

法輪功學員修煉法輪功,堅持自己對「真善忍」的信仰,這是自己的權利和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干涉,更不能成為監獄不讓家屬會見的理由。遼寧省女子監獄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自己的信仰,不放棄信仰不轉化就不讓家屬會見,以此來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這種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已構成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劉邵君去吳麗賢家被跟蹤綁架,由於倆人是同學都學煉法輪功,兩家丈夫又是同學,這樣自然也就走的很近。撫順國保與望花公安分局建設派出所警察將她們非法抓捕,家屬到派出所問為甚麼抓人,派出所的人說是國保讓抓的。家屬找到撫順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國保大隊的魏振興說,人是派出所抓的,我們不管,我們只管審批。就這樣,有人抓人,卻無人負責,互相推諉、扯皮。

在劉邵君沒有觸犯任何法律的情況下,建設派出所警察孫立新、孫廷文、劉洋等人編造證據、捏造罪名,把所謂的案卷材料送交望花區檢察院。

望花區檢察院用這些編造的所謂犯罪證據向望花區法院提起公訴。

望花區法院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八日開庭審理本案。在法庭上,兩位律師分別為兩人作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針對公訴人的指控,律師逐條予以駁斥。律師指出,劉邵君修煉法輪功,沒有違反任何法律,不構成犯罪,公訴人的指控不能成立。劉邵君本人也表示,自己修煉法輪功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信仰自由,沒有犯法。

在沒有任何犯罪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望花區法院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枉法判劉邵君二年六個月,勒索罰款五千元。

劉邵君的家屬認為,望花區法院對劉邵君的判決,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劉春蘭、劉邵君修煉法輪功,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提升自己的道德,她們的行為沒有違反任何法律。望花區法院對劉春蘭、劉邵君的判決,是對劉春蘭、劉邵君的蓄意迫害,因此向撫順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而本案二審法官,完全無視律師和家屬提出的上訴意見,完全無視一審判決的違法,枉法做出「維持原判」的裁定。

面對這樣的枉法裁定劉邵君的家屬都表示不服,要繼續申訴。四月二十二日,劉春蘭、劉邵君的家屬一起到撫順市中級法院去遞交申訴狀,接待法官看了兩份申訴狀後,沒有給出任何理由,一言不發,把兩份申訴狀扔給兩位家屬揚長而去。

面對法官的無理拒絕,家屬表示要繼續申訴,要向中法法院院長及遼寧省高等法院遞交申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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