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廣東茂名曹君藝、朱石雄被非法庭審(圖)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明慧網通訊員廣東報導)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曹君藝和朱石雄的家屬在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法院辦理了旁聽證,曹君藝的家屬辦理了四個旁聽證,朱石雄家屬辦理了兩個旁聽證。

旁聽證寫到: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上午九點半,對曹君藝開庭。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上午11點對朱石雄開庭。地點:茂南區法院駐茂名市第一看守所審判法庭(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辦公樓一樓中廳東側)。

廣東茂名曹君藝
廣東茂名曹君藝

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下午三點過,廣東省茂名市五十六歲的法輪功學員曹君藝女士,在茂名市區一個街道撕毀誹謗法輪大法的宣傳畫時,被不明真相的人報警,被茂名市站前路派出所警察綁架到派出所。

警察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非法抄家,抄走法輪大法書和資料等,第二天曹君藝被劫持到茂名第一看守所非法關押至今。

家電維修工程師朱石雄,只因關心朋友被茂名市610、茂南區公安局、站前路派出所等十幾人非法抓捕,警察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非法抄家,搶走了法輪大法書和資料等,朱石雄被非法關押在茂名第一看守所至今。

朱石雄
朱石雄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上午,曹君藝、朱石雄家屬聘請的北京蘭律師會見了曹君藝、朱石雄。一月十日晚上六點左右,曹君藝、朱石雄家屬聘請的另一位北京張律師到達茂名。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週四)上午9點半,茂名市茂南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曹君藝進行非法庭審,同日下午1點,茂南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朱石雄非法庭審。

此時,看守所門前,有四、五十個便衣警察,十幾輛便車,一輛警車,一輛印有「茂南公務」的黑色高級麵包車等停在那裏,一輛印有「電白公務」的黑色高級轎車在看守所門前轉。看守所門前的馬路被交警封了三分之一。常人接見全部停止。

十一日上午9點半之前,曹君藝的四位家屬陪同兩位律師來到看守所門口,門口兩邊站著很多輔警,有一堆輔警死死的盯著家屬,像要把家屬吞吃了一樣才解恨。家屬認識其中一個輔警是水東電白的混混兒。

家屬和律師等了幾分鐘才被通知進去。看守所裏面停了十幾輛車,警車、法院和檢察院的車、特警車、便車等。法庭門口站了一排十個左右、全副武裝(帶有槍、電棍、頭盔等)的特警。看守所的上空,烏雲盤旋。整個看守所顯得陰森森的。

法庭裏有二十個旁聽座位,除了四個家屬,其餘的座位全部是茂名610安排的居委、國保等佔據。名義上是公開庭審,可是沒有一個公民旁聽。

公訴人是兩個年輕的檢察官,其中一個是黃曉豐。

具體構陷有四點:

1、曹君藝丈夫的小妹指證曹十年前給過她法輪功的書;

2、撕毀誹謗法輪大法的宣傳畫;

3、家中有不少法輪功資料;

4、曾經被勞教等。

荒唐的是:在上個月中,站前路派出所警察找到曹君藝丈夫的小妹威脅恐嚇,簽字畫押,指證曹君藝十年前給過她法輪功的書看,但是沒有學,書還給了曹。曹君藝當庭指出:「我是二十年前給小妹介紹法輪功的。」可以看出,完全是茂南區610想方設法的構陷曹君藝。

律師的無罪辯護四次被審判員打斷,法官就叫停止。律師嚴肅、嚴厲的給法官指出:「法庭上不講法律,還開甚麼庭?」無罪辯護才得以正常進行。正邪大戰持續了三個多小時。兩位律師在質證階段把公訴人構陷曹君藝的所謂證據一一推翻。

最後,法官問當事人曹君藝:你還有甚麼說的?曹君藝大聲回答:「我無罪,要求無罪釋放。」法官說:「休庭」。

這場無罪辯護,經歷近三小時庭審才結束。此時,時間已經是12點20分。

看守所內送進了盒飯,大約有近二百人來領飯,有特警、警察、便衣和居委等人員。

法庭外,法輪功學員遭到七、八個國保人員的跟蹤、偷拍、照像。

非法開庭的同時,十一日上午大約9點左右,茂名市石撻居委會副主任梁亞妹等兩人到老年法輪功學員丁家喜(84歲)家騷擾,敲開門對丁說:「天氣冷,要多穿衣服,注意保暖。不去買菜啊?」丁說:「買了。」梁亞妹說:「陶永紅(丁的女兒、法輪功學員)不幫你買菜嗎?」丁說:「有時買。」他們說:「看你身體挺好的。」丁說:「我煉法輪功,按我們老師說的真、善、忍做好人。」話還沒有說完,他們就趕緊走了。

非法開庭前一週,曹君藝的兒子阿峰有事找茂名市法輪功學員思美,阿峰走後的第三天,一輛中巴警車開到思美家樓下停下,走出了十幾個便衣來敲思美家的門,幸好思美不在家。

吃完午飯後,下午一點,法庭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朱石雄,此時,天空已經晴朗。朱石雄的妻子和弟弟在上午11點就進入看守所等待。

非法庭審開始,法官問朱石雄:「你有甚麼要求?」朱石雄大聲說:「所有的共產黨員迴避。」法官停頓了一會,參加庭審的人才回過神來,思考這個問題。

律師做了陳述。兩位律師在質證階段,把公訴人構陷朱石雄的所謂「證據」全部推翻,要求法庭依法無罪釋放。

律師做無罪辯護說:「朱石雄是家電維修師,自然找他的人多,要不怎麼做生意?你們抓他,抄家時沒有出示任何證件,沒有給家屬抄家清單。卷宗裏為甚麼沒有我當事人的手機和電腦?」

公訴人戴建蘭指控朱石雄家裏抄了500份資料,問朱石雄:「資料從哪裏來?」朱石雄說:「資料哪裏來的我不會告訴你,我家裏沒有那麼多資料。」

公訴人不服。律師說:「那你就把公安抄家時的資料放映出來看。」此時,公訴人、法官都不做聲。很明顯是茂名市茂南區610在構陷朱石雄。

二位律師的無罪辯護法理清晰,有理有據,配合得很好,來參加非法庭審的人,開始都不屑一顧的、似聽非聽的像睡覺一樣,逐漸的睜大眼睛精神起來,包括法官都自始至終靜靜地聆聽著,沒有打斷。

最後,一位律師說:「此案沒有辦案人員,沒有證人,我的當事人甚麼都沒有做,在家修煉,沒有犯罪。在家修煉被抓,如果法官判他有罪,二審我不要錢也要為我的當事人做無罪辯護,最終控告到最高檢察院,直到我生命最後一口氣。」

另一位律師說:「希望法庭能本著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著對歷史負責的精神,以高度的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來維護社會正義,做出正確的選擇,還本案吳的當事人朱石雄一個清白,無罪釋放。」

整個法庭被正氣所包圍。法庭結束時,法官給兩位律師握手,告訴律師,下週一、二就告訴你們結果。


參與迫害曹君藝、朱石雄的單位和個人:
非法起訴曹君藝的檢察官是:茂名市茂南區檢察院 黃曉豐
非法起訴朱石雄的檢察官是:茂名市茂南區檢察院起訴科科長 戴建蘭 0668-3397046
負責曹君藝、朱石雄的所謂「案子」的法官是:茂南區法院周文輝 ,電話:0668-2271109 。

茂名南山南莊大隊、河東居委辦事員:鄭鬱培
社區人員 蘇亞溪
負責曹君藝、朱石雄所謂「案子」的法官是:茂南區 周文輝 電話:0668 2271109

廣東省茂名市前路派出所所長 李華龍 電話:0668-2881739
站前路派出所副所長丁科 電話:13926706133
廣東省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國保大隊辦案人員 鄧海超 龐宇鋒
茂南分局國保大隊辦案負責人:陳健 余開德
茂南分局國保 江志雄 13686776916

廣東省茂名市610辦公室主任 劉茂0668-2910088、13828690168
龔朝文 辦公電話 0668 2910609 手機 13580020200
茂南區:周文國保大隊長 周文

茂名市茂南公安分局:
地址:茂名市雙山四路13號大院,郵編525000
電話:0668-2952065
局長李曉強 0668-2919555
政委王標戈0668-2952099
副局長陳南華0668-2952063
副局長陳元生0668-2952233(直接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
委書記溫立科0668-2951726
副局長邵衛海0668-2952209
區紀委黨廉室 0668-2816269
區公安局監督室0668-2952353茂南區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
投訴電話:2880200
茂南公安分局投訴電話2952081

政法委副主任科員:
楊祖紅:辦公電話:0668-6386305 手機:13828615695
政法委辦公室電話:0668-6386305 傳真6662858
楊萬祥:辦公電話:0668-6386305 手機:13580017515
鄧錫軍:辦公電話:0668-6386305 手機:13580019060

7 陳克 茂名市副市長、茂名市公安局局長

李土華 茂名市公安局副局長,茂南區委常委、區公安分局局長

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邪黨委書記、局長 李曉強 負責全面(0668)2919555

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邪黨委副書記 政委 王標戈 分管政工室、紀委、監督室 0668-2952099

陳南華 邪黨委成員、副局長 ,分管法制室、國保大隊 0668-2952063

陳元生 邪黨委成員、副局長,分管信息情報中心、指揮中心、便衣大隊、治安防控大隊 0668-2952233

溫立科 邪黨委成員、紀委書記,分管紀委、監督室、戒毒所、網監大隊 0668-2951726

邵衛海 邪黨委成員、副局長,分管刑事偵察大隊,戒毒大隊,警務保障室0668-2952209

區紀委黨廉室 0668-2816269

區公安局監督室0668-2952353茂南區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
投訴電話:2880200

茂南公安分局投訴電話2952081

二零零六年非法判刑朱石雄三年徒刑的法官是:茂名市茂南區審判長
譚衛 審判員:陳權 劉再慶
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電話:0668-2728310
地址:茂南區山閣鎮金塘嶺村 郵 編:525026
茂名市第一看守所人員名單:
所長伍小軍 警號220030辦0668-2728309
所長李樹毅 警號220481辦0668-2728303
教導員梁軍 警號220532辦0668-2728308
副所長唐建光 警號221008辦0668-2728318
副所長張應義 警號220359辦0668-2728319
副所長黃邦志 警號221085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