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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營口警察、街道人員等上門騷擾法輪功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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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五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全國法院開始實行立案登記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基於此,國內有近二十一萬名法輪功學員實名控告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更有世人積極參與訴江,因江澤民禍國殃民,法辦江澤民必將給中華民族帶來生機與希望。

由於江澤民及其爪牙極力想保住其特權,裹挾不明真相的各地派出所街道、社區等有關部門變相迫害法輪功學員。因此,營口地區一直有法輪功學員因訴江而被騷擾、判刑等冤案事件的發生。二零一七年以來騷擾還在持續,蓋州市(包括農村)、營口市、大石橋市(包括農村)騷擾不斷。

(一)大石橋市

二零一七年四月以來,大石橋市法輪功學員遭到當地派出所和街道不同程度的騷擾:他們大都是採取錄像、拍照,主要問還煉不煉了,問電話是多少等不同方式,去的警察大多態度比較好,並多數表示只是為了應付上面的命令。法輪功學員都能反過來利用這一機會,向警察講清大法的真相,並讓他們善待法輪功學員。

四月的一天,大石橋金橋派出所的民警一行五人,到一百多里以外的法輪功學員楊國遷(曾被非法迫害十年)的家中,並問他還煉不煉了,態度很客氣。楊國遷很肯定的表示他對大法的信仰一直也沒有改變過。當問到楊國遷的電話號碼是不是起訴江澤民的電話號碼時,楊國遷說:「是啊,沒變,我還等著立案呢!」當時楊國遷的妻子法輪功學員姚波(被迫害八年,才回家不久)沒在家,警察並詢問了她的情況。

五月的一天,大石橋市鋼都分局幾個警察和街道人員,來到法輪功學員伏強所在的工作場所,進門就錄像,並詢問煉不煉了,還問她妹妹伏豔(曾被迫害十三年多)現在在哪兒?伏強向他們講述了法輪大法的美好,和煉法輪功前後她身體發生的巨大變化。

不久前,大石橋市內還有八十三歲的老年法輪功學員李豔清和她七十九歲的妹妹李彥坤遭到騷擾,其他法輪功學員被騷擾情況有待補充。

五月以來,大石橋南樓分局的一個姓武的副局長帶著幾個民警,對法輪功學員劉方旭(曾被非法迫害八年)、王長順(曾被非法迫害八年)、沈軍(不在家,打電話騷擾)、劉謨龍、於恩邦、馮麗娟、王桂芳進行了不同程度的騷擾,主要是拍照、攝像,問煉不煉了,要電話號碼。期間法輪功學員也不斷的向他們講述了法輪大法的真相。

大石橋市周家派出所對當地法輪功學員進行了普遍騷擾,據悉態度惡劣,還有的搜走了大法書籍,被騷擾人員有待補充。

六月以來,永安鎮的一位七十多歲的老年法輪功學員孫勝蓮也遭到騷擾,官屯鎮也出現了騷擾。

(二)蓋州市

近期,蓋州市公安局、派出所陸續對法輪功學員家騷擾,利用訴江的理由要求法輪功學員簽字。據不完全統計,蓋州市十多名法輪功學員已經被騷擾。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蓋州市鼓樓分局姚姓警察夥同兩男兩女包括路東村治保主任五人,到法輪功學員王影家騷擾,說是看看她。警察用隨身攜帶的記錄儀要錄像,被王影嚴詞拒絕,他們還問王影煉不煉法輪功了,並且詢問家庭子女情況,座機、愛人手機號碼,問電腦是誰的,並用手機要對大門錄像,都被王影拒絕。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午,蓋州市法輪功學員程延凱接到蓋州市團甸派出所一名年輕警察打來的電話。電話中,此警察詢問家住在哪裏,還煉不煉了。要到家裏來看看,了解情況,讓程延凱配合他。警察說,這是上邊要求調查的,所有的法輪功學員都要找到。程延凱正告這名警察,你要了解的情況,我一概不能告訴你,我不能配合你,如果配合你了,你就是在犯罪,你不要再助紂為虐了。周永康、薄熙來就是迫害法輪功的下場,柏林牆倒掉後,法庭上法官審訊柏林牆開槍打死翻牆的民眾的守衛時,守衛辯解說是執行上級的命令。法官說,並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正確的,當你代表權力機構來殺人時,任何人都沒有權力漠視自己的良心。你為甚麼不槍口抬高一釐米呢?最後,仍判其有罪。警察你不找我,我還要找你們呢,你們把我迫害失去了工作,我還沒找你們呢?這名警察聽了,忙說,我向領導彙報你的情況,匆忙掛了電話。

(三)營口市

最近,營口市警察等人對法輪功學員的騷擾還在進行,有一派出所三個警察到一老年法輪功學員家中,進門沒有禮貌的哪屋都進,東張西望,問:「供的法像哪去了?」「上回讓你們拿走了。」還有社區或街道工作人員到法輪功學員家中騷擾,法輪功學員沒配合她們,她們悻悻離去。還有警察要法輪功學員的護照,說是幫助保管,居心不良啊!

最近從營口市老百姓那裏了解到,營口市站前區躍進派出所的警察到所轄居民中逐戶騷擾,看戶口本,看身份證(不知是否記身份證號),說是營口市在躍進派出所搞試點,以後全市鋪開。(此話說了,不知是否有詭計)。不管是敲門,還是看戶口都是騷擾。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合、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根據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騷擾違法應該立即停止。

不管來自哪個層面的騷擾都是違法行為,應該立即停止。否則,誰在執法犯法就是下一個被控告的人。慈悲善待警察與工作人員是法輪功學員的修為;不配合騷擾者是法輪功學員大善之心的體現(不讓警察犯罪);制止警察等人行惡是天理的展現。同時,被騷擾者可以請警察等人出示證件,用自己的手機給他們拍照,作為國家工作人員違法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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