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貴州水城縣法院開庭 八旬老教師正氣自辯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三月十日】(明慧網通訊員貴州報導)法輪功學員馬再珍原為貴州六盤水市一中退休老師,約八十歲。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早上九點多鐘,水城縣法院對馬再珍非法開庭。庭上,馬再珍坐在審判庭的被告席上,精神很好,平靜、端莊、慈善。

審判長叫李建勛,書記員叫朱仲玲,有兩個陪審員,兩個公訴人,一個律師。審判長問馬再珍有何意見?馬再珍說:「我不要律師為我辯護,我的事情我會辯護,我不承認律師,我不要律師。」

審判長李建勛立即宣布法庭紀律,然後是公訴人宣布馬再珍的「罪證」,讀完一本後,問馬再珍認不認罪?馬再珍說:「我沒有罪,我叫人行善積德,按真善忍做好人,我沒有罪。」李建勛「啪」的一聲拍打桌子,喊到「馬再珍不老實不認罪,銬上手銬。」一警察把馬雙手用手銬銬上。但老人很平靜,沒有害怕。當公訴人讀完後,李建勛又叫馬再珍認罪,馬再珍仍然平靜地說「我沒有罪」。李建勛很粗魯地說:「馬再珍站起來!」 馬再珍問:「為甚麼要我站起來?」李說:「辯論開始,你講吧,但不許講法輪功的東西。」 馬再珍說:「我因為宣傳法輪功的東西被你們當成被告,在法庭上不准我講法輪功,那要我講甚麼?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35條規定,法院審判案件,應當充份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利,你不讓我講,那就是蔑視憲法,對抗憲法。」李說,「那你講,但要簡單。」

馬再珍說:「我原來病多,兩腳膝關節嚴重骨質增生,兩腿彎曲不能行走,每月醫藥費是三萬多元,有人說法輪功祛病健身效果好,我聽後抱著試一試的想法去煉,只煉兩個星期雙腿變直,全身病狀徹底消失……」

「啪!」李又不准許馬再珍再講法輪功的東西。馬再珍說:「那我講法律可不可以?」李說可以。

馬再珍說:「《憲法》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我信仰法輪功是受憲法保護的,不應該受審判,審判我就是踐踏憲法、破壞憲法。《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結社、出版、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那麼我作資料、傳單、書籍等都是受憲法保護的。」

「啪」李又拍了桌子一下,不准馬再珍說下去,並宣布辯論結束,叫辯護人(辯護人是法庭找的,其實不是替馬辯護,是為他們辯護,馬再珍不承認)講。辯護人宣讀他自己寫的判決,判馬再珍一年零六個月到兩年零六個月的有期徒刑,接著審判長李建勛宣判馬再珍兩年的有期徒刑,念完,就逼馬再珍簽字。馬再珍說:「我不承認這樣的法庭,中國刑法總則中明確指出構成犯罪要有四個要素,缺一不可。你們甚麼都沒有說出來,就強制我簽字,我不會簽的,這是荒唐的糊弄。」 馬再珍拿起包就要走,被公安警察叫住,帶到縣醫檢查身體,血壓顯示170,可拿到手中是160,家人說血壓被改了,170改成160,他們不承認。家人要求重做,結果儀器上顯示是179,檢查內臟,醫生檢查時大聲地喊:「老人家,你有膽結石呢!」

檢查完,馬再珍被帶到看守所,看守所的人一看病單,說病情嚴重,歲數又大,拒絕收押。馬再珍就回家了,公安還叫馬再珍簽字,馬再珍拒絕了。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