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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違反的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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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九日】從二零一七年初至今,每到惡黨開會,全國各地都出現610、派出所、居委會人員到法輪功學員家門口監視、跟蹤,其性質如同對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監視居住」。這種侵犯法輪功學員人身權利的行為嚴重違反憲法和法律。如果是派出所警察參與「監視居住」,他們是在執法犯法;如果是610、居委會人員參與「監視居住」,他們不是執法部門,沒有執法權,其行為更是觸犯法律。

一、違反《憲法》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依據憲法,公民信仰法輪功受法律保護,法輪功學員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610、派出所、居委會人員因為公民信仰法輪功就安排監視、跟蹤,嚴重影響法輪功學員及家人的正常生活,違反憲法,侵犯公民名譽權。

二、違反《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六章第六十四條規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或者監視居住。

依據《刑事訴訟法》,監視居住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法輪功學員是合法公民,不是犯罪嫌疑人,警察隨意對合法公民進行非法監視居住,違反《刑事訴訟法》,參與的警察涉嫌濫用職權。

三、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了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監視居住的條件。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應製作報告書,說明監視居住的理由,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並製作監視居住決定書。

法輪功學員不是犯罪嫌疑人,警察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監視居住,即不符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五條的身份規定,又沒有經過合法手續。這種沒有合法法律依據,又不經過合法法律手續的監視居住,完全是違法行為。

四、違反《公安機關執法細則》

《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十九章第一條及第三條規定了監視居住的對像是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手續要經過呈批和批准。

同上條所述,警察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監視居住違反公安機關本身的執法細則。

五、違反《警察法》

《警察法》第七條(法治原則):警察必須以憲法法律為行為準則,尊重和保障人權,嚴禁濫用、超越權力。

《警察法》第八十五條(嚴格依法履職):警察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權力,不得超越權力、濫用權力。

法輪功學員的信仰受憲法保護,法輪功學員是合法公民,沒有任何違法行為,警察對法輪功學員的監視居住沒有法律依據、不經合法程序、沒有合法手續,是濫用、超越權利,違反《警察法》的法治原則和嚴格依法履職原則。

六、執行非法「監視居住」違法行為的後果

《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警察法》第六十五條(上級決定和命令的執行)規定:警察對明顯違法或者超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人民警察職責範圍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拒絕執行。

《警察法》第九十三條 (執法責任)規定:公安機關實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

參與對法輪功學員非法監視居住的警察及相關人員,個人要承擔法律責任,現在公安部對公安人員的違法行為「零容忍」,開通「12389」投訴熱線,《警察法》也規定對警察的違法行為,公民有權向監察機關或檢察院檢舉、控告。

希望參與「監視居住」的610、派出所、居委會人員不要盲目執行命令,中共惡黨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從來都是下達口頭指令,沒有書面文件和簽名,作為執行者,將來不能以「執行命令」開脫罪責。中共惡黨迫害法輪功已有十八年,現在誰不知道法輪功學員是好人,誰不知道中共邪惡?善待法輪功學員,守住善念,才有希望擺脫惡黨的控制,為自己和家人贏得美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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