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公檢法人員的信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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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在中共公檢法人員迫害大法弟子時,同修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反迫害,比如依法舉報作惡的人。以下舉報信格式供同修參考。

舉報信

(某某)省紀檢監察:

被舉報人:××,男,例如,原××省××市公安局看守所獄警,2008年調到××公安局國保大隊,2012年末調到××鎮派出所,現任××派出所副所長。手機號:××××××××××。

案由:××利用職務之便,採取做假口供、偽造證據等手段,參與迫害十幾名法輪功學員,致使一名法輪功學員被間接迫害致死,八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三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勞教。事實如下:

一、非法抄家、非法取證

××年×月××日,××公安局國保大隊××、××等七、八個警察,突然闖進法輪功學員××家,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和手續,將在場的七名法輪功學員綁架,並抄走××的法輪功書籍、筆記本電腦、打印機等許多私人物品。

最初,××公安局先將××非法勞教一年,後又推翻,改為判刑,但由於「證據」缺失,××等國保警察事後曾三次闖入××家,以拘留等方式威脅××未成年的兒子(父剛病逝),向其非法「取證」未果。

××年××月,在對××長達九個月的非法關押後,在所謂的「證據」再也無法收集到的情況下,××法院××與市檢察院起訴科科長××等合謀,非法對××判刑三年。

另外六名同時被抓捕的法輪功學員中,××被非法判刑一年,××、××、××被非法勞教。

二、做假口供,偽造證人、證據

××年9月5日晚,××市法輪功學員××、××、××、××、××五人乘坐轎車行駛至××鎮民主村時,被××鎮派出所多名警察夥同社會流氓劫持,綁架到××鎮派出所,同時搶走了轎車和車上的法輪功資料。

半夜,××市國保大隊副隊長××帶領××、××等警察將五人劫持到××市巡特警大隊。××分別給五人做詢問筆錄,××迴避問話,××就自問自答,往電腦上打字。幾天後,檢察院以「當晚向××鎮××村的五戶村民家的院子裏散發了法輪功資料」為由非法批捕五人(法輪功學員散發資料合法)。事實上,五人還沒下車就被警察劫持,哪裏有機會散發?所謂的「證言」是警察××和××教唆五個村民憑空捏造的偽證!

××年××月,××市公檢法串通一氣,合謀將××等四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三年。(××在派出所遭××等警察毒打,後在看守所被迫害致命危後,由家人接回。)

××年×月×日,身體剛有好轉的××去××政法委要車,「六一零」主任××欺騙××:「我說的不算呀,給你打電話問問吧。」暗中卻叫來了國保警察。××剛下樓梯,就被迎面趕來的××和另一個警察綁架。×月××日,××被××市法院枉判三年。

××在服刑期間被迫害致胃癌,××年×月含冤離世;××在獄中遭到警察及犯人用塑料袋套頭毒打、鋼針扎手指、上「抻床」(類似五馬分屍)等各種酷刑迫害,九死一生;××在獄中被警察上「死人床」數日,被犯人多次毒打,昏死過三次,耳朵被打變形,嗓子被犯人用手掌砍啞,至今未恢復。

三、編造假證,指使警察做偽證

××年×月×日,××市××鎮法輪功學員××偶遇×××,贈送其一張翻牆軟件,被××招××派出所××、××等警察綁架。隨後××、××在××家中無人的情況下非法抄家,盜走××家中法輪功書籍等私人物品。

××年××月×日,××將構陷××的案子移送××市檢察院,檢方認為「證據不足」,將案卷退回××派出所,××為了達到陷害××的目的,竟指使司機兼協警××作偽證,謊稱××向其發送翻牆軟件,補充「新證據」將案卷再次送交檢察院。

在××年××月×日的非法庭審中,××的辯護律師鄭重要求法庭傳喚××當庭質證,被審判長××拒絕。××月××日,被××市法院非法判刑三年。

事後××的親屬到××鎮了解事實,沒有找到××,找到了××的嬸嬸,×的嬸嬸說:「我知道當天是我姪子開車把××送到××看守所的。姪子跟我說:『××在車站給了副所長一個軟件,副所長打電話到派出所,是我開車把××拉到派出所的』。」後××的親屬又找到××的父母,二老答應一定管教兒子。但後來××的父母無奈地說:「兒子只是個臨時工,副所長讓兒子幹的也不敢不幹。」

舉報人認為:由於我們國家唯一的一部認定「邪教組織」的法律文件是「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14個邪教組織(公安部公通字2000年第39號件),沒有法輪功;由於《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中沒有提到法輪功;由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沒有提到法輪功;由於法輪功要求每位修煉的學員嚴格按照真、善、忍標準做好人,是教人向善的功法,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

因此,法輪功學員的行為沒有破壞我國任何一部法律、法規的實施秩序,反而是在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依法不符合刑法第三百條犯罪的構成要件。

而被舉報人×××迫害法輪功學員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38、397、245、251條。

根據《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手段惡劣的;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3、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場所非法搜查的;4、3次以上或者對3人(戶)以上進行非法搜查的」。

舉報人認為:被舉報人×××的行為符合《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三條第(二)項第1、3、4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法構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根據《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對明知是無罪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立案、偵查(含採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5、其它枉法追訴、不追訴、枉法裁判行為。

根據《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舉報人認為:被舉報人×××的行為完全符合《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三條第(一)項第1、2、3、4、6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依法構成非法拘禁罪。

綜上所述,舉報人請求××省紀檢監察對本案予以調查,並將被舉報人××繩之以法,以維護我國法律的權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此 致

××省紀檢監察

舉報人:匿名

2017年5月29日

抄送:
××市檢察院監察室
××市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
××市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部門
××市公安局紀委
××市公安局警務監察大隊
××市公安局紀委
××市公安局監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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