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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中共迫害是真正破壞法律實施

——福州閩侯縣吳鶯香被枉判三年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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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日】(明慧網通訊員福建報導)福建省福州市閩侯縣法輪功女學員吳鶯香二零一八年五月一日因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被非法抓捕,十月十九日,吳鶯香被閩侯縣法院枉判三年一個月。律師在辯護詞中說:「對法輪功信仰者的迫害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被非法抓捕、秘密開庭

吳鶯香今年四十四歲,家住福州閩侯縣上街大學城附近。今年五月一日傍晚,吳鶯香在上街大學城醫科大學附近發放真相資料時,被一名不明真相的學生誣告,被兩名保安劫持,後被上街公安分局荷塘派出所警察綁架、抄家,非法刑拘。

九月二十六日,吳鶯香被非法開庭。福州閩侯縣法院在它所宣稱的「公開開庭」之前連吳鶯香的家屬都不通知,使得吳鶯香,一個沒有工作沒有甚麼文化的家庭婦女,在得不到律師辯護,得不到親友關心支持的情況下,任由公訴人、法官一手把持操控的,被非法開庭庭審。

「對法輪功信仰者的迫害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吳鶯香被非法開庭之後,律師只能用書面辯護詞的方式為吳鶯香莫須有的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辯護(編者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

在辯護詞中,律師說:「吳鶯香一個普通女人,不可能犯有『破壞法律實施罪』」;「對法輪功信仰者的迫害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律師說:「通常認為法律實施的主體是司法機關,也有認為是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破壞法律實施只有法律實施的主體才能夠做到。實施主體不實施或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陽奉陰違,利用手中權力使一部法律法規名存實亡,才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破壞法律實施罪的主體只能夠是法律的實施者而不是一個不擁有任何可以決定或使得法律不實施的公權力的個體。」「我的當事人(作為一個普通婦女)不可能構成破壞法律實施罪。」「本案並沒有證據證明我的當事人究竟破壞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實施。」

律師說:「事實上,對法輪功信仰者的迫害就是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最成功典範。因為依據現有的法律法規規定,我看不出對法輪功信仰者的修煉、製作和傳播法輪功宣傳品的行為苛以刑罰有任何的法律和事實依據。相反,法輪功信仰者的求真求善是屬於普世價值的範疇,即使不是法輪功信仰者,同樣無法否認求真求善對人類文明的貢獻。而對法輪功信仰者的迫害就是對憲法信仰自由原則的踐踏,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曲解和濫用,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律師指出「本案不存在社會危害性,也沒有被害人」。

「首先,任何犯罪都有社會危害性,沒有社會危害性,也就不存在有刑事違法性。那麼吳鶯香的行為究竟給社會、給國家、給他人利益造成怎樣的損失?卷宗和起訴書沒有任何反映。」

「其次,任何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也必須是具體的,是能看得清摸得著的,而且可以量化的。」「『破壞法律實施』,除了必須證明究竟破壞了哪一部法律,其中破壞了哪條、哪款、哪項外,控方還必須提供因『破壞法律實施』而給社會造成了甚麼危害,或者給他人造成甚麼損失?」

「因為沒有社會危害性,因此本案必然沒有被害人。」

律師還說:「現有對法輪功信仰者的刑事追究,明顯不符合國家規定。」

他說:「法律上能夠代表國家的機構只能夠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其他任何個人和機構均無法代表。」「我國《立法法》第八條同時規定:犯罪和刑法只能夠由法律規定,也就是說對於決定一個公民是否犯罪和處以刑罰只能夠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決定。」

律師說依據這個定義,無論是民政部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公安部的六條禁令、《人民日報》的評論員文章、江澤民的個人講話、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通知等等,不管它們是否對法輪功做出定性,但因為這些既不是國家規定,更不是法律,不能作為法庭審判採納的依據。

律師指出:「兩高關於辦理邪教案件的司法解釋是違憲違法的,不能夠作為本案的審判依據。」「首先,兩高司法解釋因違反《憲法》規定的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而不能夠作為本案的依據。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光不能夠由司法機關通過越權解釋剝奪,即使是立法機關也無權干涉,因此不光兩高司法解釋違憲,甚至刑法三百條的規定同樣是違憲和多餘的。」「其次,兩高司法解釋違反了《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決議》規定,司法解釋只能針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的問題進行說明,決不能脫離法律文本創造法律。同時這種說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釋的領域。《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或者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而兩高對所謂邪教問題的解釋,擴大了刑法的範圍,涉及到了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和立法解釋之實,明顯越權。」

在辯護詞中,律師還重申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普世價值及政教分離的原則。

律師說:「信仰自由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就像生命的權利一樣,不證自明。」「信仰自由單列一條,規定在《憲法》第三十六條中。」「《世界人權宣言》中寫道:『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我國是《世界人權宣言》的發起國和簽署過,有義務履行宣言的全部規定。」

律師說:「信仰是包括主觀、個人屬性的價值和無法驗證的超驗主張,是公權力不應涉足的社會私域,是世俗的政府絕無理由介入的靈魂事務。政府既無權確立一種全民的信仰體系,也無權力評判或取締任何一種宗教信仰。」

律師說:「主張暴力,幾十條人命在身的奧姆教(在日本目前仍合法存在),日本立法及司法部門(依據政教分離的原則)尚無權認定其為邪教;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卻被作為邪教(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編者注)來取締和鎮壓,實在沒有依據。」

罔顧律師依法辯護,閩侯縣法院破壞法律實施,枉判吳鶯香

十月十九日,福州閩侯縣法院枉法使用刑法三百條,依據律師在辯護詞上已經論證的不是法律甚至不是國家規定的民政部決定、違憲違法越權對邪教做出所謂解釋的兩高司法解釋,罔顧吳鶯香作為普通人根本不可能破壞法律實施及也無任何法律法規的實施受到吳鶯香破壞的事實,以發放法輪功資料就是破壞法律實施的荒謬邏輯,以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編者注)的莫須有罪名,枉判吳鶯香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並非法處罰金三千元。

閩侯縣法院踐踏憲法信仰自由原則,濫用刑法,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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