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高新區公檢法製造冤案枉判王英霞四年


【明慧網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成都市高新法院非法對新都區法輪功學員王英霞進行庭審,歷時近兩個小時。兩位律師為王英霞做了無罪辯護,針對公訴人的指控,律師的反駁有理有據、鏗鏘有力。但高新法院枉法判王英霞四年,並勒索罰金一萬元。

法輪功學員王英霞善良勤勞,她的女兒生下孩子後,王英霞前往高新區幫助女兒帶小孩,考慮到女兒、女婿工作壓力大,小孩的一切全由王英霞一個人二十四小時照管。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王英霞抱著小外孫出門遛彎,被高新區石羊場派出所警察綁架,說是被「舉報」散發大法真相資料,隨後警察非法抄了她女兒的家。王英霞當時被非法治安拘留十五天,後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改為非法刑拘。

十月二十四日庭審過程中,王英霞發言總是被審判長何晶打斷,幾乎沒能夠陳述一個完整情節。以下是王英霞得以陳述的一段:

王英霞問石羊派出所警察:「我犯了哪條法律?」
警察說:「你煉法輪功。」
王英霞說:「請把煉法輪功就犯法的法律條款拿出來看看。」警察沉默,拿不出來。
王英霞又問:「我破壞了甚麼法律實施?」警察也不能回答。

警察是無法回答,他拿不來任何人們因修煉法輪功而被抓捕的法律依據來。

十月二十四日,成都下著入冬前夕最冷的雨,很多路人裹著羽絨服抵禦秋末陰雨帶來的寒意。前來旁聽王英霞冤案的家屬,在法院大門經歷了嚴格的安檢,連女士的內衣扣帶也被安檢人員捏了。開庭前,法警又要求旁聽家屬在庭外再一次安檢,並且要求家屬私人手機放在庭外的儲物櫃裏。有家屬問:法院在怕甚麼?怕他們庭審過程被錄音錄像公開給世人嗎?

法庭門外的庭審公告板上只寫了審判長何晶、書記員陳科言;起訴內容一欄寫著:會道門、參與××組織、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

原本定的十點半開庭,不知為何延遲到十點五十。公訴人張恆出示了所謂「核心證據」:一段動態錄像視頻和一段靜態錄像視頻,並宣稱「證據」還有從王英霞住所抄走的幾十本大法書籍,以及一些印有文字的人民幣;提出了王英霞二零零六年也因堅持信仰法輪功而被非法勞教一年作為他「有力」的旁證。

律師指出,《憲法》三十五條、三十六條規定中國公民享有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權利。王英霞對法輪功的信仰是得到憲法允許的,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對她先行政拘留,後又改成刑事拘留並枉判,這是「一事雙罰」,屬違法行為;她的行為沒有給社會及任何人造成精神上的、肉體上的、經濟上的傷害,也即是構成犯罪的四要素一個都不成立;且本案自始至終涉及的人只有當事人王英霞一人,不存在組織一說。

對於公訴人出示的動態錄像視頻,顯示拍攝者是跟蹤錄像,時間是在本案立案之前,明顯辦案人員採用「釣魚執法」的方式收集所謂「證據」,本身就是違法的,此段錄像不能作為證據。至於靜態錄像,鏡頭遠,圖象不清,不能作為證據。

律師指出,勞教制度已被廢除,其非法性已被現有的政策證明,勞教不是刑事處罰,不是法律,勞教不能作為法律上的證據。王英霞因修煉法輪功而被勞教,正說明她因修煉法輪功而被限制人身自由是非法的。那麼,誰還王英霞一個公道?判她勞教的官員應負這個責任!

而中國公民持有或使用印有文字的貨幣是不違法的,公訴人提出的在王英霞住所搜出有文字的貨幣也不能成為任何違法證據。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兩段不能作為證據的錄像外,公訴人並沒有當庭出示其它所謂「證據」,這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律師指出,王英霞自一九九五年開始修煉法輪功,那時在中國政府允許人們修煉法輪功,大法書籍、錄像帶、錄音帶在新華書店都可買到,家裏有幾十本大法書合情合法。

律師還指出,二零一一年三月,國務院新聞總署五十號令已廢除對法輪功書籍的出版禁令。也就是說在中國出版、散發法輪功刊物是合法的。律師當庭出示了這一文件。

當公訴人拿著這一文件時,半晌才喃喃自語似的說:這個連文件都算不上……
不知道此公訴人看到新聞總署令時在想甚麼?但是聽者在想:中共政府的公信力竟淪落至此?連自己的司法辦事員都在大庭廣眾懷疑貶斥政府的命令?!

律師依法有理有據的駁斥了公訴人的所有指控,幾乎公訴人的所有所謂「證據」、「證詞」都違法或錯誤使用法律。當事人王英霞應當庭無罪釋放。可是法庭還是枉判本是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維護法律實施做個好人的王英霞。

那麼,破壞法律實施的到底是誰?審判長何晶、公訴人張恆、背後的中共610組織及迫害魁首江澤民。

有意思的是,庭審期間每半小時換一次法警,換了三批,不知是高新法院抓住專業律師來辯護時機給本院工作人員普法見習,還是害怕法警了解公檢法合謀枉法冤判好人的過程?

公檢法作為國家的司法機關,是用來懲惡揚善,打擊真正的犯罪者的,而不是當權者隨心所欲迫害好人的工具。「文革」已過去數十年,假「法律」之名,製造冤假錯案,踐踏信仰自由與基本人權、迫害修煉「真、善、忍」的好人的悲劇還在上演著,生活在這樣的社會不可悲嗎?為甚麼還要推波助瀾呢?!

人們常說:正義不會缺席。何晶們,張恆們,盡速棄暗投明,懸崖勒馬,不要再參與迫害法輪功,以免隨同中共淪亡,趕快「三退」才是明智保身之舉。國際上,有二十八個國家已經制定或準備制定類似於美國的《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The Global Magnitsky Human Rights Accountability Act),對人權迫害者拒發簽證、凍結資產。事實上,已有多人因迫害人權被美國等國家拒發簽證,皆因參與迫害法輪功。

十月二十四日的深秋的雨雖冷,但它頑強的無死角的清洗擋住陽光籠罩成都的邪惡的沉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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