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貴陽市中院二審開庭 張菊紅要求無罪釋放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九月九日】(明慧網通訊員貴州報導)貴陽市法輪功學員張菊紅被非法判刑四年半,上訴至貴陽市中級法院,八月三十一日,中級法院二審開庭。辯護律師做了長時間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張菊紅要求無罪釋放。

張菊紅,四十八歲,貴陽市小河經濟技術開發區王武村村民。她自幼體弱多病,兩、三歲得腦膜炎。十七、八歲早早結婚後,沒過幾年,丈夫服藥死亡,而後十二歲的兒子又溺水身亡,她更是整天不言語,對人生絕望至極。父母姐妹看她這樣,給她介紹再婚。沒想到,再婚後張菊紅仍不幸福。

後來在父母引導下,二零一一年,張菊紅走入法輪功修煉,修煉後,沒吃一顆藥,全部疾病消失,連修煉前嚴重摔傷的肩骨,翹起多年,也自然歸回原位。她的性格也變得豁達開朗。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張菊紅為了讓更多的百姓明白法輪大法好的真相,在開陽發真相資料,遭開陽派出所警察綁架。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被三江派出所非法批捕。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上午,貴陽市花溪區法院對張菊紅非法開庭。三月二日,貴陽市花溪區法院電話通知張菊紅的律師,張菊紅被判刑四年半。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貴陽市中級法院對張菊紅二審開庭。二審法庭上,張菊紅一一如實回答了審判長張祥虎的問話:何時、為甚麼煉法輪功?張菊紅說:「二零一一年,我因病學煉(法輪功),煉後疾病全無。法輪功好,那年傳播資料也是為了他人好。」她還回答了她為甚麼要控告江澤民的理由:「法輪功教人向善做好人,我煉功病好了是事實,江澤民造謠誣蔑打壓法輪功,我講事實真相又被(非法)拘留,我不服。」

法庭上,張菊紅的辯護律師李律師用較長的時間為張菊紅做了無罪辯護,他從四個方面指出:

(1)我的當事人向國家司法機關郵寄《刑事控告狀》是在履行公民的合法權利,不違法。

《憲法》第四十一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我的當事人向「兩高」郵寄控告前國家主席江澤民的《刑事控告狀》的行為是履行公民的合法權利。

(2)一審法庭指控我的當事人觸犯了刑法「300條」是錯用法律。

《刑法》300條的具體內容中含有奸淫婦女、詐騙錢財、矇騙他人致重傷死亡、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我的當事人一條都沒有!她沒有去組織甚麼會道門或邪教;她也沒有觸犯或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這些具體罪狀,一審公訴人一項也舉證不出來。

那麼一審法庭為甚麼用《刑法》300條來指控?顯然是把信仰和煉法輪功當成×教(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了。李律師在這裏用大量的道理闡明要正確處理好宗教、信仰和法律的關係問題。他說甚麼是「正教」,甚麼是「邪教」不是哪個人,哪個政府能定得了的,也沒有量化標準。甚麼是正甚麼叫邪,誰能說清楚?信仰是基本人權,我國法律也規定了宗教信仰自由。

李律師進一步闡述「正教」、「邪教」是宗教信仰的概念,是屬思想範疇的而不是法律的槪念。法律管的是人的行為而不是思想、信仰,不能把哪種信仰定為「邪教」來打壓。我國的法律也沒有思想罪。我國《刑法》確定了罪行法定的原則:只有違犯了具體法律條款的行為才是犯法,才能定罪處刑。可見用《刑法》300條來指控我的當事人是不對的。

(3)一審證據採信,在程序上違法,應依法認定為無效的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4)一審法院副院長和法官在司法活動中對我的當事人威逼利誘,並違法做假「詢問筆錄」。我的當事人沒有配合他們,他們竟然利用手中權力枉法裁判,判了四年六個月重刑。

我的當事人張菊紅委託了我和她的表叔周鑑忠先生做她的辯護人。開庭前,周鑑忠先生收到了花溪區法院張立法官轉給的區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並在送達通知上簽了名。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張法官對我和周先生說:他們去了看守所,張菊紅說她「不要周鑑忠和李律師做她的辯護人,她自己辯護」,並出示了由張菊紅簽名並蓋有紅手印的「詢問筆錄」,給我們晃眼看了看。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我到看守所會見我的當事人,才知道事實真相:張菊紅說,那個「詢問筆錄」是假的,是他們偽造的。那幾天叫武威的副院長和張立法官多次找她談話,威脅誘騙她答應「不要周鑑忠和李律師做辯護人,只要認罪可以判三(年)緩四(年),馬上開庭立即釋放回家。並威嚇說如果不配合他們就要重判!」張菊紅答:「我沒有罪,不要辯護人可以,條件是無罪釋放我!」

李律師當庭向中院張祥虎審判長遞交了兩份舉證材料,一份是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的《會見被告人張菊紅筆錄》,另一份是二零一八年五月八日周鑑忠先生寫的《關於花溪區法院非法剝奪我辯護權的證明材料》。

此後,親屬辯護人張華英補充論證了一審把向「兩高」郵寄控告江澤民的《刑事控告狀》說成是傳播法輪功宣傳品是認定事實錯誤和違反憲法、法律、及中央最新文件規定的兩個問題。辯護人張華英的辯護期間,主審法官三次打斷張華英的辯護。

庭審結束前,審判長張祥虎叫張菊紅最後陳述意見。張菊紅說:「我沒有罪,要求無罪釋放!」審判長宣布庭審結束,擇日宣判。

參與庭審的是貴陽市中級法院合議庭:審判長張祥虎,辦案法官楊坤,法官盧燕。此外有書記員一人;原告席由貴陽市檢察院兩個檢察官組成:詹述波和另一人,名字不詳。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