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陳鶴瓊被庭審 律師要求無罪釋放


【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四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四川攀枝花市法輪功學員陳鶴瓊女士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被非法庭審,律師希望法庭能本著自己的良知和道德,以法律為依據,不要以「解釋」、「內部文件」、「報告」等作為量刑依據,無罪釋放她。

陳鶴瓊在庭上為自己做無罪辯護:法輪功是一種祛病健身、提升道德的佛法修煉。對法輪功的迫害都是建立在謊言基礎上的;法輪功學員發的真相資料是讓人明白真相、得到大法福澤,與政治無關。作為一名法輪功學員,我在修煉中身心受益,我只想讓更多父老鄉親明白真相,得到大法福澤。在這個災難頻發的環境中都能平安、幸福。我們所做的一切沒有危害社會、沒有傷害任何人,更與犯罪無關。

庭長張雲林屢屢打斷陳鶴瓊的辯護,不准講與法輪功有關的事。就是煉法輪功講真相被誣告迫害到這裏來的,不講法輪功講甚麼。

六十歲的陳鶴瓊女士,攀枝花仁和區絲綢公司蠶繭站職工。丈夫早年病逝,一直與兒子相依為命。她修煉法輪功後,身心受益。可是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開始迫害法輪功後,她與中國許多法輪功修煉人一樣遭受著不公正待遇和迫害。二零零四年陳鶴瓊被仁和區公安局綁架,隨後被非法判刑七年半。

為了讓人們了解關於法輪大法好以及中共迫害好人的真相,二零一七年七月二日上午十點左右,陳鶴瓊女士在第一農貿市場講真相、發真相資料時,被農貿市場執勤巡邏的仁和鎮土城社區書記劉光明跟蹤、從背後一把死死抱住她。之後,仁和區公安分局、仁和派出所、土城居委會、仁和區絲綢公司配合將陳鶴瓊綁架、構陷。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九點半開庭,開庭時間二個半小時,陳鶴瓊是戴著手銬、腳鐐走進法庭的。從陳鶴瓊的精神面貌上我們看出她的從容和坦蕩,心懷真善忍。

庭審中,陳鶴瓊的辯護律師梁律師和郭律師從修煉法輪功的合法性、法輪功修煉使個人和社會受益以及抓捕、審訊法輪功學員的非法性進行了論述,並當庭指出,公訴人利用「兩高」的司法解釋作為法輪功學員的定罪依據是毫無根據的。希望法庭能本著自己的良知和道德,以法律為依據,不要以「解釋」、「內部文件」、「報告」等作為量刑依據。律師說:我們今天是在法庭裏,就要以法律為依據,做出正確的選擇,無罪釋放陳鶴瓊。

公訴人郭筱宏與庭長張雲林在庭上放了較長時間在農貿市場構陷陳鶴瓊的錄像,有個男的有意識的從陳鶴瓊的包裏拿出一張資料,對著鏡頭,讓鏡頭看,然後裝進陳鶴瓊的包裏,之後兩個男的一人拽著陳鶴瓊的一隻手成一字形,在農貿市場遊街似的羞辱陳鶴瓊。

律師詳述了法輪功學員講真相、散發書冊到底在告訴人們甚麼,陳鶴瓊訊網絡筆錄中提到,她在第一農貿市場向兩個中年男性散發了法輪功資料;除陳鶴瓊本人供述以外,沒有其它證據證明陳鶴瓊有散發行為。同樣陳鶴瓊本人供述,她向這兩名中年男性散發的法輪功資料,很快被這二人歸還。《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它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辯護律師指出:即使陳鶴瓊實施製作法輪功宣傳品的行為,也不構成犯罪,而是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的具體體現,陳鶴瓊沒有違反相關規定,沒有危害社會、破壞法律實施的意圖與行為,更沒有產生危害社會、迫害法律實施的結果。

公訴人郭筱宏雖在非法庭審中不斷以似是而非的理由構陷陳鶴瓊,但始終不敢回應兩位律師及當事人關於犯罪四要件在本案中嚴重缺失的問題。公訴人郭筱宏因屢屢以「兩高」司法解釋誣陷法輪功,聲音大且生硬。律師說:迫害這麼多年,沒有給法輪功學員發出聲音的地方、交流的平台和方式。港、澳、台都在煉法輪功,公訴人郭筱宏說:一國兩制。律師說:都是中華民族。

當梁律師讓當事人陳鶴瓊陳述自己走入法輪功修煉經過以及自身如何受益時,庭長張雲林,直接打斷律師的話,停止律師發問無關的話。但梁律師據理力爭:陳鶴瓊作為一個法輪功修煉者,與人為善,按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做一個好人,她不但沒有危害社會、破壞法律實施的主觀意圖,更沒有實施過危害社會、破壞法律的行為。只是,她不能理解,一九九九年之後,在中國修煉法輪功就變成了非法行為,而在世界其他國家卻都是合法行為;她不能理解,自己當年因為修煉法輪功被判七年半有期徒刑。她不認同執政的理念和做法,製作體現自己信念的宣傳品來進行的抗爭的方式是和平、理性和非暴力的,對其行為的認識和懲處亦應在法律的框架內解決,這也是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作為法律人對話的平台和基礎。法律有其自身的價值追求和取向,那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權。自由,無論言論、集會、結社、遊行、示威、宗教信仰,還是免於恐懼的自由,都是基本人權。庭長張雲林又打斷律師的話,不准律師說無關的話,律師堅持著說:我在說我當事人的權利。

辯護律師接著說:檢察院指控陳鶴瓊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但卻不能指出她是如何利用的;所謂的邪教組織是甚麼、在哪裏、組織架構如何、陳鶴瓊在組織中處於何種地位、承擔了怎樣的責任;她採取了怎樣的手段,破壞了哪部法律的實施。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其中第九十九項、第一百項明確廢止了以下兩個文件,即《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也就是說,這個廢止規定表明,在中國出版、印刷法輪功書籍,並非非法行為。

法輪功在陳鶴瓊生命中一直都是以(氣功)修煉與信仰的形式出現和存在著;法輪功是否×教不應由法律或其他任何世俗機構做出評判。陳鶴瓊一直認為法輪功是一種(氣功)修煉,按「真、善、忍」標準指導修煉,教人修心向善(陳鶴瓊在最後的陳述中也是這樣說的,但被庭長張雲林不理智的打斷),教她強身健體,去病健身,修身養性,做一個更好的人。

在這裏,我們並不想指出二零零零年公安部以通知附件形式下發的十四種邪教中並沒有法輪功;也不想指出,中國至今沒有任何法律法規明確說明法輪功是邪教。因為,我們認為,法律或其它任何世俗機構都不能對人思想和靈魂層面的事務隨意做出評判,而且,也沒有任何法律或其它世俗的外部機構有權對思想信仰方面的事做出正或邪的評判,並以此評價作為限制或干涉公民修煉自由、信仰自由的依據。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對邪教的規定與懲罰違背了憲法對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的保障,不應作為處罰陳鶴瓊的法律依據。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和憲法相抵觸。刑法第三百條、「兩高」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都用到「邪教組織」這個非法律用語對公民的信仰內容進行法律評價,超越了法律調整的範圍。刑法的相關規定和相應的司法解釋明顯違背了憲法關於言論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不應作為本案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陳鶴瓊不構成犯罪,請依法給予無罪判決。

法輪功學員陳鶴瓊要求讀自己的陳述,庭長張雲林不讓讀、不讓在法庭上講法輪功,讓陳鶴瓊把陳述交上去,陳鶴瓊堅持要在法庭上讀,陳鶴瓊一邊一個法警,其中右邊的一個法警就要去搶陳鶴瓊手中的陳述,梁律師大聲對法警說:你幹甚麼?法警聽到律師制止的嚴肅聲音立即把手收回。

自始至終,陳鶴瓊的說話聲都很平和、善、慈悲,當陳鶴瓊說:法輪功是按「真、善、忍」標準指導我們修煉,教人修心向善,做一個更好的人。但被庭長張雲林不理智的打斷,吼叫著:休庭,法庭氣氛搞得很緊張,那些警察立即包圍了陳鶴瓊。

對於本案的最終結果,希望法官及相關人員聽從良知的召喚對本案做出無罪判決。不要再盲目追隨江澤民集團執法犯法迫害法輪功學員了,給江澤民集團算總賬的時候就要到了,誰聽從他的邪惡命令迫害了法輪功學員,誰就得承擔法律責任,甚至是為其陪葬。所以釋放法輪功學員陳鶴瓊才是你們正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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