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門行動」違反憲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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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近期,有公安人員到法輪功學員家中騷擾,名為執行所謂的「敲門行動」。而在「敲門行動」中執法的公安人員明顯違反了憲法和法律。

在「敲門行動」中,讓法輪功學員及家屬違心提供敏感的信息,包括私家車、電話、QQ號和微信號、個人信仰等私人敏感信息。

公安人員應該依法執法,對法輪功學員提出這樣的問話不知道是屬於詢問還是訊問,如果是訊問,那麼是因為甚麼案由?法律依據是甚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被訊問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敲門行動」的執法人員有沒有相關證明文件?

在「敲門行動」中執法的公安人員往往在沒有得到主人允許,在沒有任何檢查、搜查法律文書、沒出示身份證件的情況下闖入、搜查、檢查私人住宅,包括錄像、照相等。明顯涉嫌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罪,指無權搜查的人擅自非法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妨害他人人身自由或住宅安全的行為。主要三種情況:一種是無權搜查的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個人,為了尋找失物、有關人或達到其他目的而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的;第二種是有搜查權的人員,未經合法批准或授權,濫用權力,非法進行搜查的;第三種是有搜查權的機關和人員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續進行搜查的。

依據《憲法》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中國刑法第245條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司法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需從重處罰。包括黨政幹部、公安司法警察和安全官員等人。

在「敲門行動」中執法的公安人員卻說:我是執行上面的政策。公安人員卻拿不出「敲門行動」的政策文件,說是機密。當局號稱依法治國,一切政策都應該符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那麼制定「敲門行動」的法律依據是甚麼?「敲門行動」的政策文件為甚麼不能公開?公民如何監督?

依據《憲法》第五條第三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第四款「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第五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依據《立法法》第八十七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如果《憲法》和法律是行政法規及執法行為的衡量標準,在「敲門行動」中公安人員沒有依照法定程序執法,還認為:我是在執行國家的政策。是《憲法》與法律錯了嗎?絕對不是!那麼該由誰來承擔這個責任?是執法的公安人員錯了?還是「敲門行動」的行政政策的本身違反《憲法》與法律法規?

其實,在「敲門行動」中執法的公安人員是可悲的,他們是錯誤政策的受害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如果在自己的法定職責範圍裏履行職務,這種行為是合法的,如果超越了職權,或者所作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則視為越權行為,屬個人行為,與職務無關。在「敲門行動」中執法的公安人員因執行明顯違法的政策,將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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