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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權益被肆意剝奪 長沙護士:我要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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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南報導)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法院946號民事判決書,維持長沙市開福區法院判決,終審駁回了湖南省婦幼保健院護士賀祥姑要求單位補償十六年薪酬,及辦理退休手續的訴求。上訴律師表示,判決結果令人很難接受,如果賀祥姑繼續申訴,希望她能碰到一位好法官。

親人和朋友們同情她的遭遇,也對當前的所謂「法治」感到無助和失望。賀祥姑女士為了回到護士崗位正常工作、及為了按法定年齡正常退休,她寫信、上訪、申訴,持續努力已近十年,然而,她承受和面對的,是相關職能部門不作為、或非正當回應,直至養老保險權益被肆意剝奪。

賀祥姑
賀祥姑

一九八三年,當時二十一歲的賀祥姑從衛校畢業,按當時的分配政策,成為了湖南省婦幼保健院(以下簡稱:省婦幼)的一名正式在編職工,在護士崗位工作,直到一九九九年底,她進京為法輪功上訪後,開始遭到單位長期的法外監管,包括三次被關入精神病院,使她再未能像以往那樣正常的工作。

二零零八年十月以後的近十年的時間,賀祥姑每年寫信給省婦幼領導、每年到單位人事部門報到,請求回到自己的工作崗位。省婦幼領導多次脅迫她,說不放棄修煉法輪功,就不接受她回單位。二零一四年一月,單位陳傑、張江兩人到賀祥姑住所,口信通知她:簽字就上班,不簽字今天你就被開除。當時賀祥姑要開除文件,他們說,沒有,是口頭通知你。賀祥姑表示,開除是必須給文件的。他們說沒有就是沒有,就這樣告訴你,說完就走了。

此後,賀祥姑仍然每年到單位報到,爭取上班。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前,賀祥姑一直居住在省婦幼的集體宿舍。

養老保險權益沒有法律保障

二零一七年六月,已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賀祥姑,到省婦幼詢問退休一事時,被告知單位已經將她開除,人力資源科說是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備案──開除,賀祥姑向他們要相關手續和文件,他們不給,且備案複印件都拒絕提供一份。

其後,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況下,賀祥姑向開福區法院提起訴訟。從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一審立案到二審結案,法院一紙判決,等於向原告賀祥姑宣告,她的養老保險權益根本不受現行法律的保障。開福區法院的初審判決書上稱:「原告因參與『法輪功』某教組織,一九九九年至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期間被多次勞教,多次進行醫療,並被單位監管。原告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未再到被告單位工作,被告亦未再向原告發放工資,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係已經實際解除」,並進一步由此認定原告主張權利已逾法定仲裁時效;同時,以「勞動者的退休手續由勞動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辦理」為由,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此(指退休手續)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法官李雙臨簽署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上訴律師認為一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要求長沙市中級法院改判。對上訴律師的訴訟意見,二審判決書有且只有「不予採信」,並對一審判決全盤確認和支持,在法官王紅蘭簽署的終審判決書上,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支持,就這樣,強行維持原判。

上訴人提出:事業單位員工退休的申請手續,應當由事業單位人事部門向勞動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辦理,一審判決豁免湖南省婦幼保健院提交人事材料、為賀祥姑辦理退休手續的法定義務,沒有法律依據。

湖南省婦幼保健院屬於事業單位,據勞動社會保障相關規定,如果沒有在辦退休前的那幾年連續在崗的證據證明,前面的工齡歸零。而這個證明,明顯只能由湖南省婦幼保健院提供。

無須證據和理由 法院認定勞動關係「實際解除」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日長沙市開福區法院開庭,被告委託訴訟代理人劉良(繫省婦幼的職工)在法庭上稱:省婦幼於二零一二年在賀祥姑家裏口頭通知將她開除,但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該說法與賀祥姑在省婦幼人力資源部門查閱的結果不符。

一審結案,李雙臨法官認定「原告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未再到被告單位工作,被告亦未再向原告發放工資,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係已經實際解除」。

對此,上訴人陳述:解除勞動關係,除合同到期外,有雙方協商解除和單方依法解除兩種情況。本案中,雙方沒有協商解除,賀祥姑也從未要求解除,「如此看來,判決書中的『實際解除』就是特指湖南省婦幼保健院單方解除勞動關係」。但是,省婦幼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正式開除賀祥姑,並將書面開除決定送達賀祥姑本人。因此不能認定省婦幼單方解除了勞動關係。

被上訴人省婦幼在其辯訴中,沿用一審判決書上認定的「實際解除」作為依據,並自行推翻了其在開福區法院初審法庭上的辯詞。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長沙市中級法院開庭,坐在法庭中間的王紅蘭法官第一句話就問賀祥姑;還在煉法輪功嗎?賀祥姑回答說:該問題與本案無關,我不願回答。王紅蘭盛氣凌人地詰問:本法官再一次問你還在煉法輪功嗎?必須回答。法庭上非同尋常的這一幕,令上訴人感到備受欺侮。

在法庭上,省婦幼委託訴訟代理人鄧增(湖南銀聯律師事務所律師)辯稱:二零一四年曾口頭告訴賀祥姑,二零零八年已將她開除,並說有音象資料作為證據。法庭因此休庭。

三月三十日庭審繼續,鄧增拿出來一張蓋了章的紙,說是談話記錄,錄音已經被銷毀。法官王紅蘭表示理解的樣子,讓其將「談話記錄」收回,不作為證據。

本案中,省婦幼聲稱已開除賀祥姑,卻始終沒有提供有效證據。法官亦沒有依法要求省婦幼舉證。

二審結案,終審判決書上稱:「本案中,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後,賀祥姑未再到省婦幼工作,省婦幼亦未再向賀祥姑發放工資,一審法院據此認定雙方於此時已經實際解除勞動關係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這是沒有證據、沒有任何理由的「確認」。

上訴人提出,一審判決基於認定勞動關係已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實際解除」,進一步認定賀祥姑於這一天已知其權利受到侵害,確定仲裁時效自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計算,所依據的是《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三款,但是,第三款適用前提是,雙方對勞動關係解除的時間點沒有爭議。這是適用法律錯誤。而該條法律第二款:「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因此,本案中,賀祥姑向省婦幼主張權利之日應為二零一七年六月賀祥姑要求單位辦理退休之日,仲裁時效也應從二零一七年六月起計算。

對此,中級法院認為:「上訴人賀祥姑提出的本案未超過仲裁時效的上訴意見,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採信」。

法官認定「勞動關係實際解除」,實際也就是認定:因為原告賀祥姑未到崗工作,所以被告省婦幼未發放工資,造成了雙方勞動關係實際解除這一後果。

二零一七年八月,賀祥姑向開福區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在事實與理由中有這樣的陳述:「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出了精神科後,原告要求上班,但被告拒不安排原告工作,被告也不給原告發放任何工資。」

可見,法官認定的勞動關係實際解除的「事實」來自於賀祥姑在民事起訴狀中的陳述,但是,除了日期沒變,原意完全被惡意篡改和扭曲。於是,保障勞動者權益的相關法律規定,隨之成空文。

賀祥姑近年申訴備忘錄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賀祥姑被當地派出所警察從單位集體宿舍的住處綁架,賀祥姑絕食抗議非法關押,於五月十日被注射不明針劑後,關入株洲白馬壟勞教所。其後,賀祥姑出現冠心病、電解質紊亂,勞教所通知家人和單位接人所外就醫。七月十日,省婦幼主任胡慧、保衛科長陳傑(註﹕省婦幼書記曾輝,現在是省兒童醫院書記)、伍家嶺派出所警察、紫荊園社區主任等,不顧賀祥姑家人的極力反對,強行把賀祥姑塞進單位的車,劫持到湖南省第二人民醫院精神病科四病室拘禁,單位雇來了二個陪護人員負責看管。胡慧答覆家人「奧運後放人」,奧運過後,又說「殘奧會後放人」,後來又說「十一」過後放人。賀祥姑被拘禁在精神病院三個月後,從十月十日開始被強行注射利培酮注射針(破壞大腦中樞神經的藥物),賀祥姑被迫再次絕食絕水抗議,十九天後的十月二十九日,在外界輿論和賀祥姑家人的強烈要求下,賀祥姑才由家人接回株洲攸縣老家。給賀祥姑注射藥針後的十月十三日,省婦幼將賀祥姑銀行卡上的一萬多元工資全部扣走。

其後,賀祥姑一直向單位請求上班,辦公室主任始終只有一句話,簽字不煉(法輪功)了可以臨時上班。這對賀祥姑來說,是非法的、且無理的要求。

賀祥姑曾向婦聯求助,二零一二年四月,湖南省婦聯在電話中告訴賀祥姑,他們已致函省婦幼,要省婦幼每月發給賀祥姑生活費。但是省婦幼稱沒有收到該信函。

二零一二年五月,賀祥姑就自己被非法剝奪的勞動權利和勞動待遇,向湖南省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請求勞動仲裁。為此,湖南省「610」進行非法干預,對仲裁委下達迫害指令,稱:賀祥姑是煉法輪功的,不能按一般勞動人事案件處理;賀祥姑必須承諾不煉法輪功才能上班;今後應不受理此類案件,等等。其後,仲裁委於七月二十五日撤銷立案,到預定的開庭日期八月九日這一天,才將撤銷立案通知給到賀祥姑。

二零一四年六月賀祥姑向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被拒絕立案,回覆賀祥姑說必須重新申請勞動仲裁。

二零一七年六月,賀祥姑諮詢退休手續時,得知單位已將她非法開除後,再次申請勞動仲裁,湖南省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於八月二十三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賀祥姑遂提起訴訟,過程中,長沙市開福區法院多次拒絕予以受理,其理由是,賀祥姑的民事起訴書中有「法輪功」三個字。賀祥姑只能按法官的要求修改起訴書,幾經周折,法院才於九月八日受理立案。

結語

一九九九年以來,賀祥姑屢遭非法抓捕和關押,受盡非人的折磨,曾經溫馨的三口之家被迫離散……,特別是她的工作單位省婦幼有關人員直接參與迫害,對她和她的家人造成了巨大的傷害。

歷經風風雨雨,賀祥姑依然堅守自己的信仰,法輪功倡導的「真善忍」法理提升了她的道德修養和思想境界,如今,她依然擁有一顆平和、真誠、善良的心。賀祥姑多年來努力回到工作崗位,在本案中,她依法向單位主張權利,她的訴求僅僅是:補償工資和辦理退休。而這訴求,日前已被終審強行駁回。

從分配工作至今,已三十五個年頭,現年五十六歲的賀祥姑,租了一個幾平米的房間,算是棲身之處;臨時的找到一些家政、護理等方面的活幹,靠體力賺點錢,來維持最基本的生活開銷。

我國國家法律保障勞動者權益和養老保險權益,沒有例外。長沙市中級法院、開福區法院以賀祥姑堅持修煉法輪功為由,作出枉法判決,破壞了相關法律的實施,也是對廣大中國勞動者基本權益的損害。

面對法院歪曲事實、不講法律的行徑,賀祥姑準備向湖南省最高法院繼續申訴,她說:我要生存!

附:更多相關報導,請參閱明慧網。
《湖南精神病院對賀祥姑注射損害神經藥物(圖)》
《遭精神病院暴力注射藥物的賀祥姑向外界求助(錄音)》
《湖南省婦幼保健院拒賀祥姑上班(圖)》
《湖南省婦幼保健院護士賀祥姑呼籲正義援助》
《湖南省婦幼保健院護士賀祥姑控告江澤民》

相關聯繫方式(區號0731):
長沙市開福區法院法官:李雙臨84816532
長沙市中級法院法官:王紅蘭85798364、85798262
湖南省婦幼保健院院長:盛小奇13607441970
湖南省婦幼保健院書記:方超英13974805380
湖南省婦幼保健院法制辦:劉浪15116479899
湖南省婦幼保健院保衛科科長:陳傑13787103333
湖南省婦幼保健院人力資源辦:王佳芝84332375
湖南省婦幼保健院黨委辦:蔣望燕8433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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