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八年三月中旬,劉奉春去泊裏鎮西小灘村發放法輪功真相小冊子,被該村村民李燕平發現,將劉奉春發的十四本小冊子收集交到村委,村委又將小冊子交到泊裏鎮派出所。派出所通過調取監控錄像,於三月二十日下午去劉奉春家非法抄家,抄走打印機、筆記本電腦、法輪大法書及其它個人物品。當時家裏只有他一人在家,他妻子外出辦事。抄完家,就將劉奉春綁架至膠南看守所。
隨後泊裏鎮派出所將劉奉春非法起訴到黃島區檢察院,四月二十日劉奉春被非法批捕,八月底家屬接到黃島區法院九月六號開庭的通知。
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劉奉春在青島西海岸行政執行庭被非法庭審。開庭過程中劉奉春為自己做了無罪申訴,並讓法官可以找來《轉法輪》這本書看看,裏面都說了甚麼。律師為其做了無罪辯護,要求當庭釋放當事人。法官曹旭晶當庭未宣判。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劉奉春被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罰款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