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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市徐春仙等被構陷 案卷已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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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二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北報導)近日獲悉,在十堰市政法委六一零(江澤民一夥為迫害法輪功而專門成立的非法組織)的要求下,十堰市檢察院已將法輪功學員徐春仙、徐永芝、胡瓊及耗材店老闆毛德林等四人的案卷在四天前移送十堰市茅箭區法院,預謀在十月十八日前非法開庭。

徐永芝已年過八十,徐春仙、胡瓊二人也年屆古稀,毛德林不是法輪功學員,只因將耗材賣給法輪功學員,也招致了這場無妄之災,可見十堰市邪黨政法委對法輪功學員迫害之慘烈。

三名法輪功學員皆已被非法抄家,此前明慧網已有過報導,十堰市公安局、檢察院為其羅織的罪名無非是擁有大量法輪功書籍、資料和物品。但邪黨的迫害從來都是非理性的,也從來都不講法律,據說十堰市六一零非法組織已要求公檢法機關從重從快判處徐春仙、徐永芝、胡瓊三人徒刑。

為幫助迫害中的法輪功學員,我們整理了如下材料,從司法層面說明迫害者罪責難逃,希望對磨難中的法輪功學員在所謂庭審中有所裨益,也希望公檢法人員認清形勢、改惡從善,盡自己的能力保護法輪功學員。

一 、「兩高」 司法解釋及內部通知不具有合法性

中國現行法律及法規中法輪功都不是×教,江澤民挾持下的《懲治決定》也沒有針對法輪功。「兩高」聯合出台的《司法解釋》也無法輪功三字。而「兩高」的內部通知根本不能作為法律依據被使用。

中國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而這之中沒有法輪功。2014年6月2日中國《法制晚報》向社會公布了已認定的14種邪教組織名單,表明法輪功不是邪教,等於公開否定了江澤民對法輪功的造謠誣蔑。因此,公檢法近十九年的所謂取締和打壓就是迫害,其罪責一定會被清算。

二、《刑法》第300條規定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法院在迫害法輪功時,都是適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然而法輪功學員並不具有被迫害的兩個要件:①必須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②必須是破壞了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二者缺一不可,法輪功學員並不具備其中任意一個。迫害近十九年來中國公檢法機關從來沒有指出哪個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哪一個「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破壞到甚麼程度?在哪個區域內不能實施了?在哪個時間段內不能實施了?因判決缺乏「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客觀事實和客觀後果,故所有判決都是枉法。

三、擁有法輪功書籍、資料、物品合法

國務院公告的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廢止了1999年的兩條有關法輪功書籍的禁令,即:1999年7月22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及1999年8月5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目前這個國務院公報的第50號文件還完好保存政府網站上。故在中國境內持有法輪功書籍、資料、物品等皆為合法,何罪之有?

年初兩高突然出台解釋,將擁有多少法輪功資料作為量刑內容,真是荒唐至極。兩高文件置憲法原則和國務院公告不顧,即違憲又違反人類的良知道德,是寡廉鮮恥的嚴重違法的行為,其實施者也一定成為罪人。

四、「全面依法治國」環境下,迫害者必被追責

2013年8月13日政法委《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15年政法委《公檢法人員辦案終身負責制》,2015年3月1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等規章文件,確立了對公檢法人員枉法行為的終身追責的制度體系。而在2015年5月1日,司法系統實行立案登記制後,已有21萬法輪功學員和超過241萬的社會各界人士向兩高起訴和檢舉江澤民,要求追究其反人類罪。2017年4月20日最高檢舉報中心網上舉報職務分類中首次公開表明可以舉報正國級官員。這種「你懂得」方式,其實是回應了兩年來海內外對江澤民的控告,等於宣布起訴江澤民的案件可以立案了。

上述系列新政出台,為糾正江鬼推行的迫害政策,釋放出了有力信號,也堵死了參與迫害者僥倖逃脫法律責任的退路。俗話叫作: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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