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本溪市周淑華被非法判刑 律師控告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本溪市今年六十五歲的法輪功學員周淑華,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早上在買菜回來的路上去朋友家,還未走進朋友家大門就被便衣綁架,隨後被關押構陷,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遭非法庭審,律師把構陷她的所謂「案卷」的漏洞、造假的內容都指出來了,駁斥所謂「破壞法律實施」這荒謬的罪名。

周淑華被本溪市平山區法院違法判刑後上訴,律師強烈提出一審違法,要求二審開庭,並把一審的違法裁定以EMS郵到相關責任領導手裏,信件猶如沉入大海,沒有一封答覆。八月八日得知,二審裁定早已經(七月二十六日)下來了,維持原判。

一、周淑華修煉法輪功前後的變化

周淑華老人自述自己以前身體很不好,患有多種疾病,如冠心病、腎病、腦梗、腦神經痛、腰腿痛等。從頭到腳都是病,生活不能自理,路都不能走,只能在地上爬,上廁所都得孩子幫忙,真是生不如死。修煉法輪功十多天後,自己所有的疾病不翼而飛……法輪功使自己精神上得到很大提高。以前得到好處,會心安理得揣自己腰包裏;修煉後,別人多給錢了都給退回去,拾到貴重手機就在原地一直等到失主領回去……

像周淑華這樣的情況,在修煉者當中非常普遍。可是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前中共頭目江澤民一個小人的妒嫉,濫用自己的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動用一切能利用上的國家機器慘無人道的迫害法輪功學員。迫於中共的淫威,壓力,有部份修煉法輪功的修煉者無奈的放棄修煉,周淑華就是其中一位。可是放棄修煉幾年之後,身體原來的病又都找回了,醫院治病治不了,每天伴隨著痛苦,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又想起了法輪功,周淑華老人重新捧起了大法書,奇蹟再次產生,再次體驗到了無病一身輕的狀態。

她切身真正的體會到了大法的神奇,周淑華決定把這麼美好的功法告訴他人,告訴身邊的人、中共對法輪功的誣陷宣傳是錯誤的。不管你是誰只要認可大法,大法就能讓你身體健康,思想品質提高。

二、訪友遭綁架、非法判刑

可是就是這麼好的一位老太太,卻在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被本溪市平山區崔東派出所跟蹤,構陷到本溪市看守所。周淑華再次失去修煉的環境,身體又重新出現了修煉以前的病症,走路都艱難,憋氣、心臟紮的難受、腿腫、高血壓、頭暈迷糊、腦神經痛,頭髮幾乎全白了。

二零一六年八月份,周淑華辯護律師見到她,嚇了一跳,這個人病成這樣不知道能撐到多久。律師隨後到本溪市平山區檢察院,平檢以各種藉口不讓律師閱卷。律師先後三次遠途來到平檢,才閱著卷,發現卷宗被檢察院打到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律師本著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律師到偵查機關要求無罪釋放當事人,同時遞交了《對周淑華案變更強制措施再申請》、《撤銷周淑華案的律師意見書》和《不起訴周淑華的律師意見書》。

平山區檢察院還是把周淑華的案子上訴到平山區法院,律師要求閱卷,法官郭微微以其它理由沒有讓律師閱卷。

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周淑華在彩北看守所被非法開庭,律師開場白就說:「首先,從犯罪構成看:本案公訴機關沒有證據證明周淑華參加了任何邪教組織;沒有證據證明周淑華的行為破壞了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周淑華有犯罪故意,因此,公訴機關對周淑華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換言之,就算周淑華製作了一萬份、一千萬份法輪功宣傳品,因為其沒有參加或利用任何邪教組織,亦未破壞任何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因此其行為根本不構成犯罪!」

然而,平山區法院還是無視法律與事實,違法的對周淑華判刑。周淑華與律師隨即上訴。

三、本溪市中級法院違法維持冤判

一審判決下來,律師就著手做二審,強烈提出一審違法,要求二審開庭,並把一審的違法裁定以EMS郵到相關責任領導手裏,信件猶如沉入大海,沒有一封答覆。

律師辯護詞寫到:法輪功這個群體根本不存在一個「組織」所必要的組成形式:沒有領導被領導,修不修煉全憑自願,不需要任何手續,連成員名單都沒有,這樣一個鬆散的群體,如何能評價成一個「組織」?!法輪功倡導以「真、善、忍」標準約束自己,珍惜生命,禁止殺生、禁止自殺,這樣的信仰,如何能稱之為「邪」?!

周淑華在庭上的陳述證明,她沒有任何破壞法律實施的任何意圖和目的。她不止一次告訴辯護人:「我煉法輪功是為了治病。我以前身體很不好,從頭到腳都是病,生活不能自理,路都不能走,只能在地上爬,上廁所都得孩子幫忙,真是生不如死。修煉法輪功十多天後,我所有的疾病不翼而飛……法輪功讓我精神上得到很大提高,以前得到好處,會心安理得揣自己腰包裏,修煉後,別人多給我錢了我都給退回去,拾到貴重手機我就在原地一直等到失主領回去……像我這樣的情況,在修煉者當中非常普遍,這些事實都證明法輪功是正法,而不是國內媒體宣傳的那樣。法輪功修煉者講真相,就是希望更多人了解法輪功,希望更多人都來做好人,這樣我們的社會就會越來越美好,國家就會越來越興旺。」

律師辯護詞寫到:何為「依法依憲」?落實到本案就是,當周淑華的行為完全是在憲法賦予的權利範圍之內時、當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對周淑華進行刑事追訴時,司法機關就不該奉「命」辦案、追訴無辜,更不該冤判無辜!今天,辯護人其實不僅是為周淑華辯護,更是在為我國憲法法律的莊嚴在辯護!今天,我們不僅是在對一個個案作出法律評價,也是通過這個案件對中國的法治建設作出自己的選擇:你是起推動法治進步的作用,還是起拉後腿、開倒車的作用?!看的再遠一點,今天,我們是在為國家未來、為我們的子孫後代奠定、開創一個法治環境:我們將開創怎樣的法治環境?是建設出一個法治的中國,還是讓子孫繼續活在一個「以權壓法」的噩夢中、隨時成為某個不法當權者的犧牲品?!

辯護人誠懇希望合議庭在行使審判權時保持謹慎審慎的態度,不要把法律之外的政治壓力和宣傳蠱惑帶進本案,更不要把法盲言論置於法律之上!請尊重法律尊重事實,堅守正義底限,依法宣告周淑華無罪,並立即釋放周淑華!

本溪市中級法院二審裁定很快下來了,維持原判。

四、律師控告本溪市中級法院

律師的控告狀寫到:本案上訴狀於六月一日即遞交原審法院。上訴狀就原審法院程序嚴重違法及認定的事實不清提出了強烈異議,同時,辯護人的手續及聯繫方式一併進行了提交,但直至六月二十七日辯護人才終於得知承辦法官是張平,又直至七月六日張平才終於回了辯護人打過去的無數電話,但這次電話中,張平毫無理由地拒絕了辯護人要求閱卷的請求。

七月十一日,張平終於同意辯護人可以閱卷,卻用盡各種方式阻礙律師履行職責:1)自創法律,以保護所謂「見證人」安全的名義,不准律師閱補充偵查卷;二)自創規矩,限制律師只能採取摘抄方式閱一審的案卷,而不得複製;三)蓄意刁難律師,惡意指使保安對律師安檢。 在剝奪律師閱卷權的情況下,張平法官竟然當場要求律師一週內提交辯護詞,其打算走過場審辦此案的意圖可謂昭昭。

對於張平的上述違法行為,辯護人於七月十二日寄出十份快遞,向本溪市中院相關領導進行了控告,但一直沒有得到任何回覆,而在第二週辯護人卻得知,本案另一位同案已經與我當事人關在了同一監室(移送出所的監室),這些現象充份表明,本溪中院早已打算無視律師不能閱卷無法辯護這一事實,一意孤行欲強行下裁定!

八月八日,辯護人去會見得知,七月二十六日中院已經向我當事人送達維持原判的裁定,本溪中院最終還是選擇按照既定計劃走完本案二審的過場!

《中國刑事訴訟法》對於第二審程序明確作出如下規定:

第二百二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律師控告說:對照上述法條不難發現,中院審理本案時完全無視法律規定!在我國當前全面推進法治國家建設的形勢之下,本溪中院竟敢全然背棄法律,一意孤行任性踐踏法律,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剝奪律師的訴訟權利,這是要公然抵制中國法治建設,公然與人民為敵嗎?!

律師說:為保障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律師的合法權益,根據《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緊急向貴院(本溪市檢察院)提出控告,望立即依法查處,立案調查並追究二審合議庭成員熊鐵寧、李文君、張平及中院相關負責人的刑事責任,並及時回覆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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