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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張秀英自述被迫害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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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北京市密雲區河南寨派出所所長魏璇帶領數十名警察,開了好幾輛警車半夜零點左右,闖進我的住宅(因我家正在蓋房子,院牆已拆)。警車直接闖進我家院內,闖進我的臥室,強行搜查,抄家。把我的臥室翻的狼藉一片,搶走了我師父的法像,鑲有鏡框的法輪圖、,法輪大法書籍數十本,電腦、打印機各兩台,還搶走了我的手機和我的私人財產等。

當我指問他們如此抄家是否有法律依據時,一個警察拿出一張既沒有公章也沒有日期的紙說是搜查證。之後便把我綁架到河南寨派出所,不讓我下車。我說要去廁所,他們騙我說等十分鐘。結果開車把我帶到密雲公安局辦事處。強行抽血,包括耳血、指血、靜脈血等。強行進行身體檢查,折騰了大半夜。

早上五點多鐘河南寨派出所副所長魏璇,吳松兩名警察對我進行證據詢問筆錄。我拒絕回答。他們讓我坐犯人的鐵椅子,我不坐,我說我在自家睡覺,我沒犯法。鐵椅子不是我坐的地方。是你們在執法犯法!大半夜毫無法律依據闖進我家搶東西還抓人。魏璇觸犯了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法律法規,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搶劫罪。魏璇帶人搶劫了我的私人財產,回頭用搶劫的東西當作抓我的罪證。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魏璇以刑法三百條將我以「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刑事拘留我,讓我簽字,我說我不簽字,請把刑法三百條全文當眾宣讀,看我到底觸犯哪條法律。吳松警察不但不讀卻嘲笑到:老太太自己學去吧!而後把我拘押在密雲看守所。

人民警察不跟人民講法律,反過來用法律條文隨便誣陷、誣告、謀害老百姓。岳海燕作為密雲區人民檢察官應公正執法,卻在沒有任何事實根據的情況下,和河南寨派出所所長揚智、副所長魏璇、趙曉林利用刑法三百條對我進行構陷。這個社會還聲稱是法律社會。隨便抓捕按照真、善、忍修煉一心想做好人的百姓,這還是個正常人的社會嗎?

二、法輪功教人修心向善,信仰真善忍合理合法

法輪功又稱法輪大法,他以真善忍為標準教人修心向善,修煉者通過煉功可以擁有健康的身體。通過真心修煉真、善、忍,法輪功學員的世界觀、人生觀有了全新的改變。真心修煉法輪功的學員講道德,講心性,從而擁有美好幸福的人生,並成為一個個的有益於社會的人。因此,我們每一位學員對法輪功創始人及法輪功都是虔誠的相信和尊敬。法輪功就是法輪功修煉者的信仰。

根據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法輪功學員堅信法輪大法,洪揚法輪大法,維護真善忍,切身實踐著真善忍的行為,依法不構成《中國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具體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國唯一的一部認定「邪教組織」的法律文件是「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十四個邪教組織(公安部三十九號文件)裏沒有法輪功;《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中沒有提到法輪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的解釋》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實施,沒有提到法輪功。所以即使在中共的法律框架下,法輪功並不是邪教組織,法輪功要求修煉的學員嚴格按照真善忍標準做好人,是教人心向善的功法,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規定,構成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進行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活動而有意為之。構成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秩序,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在社會生中的貫徹構成本罪的客觀要件是指客觀上造成了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秩序的妨害。

法輪功不是「邪教組織」完全是教人心向善的修煉功法;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的實施秩序被法輪功學員因堅信真善忍、維護真善忍並實踐著真善忍的行為所破壞,那麼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構成要件,中國公民在中國信仰法輪功、信仰真善忍不構成犯罪,並應得到法律保護。

三、公、檢、法、司迫害按真善忍修煉的好人執法犯法

中國公民信仰法輪功、信仰真善忍在中國合法合理,但河南寨派出所所長魏璇的行為涉嫌徇私枉法罪、私闖民宅罪、侵犯公民宗教信仰罪、綁架罪、非法抄家罪、偽造證據罪、誣告罪、破壞法律實施罪等違法犯罪行為。

河南寨派出所所長魏璇、檢察院檢察官岳海燕觸犯《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對明知是無罪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立案,偵查(含採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五、其他枉法追訴不追訴,枉法裁判行為。

法輪功就是法輪功學員的信仰。信仰是人的思想活動,而人的思想是看不到,摸不著的。人的思想本身也不會對別人產生危害。因此任何組織或個人都無權干涉他人的思想自由。更不存在因為有甚麼思想而違反了法律或是犯罪。

中國公民信仰法輪功不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然而密雲檢察院檢察官岳海燕、檢察官助理王芝璇、河南寨派出所所長揚智、副所長魏璇、趙曉林明知法輪功學員的修煉按照真善忍標準做人,仍然騷擾、恐嚇、綁架、構陷法輪功學員張秀英。

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其行為嚴重觸犯我國法律,執法犯法、無視我國法律威嚴。呼籲各界正義人士關注這場對法輪功學員非人道的迫害,恢復中華民族傳統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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