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二年五月李洪志大師在中國長春傳出法輪大法。一九九四年,李洪志大師兩次到天津講法。津沽大地有緣者相繼而來,修煉者日眾。當時在公園裏,廣場上等許多地方都有法輪功學員伴隨著悠揚的煉功音樂祥和煉功的場景。其情其景雖事隔多年仍令許多人記憶猶新。
然而,自一九九九年「7.20」開始,江澤民集團蠱惑民眾,踐踏法律、利用法律枉加罪名,殘酷迫害法輪功學員。天津成為被迫害的重災區之一。僅據不完全統計,趙飛轉任天津公安局長三年來,每年都蓄意製造綁架事件(二零一五年3.02綁架,二零一六年12.07綁架,二零一七年12.28綁架)。尤其,對訴江民眾非法打壓堪稱全國之首。惡意執行打壓信仰的非法意志,通過蓄意錯用刑法300,假法律之名行犯罪之實。而且趙飛提出的「抓捕一個法輪功賞金一萬」的瘋狂迫害政策下,在錯用法律枉加罪名的根本罪錯上,又催生出大量的程序違法,嚴重破壞法律實施,使天津非法打壓法輪功學員,執法犯法的情形更加肆無忌憚。完全違背依法治國、司法公正(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宗旨,進一步將法律淪為犯罪,迫害的工具。
近三年迫害情況如下:
二零一五年被綁架抄家373人次;非法批捕25人;被冤判19人(年齡最長者77歲,最長刑期7年6個月);迫害中離世4人。勒索人民幣二十五萬七千六百元。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天津公安製造綁架全市範圍綁架至少38人。
二零一六年被迫害共計244人。其中綁架、抄家160人次;非法庭審31人次;非法判刑29人(年齡最長者78歲,最長刑期7年6個月);非法批捕14人;迫害中離世1人。勒索人民幣二十萬二千元。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全市性範圍綁架了23人。
二零一七年,天津市法輪功學員被迫害共計373人次,其中,非法判刑28人次;非法庭審33人;非法批捕23人;綁架抄家130人次;非法拘留88人;騷擾68人次;迫害中離世3人。十二月二十八日全市性範圍綁架至少26人。
十九年來,天津公檢法系統被江氏集團利用,淪為迫害善良的法輪功學員的工具。有法不依,執法犯法的現象屢有發生。天津相繼有李希望,陳瑞芹,朱文華,楊玉永等大法弟子被迫害致死。
下面我們就通過一些案例,一窺天津司法之亂象。
(以時間先後排序):
一、剝奪被告人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非法強行推進庭審,律師控告
法輪功學員周向陽與妻子李珊珊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被綁架構陷,十一月三十日遭天津東麗法院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非法開庭,庭審過程嚴重違法。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的庭審中,由於天氣原因周向陽媽媽沒能按時到庭,李珊珊的辯護律師也沒能按時到庭。在李珊珊強烈要求重新委託律師、不同意庭審繼續的情況下,法官強行推進庭審,直接剝奪了李珊珊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對此,周向陽的律師堅持在李珊珊沒有律師的情況下法庭應延期審理,法庭拒絕接受,兩次對周向陽的律師提出警告。律師考慮到在規定時間內受到審判長兩次警告, 不得已當庭告知周向陽:因不讓他正常表達自己觀點,所以無法保證維護周向陽的權利。因此當庭要求周向陽解除他作為周向陽的辯護人委託。周向陽無奈只好當庭解除了對律師的委託。並明確向法庭要求重新聘請辯護人。
因為家屬需要重新為兩位當事人聘請律師。按照法律規定,法官應當宣布休庭,半月後擇日開庭。但是法官無視法律,在周向陽的律師退出法庭後,仍然宣布繼續開庭。法官還無理拒絕了周向陽和李珊珊要求從新聘請律師的正當要求,不顧法律規定,非法強行維持庭審繼續進行。公訴人在庭上給周向陽和李珊珊羅列罪名。法官只向當事人詢問是或不是,不讓本人陳述。不得已周向陽大聲抗議:這是栽贓誣陷。並向法官表示拒絕開庭。但是法官就是無視周向陽的正當要求,匆匆忙忙用了半個小時就結束了庭審。
據此,周向陽的辯護律師指出,法官違法剝奪律師閱卷權和剝奪被告人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依據兩高《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法官提出控告,要求檢察機關依法發出檢察建議,要求天津東麗法院重新開庭審理,並追究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天津東麗法院迫於壓力,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九日不得不通知「繼續開庭」,並轉告周向陽、李珊珊夫妻可以重新聘請律師。
二、「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立案登記制下,「訴江狀」竟然被當作枉法追訴依據,依法訴江民眾遭打壓報復,非法判刑
(1)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晨,天津東麗區警察以法輪功學員劉海賓起訴江澤民為由將其綁架,半個月後將他非法批捕。天津東麗法院在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庭審時公訴人在宣讀對劉海賓的起訴書時聲稱:劉海賓以實名方式向中國最高檢察院投遞了宣傳法輪功的訴狀。公訴人將這種公民依法投遞控告狀的法律訴訟行為,誣陷為擴散和宣傳法輪功,變相構陷。
劉海賓認為,控告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將推動社會回歸人間正道,對中國將會有深刻影響,而他本人控告江澤民是公民正當權利的行使。天津東麗法院對他的申訴和律師(梁小軍、郭海躍)的辯護意見置若罔聞。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冤判他四年徒刑。為此,劉海賓上訴,並開始絕食抗議。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天津二中院仍枉法維持原判。
(2)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法輪功學員李文因訴江被綁架、抄家,批捕。李文的辯護律師(余文生)在檢察院查閱案卷後指證:公訴人將李文控告江澤民的訴狀放入案卷作為罪證,明顯違反憲法。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天津河西法院對李文非法庭審。律師在辯護中指出,天津河西公安分局國保支隊,在沒有舉報人的情況下,未立案先審查,採取國家特務行為舉證,屬構陷入罪。而構陷的原由竟然是:李文依照法律,行使公民權利,控告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江澤民本人在憲法法律層面沒有甚麼特殊的,只要內容屬實,任何人都可以控告他。對李文的指控很明顯是構陷入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天津河西法院非法冤判李文三年。
因訴江被迫害的還有法輪功學員莫偉秋,萬慧敏,潘慧芬,王昌壽,黃鳳蓮,戴錫珍,張衛敏,黃惠香等。
三、因為一個不存在的文件 工程師黃禮喬妻子被監獄剝奪探視權近五年
天津工程師、法輪功學員黃禮喬二零一二年四月被綁架,被非法判刑。將近五年,獄方一直不准黃禮喬的妻子葛秀蘭接見。葛秀蘭奔走於司法局、監獄管理局、監獄之間,申訴多年無果。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葛秀蘭向監獄管理局發出了信函,申請不讓家屬會見規定的信息公開。次日經網上查詢:監獄管理局收發室簽收。十一月三十日,葛秀蘭找到監獄管理局問信收到與否,對方讓找信訪,信訪處倪先生說收到了。她只得等回覆。
國家法定信息公開回覆,需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然而一個月後,不見答覆。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下午,葛秀蘭又去監獄管理局信訪處詢問,結果對方改口說:沒有收到信,上次說收到是看錯了。
十二月二十一日,葛秀蘭再打電話到信訪處問,回答又說查不到信件何人取走。第二天,葛秀蘭又親自去監獄管理局信訪處查尋,對方只好讓她再遞交一份。於是葛秀蘭又當面遞交了一份信息公開申請。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葛秀蘭給監獄管理局信訪打電話,要書面答覆。倪某說申請的信息公開不在政府信息公開之內,不給書面答覆,只讓口頭回覆你。說完,倪某匆忙掛斷電話。
無奈之下,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葛秀蘭又給天津司法局郵寄了<信息公開申請>。
不知是天津市司法局不願承擔責任,還是監獄管理局迫於現政府「依法治國」的壓力,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葛秀蘭終於收到了內有署名天津市監獄管理局的EMS快遞,裏面是關於葛秀蘭要求信息公開的書面答覆書,承認五年來不許葛秀蘭會見丈夫的所謂「相關規定」,根本就不存在。
四、謊稱當事人不願見律師,非法剝奪律師會見權,被當庭揭穿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天津武清區黃莊鎮派出所警察和武清區公安刑警隊以法輪功學員高志勇控告江澤民為由闖入高志勇家,綁架高志勇並抄家。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陳建剛)律師到武清區看守所要求會見高志勇,看守所警察為阻止律師會見當事人,欺騙律師說,高志勇不願接見。五月九日律師第二次去看守所要求會見高志勇,看守所警察仍說,高志勇不見律師。律師找了看守所的駐所檢察官反映情況,但駐所的高姓檢察員明確說,他親自去見了高志勇並勸說其會見律師,高志勇就是不見。然而,在法庭上,(陳建剛)律師當庭詢問高志勇為甚麼不見律師?高志勇愕然的表示,自己根本不知道律師接見之事。武清看守所阻止律師會見當事人之事被當庭揭穿。
五、在不通知家屬的情況下,將人非法批捕,庭審,判刑,剝奪律師辯護權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法輪功學員張子文在家中被警察非法入室綁架、構陷,天津東麗公檢法在不通知家屬的情況下,對他非法批捕、庭審。天津東麗法院二零一六年十二月非法冤判張子文四年,卻一直不通知家屬。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家屬到檢察院詢問,才被告知張子文被非法判刑的消息。
張子文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上訴,家屬為張子文聘請律師(王磊)。一月十三日,律師到天津東麗看守所會見張子文,看守所以律師沒有提前預約為由(非法規定)不准會見。(王磊)律師只得先去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遞交了委託辯護手續。一月十八日(王磊)律師接到法官電話說該案已宣判,律師當即提出異議要求履行辯護權,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法官卻說,就是告訴你一聲而已。
六、判決書未到,人已送監獄,上訴權被剝奪。律師稱,法律已死!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晚,天津市武清區法輪功學員房克山、張樹蘭夫婦被綁架。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南開法院對房克山和張樹蘭進行第二次非法庭審,兩位辯護律師在法庭上都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家屬獲悉張樹蘭已被劫持到天津女子監獄,房克山不知去向。
家屬和兩位律師都沒有收到判決書。而當事人已經下監一個多月了!律師馬上打電話向南開法院詢問房克山下落,書記員說:十月三十一日下的判決,忘了給兩位律師寄判決書了,而且強調房克山不上訴。律師追問房克山在哪,他們的回答卻是,他們不管房克山在哪,他們只管下判決。另據消息,十一月十五日張樹蘭就被劫持到了監獄。他們夫婦被剝奪了上訴權。
律師十二月二十二日詢問南開法院後,十二月二十六日才收到判決書。(盧廷閣、高承才)兩律師對法院不給判決書就被下監之所為,(盧廷閣)律師說,「聞所未聞!」(高承才)律師說,「法律已死!」
七、法院開庭把律師擋在門外,鎖門不讓進。人已送到監獄,還未下判決書
天津市武清梅廠鄉法輪功學員李紅玉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被非法羈押在武清看守所。(梁 )律師,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到武清看守所會見李紅玉後,律師認為證據不足,理應放人。二十天後即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律師又去會見李紅玉,被告知:人已經去法院開庭了。
律師和親屬驚愕之餘,馬上趕往武清法院,到法院找了幾個正在開庭的法庭都不是,最後找到最西側的一個角落裏的小法庭。庭審剛開始,律師要求法警(女)轉告審判長,法警請示完沒給任何答覆,轉身把門鎖上了,把律師擋在庭外。律師在門外一直站到開庭結束。
因為一審開庭嚴重違法,家屬又重新委託了律師,要求天津第一中級法院公開開庭或退回重審。
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家屬去武清看守所給李紅玉存錢,被看守所告知五月三十一日已經送到天津女子監獄,家屬不相信,趕緊打電話問律師,律師馬上給天津一中院打電話詢問:「李紅玉五月三十一日被送到監獄了,怎麼沒收到你們的裁定書呀?」回答:「還沒寄呢,明天就寄。」結果李紅玉五月三十一日被送到監獄,六月八日律師才收到天津第一中級法院下的判決書。
八、打壓對酷刑犯罪的控告 武清看守所將楊玉永繼續酷刑虐殺 奇冤難血
天津武清法輪功學員楊玉永與妻子孟憲珍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被綁架,非法關押在天津武清區看守所。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楊玉永在看守所被迫害致死。
對於楊玉永的死因,看守所沒向家屬做任何解釋。但家屬發現「楊玉永的脖子、身體大面積瘀傷,耳朵、眼睛裏都有血,耳朵根有很大的傷口,腳趾甲也有竹籤紮過的痕跡背部傷痕累累,從腰部往下到褲襠再到大腿根全是血痕。」很顯然楊玉永是被酷刑致死。
六月二十八日律師會見楊玉永時,看到他精神正常。他對律師講了曾被戴兩個大鐵球的重鐐,還把手銬和腳鐐連在一起,只能彎著腰;長時間被罰坐小板凳;被獄警劉兆剛毆打以及劉兆剛指使看守所十三名犯人把他毆打致昏迷的過程,同時被進行性虐待和侮辱,捏生殖器、吸乳頭。
武清公安局、看守所沒有向楊玉永家人交代他的死因,卻出動百個警察和特警轉移屍體。
楊玉永子女向各級部門申訴,遭到當地公安局副局長孫廣興、法制科警察顧亮恐嚇,威脅說不許向網絡散布各種消息,不許接受媒體採訪,所有親屬都受到來自武清公安不同程度的施壓,家屬為楊玉永聘請的律師均遭所屬地司法機關約談施壓。
九、非法搜查、超期羈押
(1)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區分局雙閘派出所副所長劉傑帶領近十個警察,預先埋伏在濱海新區大港法輪功學員孫建華女士家樓下,乘孫建華下樓之機對孫建華實施綁架,當即從孫建華隨身物品取得住所鑰匙,部份警察將孫建華劫持前往拘押場所,另外幾個警察桑建卜、趙印興等違反《刑事訴訟法》的明確規定,在沒有孫建華或者通知孫建華家屬、近親屬到場的情況下,對孫建華住所進行了非法抄家。
鑑於劉傑、桑建卜、趙印興的行為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構成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搜查罪、濫用職權罪,孫建華的律師(黃漢中)向天津市津南區檢察院郵寄了《關於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區分局雙閘派出所副所長劉傑、桑建卜、趙印興構成非法搜查罪、濫用職權罪的刑事控告書》,控告雙閘派出所副所長劉傑、桑建卜、趙印興等人的違法行為,請求立案調查。
(2) 天津法輪功學員趙樹霞的案件,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就移送檢察院了,按法律規定,該案應該在兩個月內審結。但一直拖到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上午開庭。
趙樹霞的律師(黃漢中)表示:此案開庭時已超期,現在又過去三個多月了,按規定,不能按期審結,就應該放人。律師向法官、檢察官提出此意,沒得到任何回應。律師就告他們超期羈押。法官和檢察已構成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黃漢中)律師向上一級司法機關狀告天津市南開區檢察院的付鵬飛和天津南開區法院的戴舒燕,控告他們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犯罪。
十、有罪推定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天津河西區梅江派出所的民警至於富豔家中非法抓捕,並非法抄家。原因竟是發現在於富豔工作單位小區發現有宣傳資料,因其是修煉者,推定是其發放,明顯的有罪推定。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非法開庭,(曾武)律師當庭指出:公訴人對於富豔的指控明顯證據不足。
十一、抓錯了也要抓,「12.28」綁架案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天津市公安局出動警察夥同各區級公安分局和下屬派出所在全市綁架法輪功學員。據不完全統計,已有至少二十四名法輪功學員被綁架,只有三人回家,多人被騷擾。綁架範圍涉及濱海新區(大港、塘沽)、武清、南開、紅橋、北辰、河東等區域。
在實施綁架抄家過程中,從警察話中透露對法輪功學員早就布控了。
這是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三十七人綁架案、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二十二人綁架案後,中共天津當局製造的又一起大綁架事件。這也是在(現任政法委書記)趙飛到任天津後實施的第三次大綁架。
當法輪功學員告知警察,迫害法輪功有罪時。警察卻聲稱:抓錯了也要抓,以後再給國家賠償。
以上的司法亂象與罪惡,只是在趙飛治下的冰山一角。完全有悖「依法治國」。
法律的宗旨是為實現公平正義它和道德一樣在維護著人類的良性狀態,維護著人類的普世價值基礎。參與打壓法輪功的政法公職人員在蓄意錯用法條,枉法強加罪名,參與共同犯罪,對法輪功及法輪功學員實施陷害!這也正是法輪功學員被無辜抓捕,起訴,判刑,監禁的原因所在。
天津司法亂象叢生,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事時有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信仰自由受憲法保護亦是天賦人權,修煉法輪功完全合法。十九年來江澤民集團濫用國家權力,蓄意錯用刑法300條,枉法強加罪名給大法弟子。假法律之名,行違法迫害之實。天津公檢法司系統在江氏集團指使下,無知作惡。法律的宗旨是為實現公平正義,這和道德一樣在維護著人類的良性狀態,維護著人類的普世價值基礎。參與打壓法輪功的政法公職人員在蓄意錯用法條,枉法強加罪名,參與共同犯罪,對法輪功及法輪功學員實施陷害!這也正是法輪功學員被無辜抓捕,起訴,判刑,監禁的原因所在。十幾年來,無數這樣的冤案在不斷的產生,並還在繼續著。錯用法條,枉加罪名是對法輪功實施陷害的犯罪手段,也是在通過枉法強加罪名對公眾實施所謂依法打壓的欺騙宣傳手段!因為這種欺騙是在將無休止製造冤案的巨大罪行堂而皇之。它已導致公檢法,監獄,成為程序化犯罪鏈條,整個法制體系淪為犯罪體系,懲治犯罪的法律被利用成為犯罪工具,這是當今世界文明法制時代的最大的一場法制災難!
我們呼籲海內外正義人士共同抵制這場迫害。
曾幾時,黑雲壓城城欲摧,艱難中,奮進前行。
看今日,正義之聲遍天下,共攜手,四海同心。
讓我們一起努力:讓良善不再被構陷,讓眾生不再無知作惡,讓更多的人能夠得救。
我們堅信:正義終將戰勝邪惡,真理之光將永放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