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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撫順12名法輪功學員面臨非法庭審

——法院召開庭前會議走過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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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撫順市東洲區十二名法輪功學員,被撫順市公安局國保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三日,在東洲區非法抓捕。

應東洲區法院法官田浩的要求,在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在東洲區法院三樓第六法庭召開了「庭前會議」,法官、公訴人均到會,有九名法輪功學員家屬聘請的律師到會,另有兩位常人律師也參與此會。

庭前會議從四月二十五日上午九點正式開始,十二點結束。在庭前會議上,律師們主要提出以下六點:

1、管轄權的問題。法輪功問題是屬於宗教信仰範疇的,不應歸司法部門管轄。

2、根據《憲法》、《刑法》,沒有一條法律規定法輪功是×教,即便根據二月一日新出台修改的「兩高」(中國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也沒有給法輪功定性為×教。而且「兩高」的司法違反了《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是無效的法律解釋。(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

3、信仰對立應迴避的問題。因為共產黨是無神論,而法輪功是有神論,不能讓無神論者來審判有神論者,共產黨員應該迴避。

4、針對「起訴書」提出的質疑。「起訴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有誣告嫌疑,並且當事人自己交流,沒證據證明他們傳播散發,想當然的東西不能成為證據。即使傳播散發真相材料,也是行使憲法賦予的言論權利,沒有任何罪錯。

5、要求相關人員出庭作證。例如:舉報人、搜查人員、偵查人員都必須出庭作證,以澄清有無誣告、有無非法取證、有無刑訊逼供。

6、要求公開審理,要求不限旁聽者人數,並且請予解釋為何開庭要在看守所?有何法律根據?

會剛開始期間當事法輪功學員的四位家屬進入庭內準備旁聽,被田浩攆出,四位家屬就在庭外的長凳坐著等消息,可是又來了一位事先安排的法警問四位家屬是幹甚麼的,家屬回答說是家屬,在庭外等消息,法警立刻沉下臉說,不行,你們不能在這等,你們得到法院外面等。說完就開始驅趕家屬,家屬沒有辦法,只好退到法院外的路邊等。

十點多鐘有五人進入室內,據田浩講是國保、政法委及東洲法院院長,是他的領導。律師們當庭向法官提出質疑,法庭內沒有領導,既然家屬不能旁聽,那麼,其他人也不能旁聽,作為審判長應該維持法庭正常的秩序。

法官田浩當時很尷尬,急忙宣布休庭,律師在室外休息,田浩與國保政法委人員在室內商議,繼續開會時,那五個人也退出房間,會議得以照常進行。

最後,開庭時間未定下來,地點還在看守所。律師們提出的要求並沒有當時答覆。

信仰是人的自由,被綁架的十二名法輪功學員的家屬找了律師,為他們的信仰而辯護。目的是讓那些在公檢法的位置上,卻不執行法律的工作人員,清醒認識對信仰迫害的非法性,從而喚醒他們沉睡的良知,不再跟隨著江氏流氓集團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

但是東洲區法院的工作人員,對律師提的建議,並不採納,依然執行江澤民流氓集團對法輪功學員非法的迫害。庭前會議本是對案件在開庭時,能更好的順利進行,而採取正面意見。但律師提出信仰自由和政教分離的意見,法官沒有正確的思考,還在執行迫害的政策,那等待法官的同樣是法律的制裁,法輪功學員不願意看你們那樣的結果,才告訴法官一定要秉承正義,才會有自己美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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