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兩位法輪功女學員被非法判刑


【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一月六日】(明慧網通訊員貴州報導)貴陽市兩位法輪功女學員曾祥蓮(六十多歲)與曾貴雲(五十八歲),被綁架構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在貴陽市南明區法院被非法開庭,近期,分別被非法判刑三年和四年。曾貴雲請律師上訴到中院,但二審仍然維持原判。目前曾祥蓮也已上訴到中院。

事實上,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法輪功學員根本就不應被抓、被起訴、被庭審。

在兩場庭審的「個人陳述階段」,曾祥蓮、曾貴雲都明確表示:信仰法輪大法無罪!曾祥蓮說,「法輪功是高德大法,大法改變了我,大法淨化了我的身心,大法給了我第二次生命,自己的所作所為也是合法的。」曾貴雲說:「我是按真、善、忍做好人,沒錯」。

在這兩次庭審中,她們的律師依法作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要求釋放。律師最後語重心長地說:「面對皇帝的新衣,並不需要高深的學問,只需要普通人的良知與勇氣,如果面對邪惡保持沉默,就是邪惡的幫兇,又愧對自己的良心。在錯案責任終身追責的今天,請各位法官遵守『罪刑法定』原則、尊重公民的憲法權利,承擔起應有的歷史責任,敢於直面現實和自己的良知,實踐法律精神、判本案被告人曾祥蓮、曾貴雲無罪、予以釋放。」

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曾祥蓮女士外出買菜,被警察綁架,強行搜身搶去鑰匙,接著被非法抄家。曾貴雲女士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八日參加集體學法被綁架,接著被非法搜身、抄家。不法人員在非法抄家中搜出二人有法輪大法書刊資料,就在所謂的《起訴書》中指控她兩人,傳播法輪功宣傳品構成所謂「犯罪」。

律師先後在為曾祥蓮、曾貴雲分別辯護中都是一開頭就明確指出:

一、《起訴書》的指控違反了《刑法》第3條「罪刑法定」的原則,也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宣傳信仰、傳播信仰宣傳品罪。」被告人的行為不屬於法律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不應定罪處刑。

二、《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涉嫌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證據不足,不能成立。公訴人在庭審中出示的所謂「證據」(非法抄家搜到的一些法輪大法書刊等),並不能證明被告人利用了「××組織」,只能證明被告人信仰法輪功、宣傳了法輪功(《憲法》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當然就有傳播信仰的自由),而法輪功也是一種「功法」,「功法」與甚麼「組織」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不可以互換。

《起訴書》也沒有證明被告人「實施破壞國家某部法律實施的行為」。法律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同樣,破壞國家法律實施,也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既然指控被告人 「破壞法律實施罪」,那麼就必須要有事實證明被告人曾祥蓮、曾貴雲究竟具體破壞了甚麼法律,其中破壞了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

在明顯是律師勝辯的情況下,貴陽市南明區法院仍然枉判了曾祥蓮、曾貴雲。

中國百姓希望中國的法制能夠更加健全,公安警察、檢察官、法官等執法人員都能遵照維護善良、公平、正義,儘快從中共江澤民集團的操縱中解脫出來,抵制邪惡的指使,做自己的主人,找回公檢法司人員應有的尊嚴,給子孫後代開創一個公平、正義的生活環境。

關於曾祥蓮、曾貴雲被綁架迫害的情況,請看明慧網文章《貴陽曾祥蓮又遭綁架 家中倆病人失依靠》、《貴陽市曾貴雲女士被劫持二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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