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匆匆走過場 上海楊建華被誣判


【明慧網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上海報導)上海浦東法輪功學員楊建華近日被上海市長寧法院非法判刑兩年。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上海浦東法輪功學員楊建華被舉報,被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非法抓捕、抄家,非法關押在上海市長寧區看守所,起因是八月二十三日有居民舉報收到法輪功的真相傳單。

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在上海市長寧法院第八審判庭對楊建華進行了非法庭審。庭審一開始,主審法官便以極快的語速查明楊建華的身份並告知其有關權利義務。公訴人也以同樣的語速宣讀起訴書。

針對起訴書,楊建華提出了異議,她認為首先她沒有任何犯罪行為,其次她的行為是為了救人,與本案的指控無關。說到此時,法官便打斷她的講話,要求她不要提法輪功,只需要對有沒有散發真相資料進行陳述即可。之後,楊建華再一次陳述,她是散發了這些東西,但這些根本不是犯罪。

由於法官急於進行庭審,以至於到此時都忘記允許楊建華就座。在楊建華陳述完畢後,律師要求法庭安排楊建華坐下。

在舉證質證階段,對所謂的證據材料,楊建華雖認可她之前是發放過一些真相材料,但一再重申這些材料與犯罪無關,律師也陳述,這些材料無法證明楊建華的行為與所謂的×教組織(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有關係,也無法證明楊建華所破壞的法律是哪一條。律師發言同樣被法官打斷,法官並再次要求不要就法輪功的問題進行發言,只需要就楊建華有無散發資料進行發言。

之後,律師又針對所謂的出版物問題,提出要求法院認真審查國務院的五十號令,依法就有關問題作出認定。同時,主觀上楊建華是為了教他人做好人,不存在破壞法律實施的任何故意。

之後,對於本案的搜查、扣押程序,律師對其合法性提出了異議。這些材料均是在程序違法的情況下獲得的。沒等律師詳細陳述,法庭再一次要求律師不要展開發言,法庭已經知道。

在辯論階段,律師認為本案的證據無法證明楊建華從事了×教行為,也無法證明所謂的邪教組織(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的存在。同時,對於楊建華的指控的所謂證據均是違法刑事訴訟法的要求取得的,均沒有合法性。為了指控楊建華構成所謂的犯罪,辦案單位居然撒謊說某個小區從二十三日到二十五日期間除了楊建華之外沒有其他人進入,豈不是荒唐?

楊建華也進行了自我辯護。她是為了真善忍、做好人才學法輪功,法官要求她不要提法輪功的性質。之後楊建華說,正如律師所言,現在沒有法律規定法輪功是×教,法官又打斷楊建華的發言,告知楊建華,不用說法律規定,對事實有沒有異議發言就可以。

楊建華在最後說希望法院依法審判之後,法庭宣布休庭並要求律師出門等待。律師告訴法官,希望她尊重楊建華的合法權利。

二十分鐘後,庭審繼續,法庭宣布,他們認為本案的證據確鑿,對辯護人提出的證據不足、法律依據不足,楊建華的行為與犯罪沒有關聯性的意見不予採納,判處楊建華二年有期徒刑。

對此次開庭,長寧區法院如臨大敵,草木皆兵。安檢的時候左掃右掃,鞋子也要脫下來掃,口袋裏的糖也必須拿掉。然後有專人領家屬進去。第八庭靠近門口有兩個電視機顯示開庭相關人員信息的,開庭前記錄員(書記員)還到旁聽席點名。

楊建華的一位家屬在入法院安檢處就被攔下,工作人員說接到通知不能進去,理由不知道。僵持了一會,一公安和工作人員一起過來不讓家屬進。只允許楊建華的媽媽和舅舅進去旁聽。可法院卻安排了十位左右的「北新涇人大代表」的陌生人來旁聽楊建華的開庭。

楊建華所在公司的人事部長和法務部長特意也趕來旁聽,可到第八庭門口,就沒有理由的不讓進。公司法務部長覺得很不可思議,按那個年代的開庭,單位都是必須派人旁聽的,接人回去也是單位接的,更何況是從單位把人帶走的。

此前,楊建華的家人五月二十四日打電話給長寧區法院刑庭,電話轉給承辦法官的書記員(18230分機),家屬問開庭那天楊建華的家人是否都可以來旁聽?書記員查了一下說,是公開審理,沒有前科帶好身份證就可以來。到下午五點,這名書記員又打電話給楊建華的家人說,他問過法官了,你們只能來兩個人,家屬表示至少要四個人,楊建華單位的人也要來旁聽。書記員語氣強硬,說甚麼單位的人關他們甚麼事,你們不能多來人,免得到時候難堪。家屬對長寧區法院如此流氓、公然違法的行徑感到非常憤怒。

目前,楊建華已經上訴。

直接承辦人:
北新涇派出所
地址:劍河路10號
郵編:200335
治安電話:02123030407
本單位領導公開聯繫方式:15601991095
盧超傑
李永華
楊波 警號024731
張少鋒

國保處
地址:上海市長寧區威寧路201號
郵編:2003360
電話:02123039381 總機:02123039382 電話:02123039443
王俊[40多歲,手機:15601990381,電話:021-23039463,電話:02162906290*39463]
沈曉磊[手機13061996102,電話02123039463]
楊國金

上海市長寧區檢察院
地址:安順路160號
郵編200051
電話:02162081100、02162521100
承辦檢察官:史曉俊 手機18116059637

上海市長寧區法院
地址:虹橋路1133號,郵編200051
電話:02152574999
承辦法官 周偉敏 02152574999-18180,18510
書記員 袁野 02152574999*18450分機 18117430750
書記員 02152574999*18230分機
長寧區法院 刑庭內勤分機1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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