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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冤判三年半 湖南土家族覃小蘭繼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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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南報導)湖南省常德市石門縣蒙泉鎮土家族善良婦女覃小蘭,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在自家的店鋪被騙到鎮派出所綁架,後被冤判三年半。覃小蘭委託律師到常德市中級法院上訴後,中級法院一拖再拖,在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七日到白鶴山看守所所謂「提審、詢問案情」。八天後,律師通知覃小蘭說:「不開庭了就維持原判了,我盡力了,他們不講法律,你不能怪我。他們鎮壓法輪功不講法律,我只能深表同情!」覃小蘭表示繼續申訴。

覃小蘭以前因得胰腺癌癱瘓在床兩年有餘,一九九八年因人介紹法輪功的神奇,也開始修煉法輪大法,身心都得到了健康,學法輪功後三個月就能下田幹「雙搶」了。可是自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以來,石門縣610、公安局、鎮派出所、鎮綜治辦人員對她非法抄家無數次、綁架多次。其父母被610人員強制注射不明藥物、食物下毒迫害雙目失明。

貫穿此次迫害作為法輪功學員覃小蘭的整個過程,真正犯了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是石門縣公檢法及市中級法院。

1.立案程序違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刑事立案,應當是現有事實,然後才有立案偵查的決定。本案立案時間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而基本證據的取得,即《筆記鑑定報告》卻是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和五月十七日做出的。這表明對本案的立案偵查是在毫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進行的。

2.主要證據來源的獲取不合法

公安局出示的一份二零零三年被常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決定勞動進行教養一年零六個月通知書(上訴人覃小蘭根本不知此事,在家一直開裁縫店)外面都知道「610」辦公室是前總書記江澤民專門為了鎮壓法輪功而非法設立的秘密組織。這說明一些所謂的證據是向中共石門縣「610」辦公室調取的。而這個組織的總頭目李東生劣跡斑斑,已被判刑十五年。

在通知書上簽名的都是「610」辦公室工作人員和操控「610」辦公室的公安人員,從他們的證言可以看出:他們是在證明自己的違法行為為合法。

3、上訴人覃小蘭沒有任何犯罪事實,就進行刑事拘留

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共列有七項可以先行拘留的事由。可是在拘留通知書中沒有集體寫明究竟適用第八十條中的哪一項規定對上訴人進行拘留。

4、公安局、檢察院涉嫌誣陷(執法人員涉嫌誣陷、知法犯法應該是破壞法律實施行為)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後石門縣公檢法、「610」辦公室迫害法輪功,都知道上訴人覃小蘭是法輪功學員並進行迫害。公安局、檢察院為了達到變非法為合法拘留上訴人,公安局、檢察院對上訴人進行拘留時,要求白羊湖居委會治保主任、蒙泉鎮派出所所長簽字。治保主任因為有事未到場沒有簽字,派出所所長看了拘留理由說:「法輪功不是邪教」,拒絕簽字。檢察院修改了拘留理由:涉嫌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在當地治保主任、派出所沒有簽字情況下對覃小蘭謊稱他們簽字了(此事本人見到派出所所長已經證實了,派出所所長說這次綁架也好、非法拘留也罷於他們派出所無關)並強行把覃小蘭拽上車。後來檢察院為了掩蓋自己誣告、破壞法律實施的罪行,檢察院把拘留證搶了毀了,但檢察院下達的《審查起訴期限通知書》在覃小蘭手中成了證據。

5、石門縣法院、檢察院涉嫌枉法、構陷上訴人構成破壞法律實施罪

在石門縣人民法院審判上訴人中,檢察院提供的提審材料,很多是公訴方模仿上訴人的筆跡簽名 並造假指紋,上訴人當庭指出偽造要求鑑定。但法院不予理睬並採用公訴方提審材料。在第二次開庭審理中,審判員根本就不容上訴人自辯,就大聲喊了一句:「我知道了。」揮手推掉由法警上遞的辯詞及證據並匆匆宣布休庭。剝奪上訴人的自辯權利。不僅如此,還要庭審記錄員修改庭審筆錄,企圖變非法為合法,被上訴人發現後拒絕簽字,他們想辦法誘騙上訴人丈夫簽字,想達到有人承認他們不合法律程序的庭審是合法的。但被上訴人撕掉了。

6、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到上訴後,一拖再拖,如果不是最高人民法院電話詢問覃小蘭的案件,可能還要拖延下去,即使這樣也過了上訴開庭期限,在執行任務中根本就不採納申訴人 覃小蘭的證詞及證據,也無視律師 辯詞,胡亂敷衍一下不開庭就草草的維持原判。

下面是覃小蘭給湖南省高級法院院長申訴信的部份內容:

我叫覃小蘭,女,土家族,現年四十七歲,一九六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出生,家住湖南省石門縣蒙泉鎮白洋湖居委會六組,身份證:432427196907271724.現因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及石門縣公、檢、法公然踐踏法律,聯合誣陷迫害作為法輪功學員的申訴人而到貴院進行申訴,因不知道到哪裏申訴,只好直接申訴到身為湖南省高級法院院長您這兒了。

下面是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及石門縣公、檢、法誣陷迫害本人的過程:

本人因胰腺癌晚期、雙腎囊腫、腎結石、腎積水、胸膜炎等七種病於一身,在一九九八年被醫學教授下了死亡通知在家等死時,在一九九八年四月開始修煉法輪佛法,開始是半信半疑,為了保命好像隨便抓到一根救命稻草一樣,迫不得已而為之。誰知法輪佛法有奇效、奇蹟,條件就是只要真正按照師尊的要求--嚴格按照真善忍衡量自己的言行。僅僅五天時間,癱瘓臥病在床二年多等死的人就能下床做家務,不久所有病症一掃而光,一個多月就能跟正常人一樣下田割穀栽秧,身心得到前所未有的健康。

本人曾經在二零零一年為了證實法輪大法好去北京上訪,履行公民應有的權利,卻被石門縣公安局從北京接回後直接非法關進了石門縣看守所。後來聽說被判勞教,我根本就沒有見過審判庭、也沒有看到判決書更別說簽字勞教書了,公訴人和石門縣法院甚至認為:「覃小蘭曾經因為宣傳法輪功二次被勞動教養,仍不思悔改。」然而習近平當政後廢除勞動教養制度,卻是我國法制史上空前的一次撥亂反正!本人還應該悔改甚麼?可是這被石門縣法院作為判本人三年零六個月的依據之一,合法嗎?

檢察院、法院說繫「抓捕歸案」,事實是石門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在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上午九點到我家店裏,當時我在守門面看電視,他們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就直接抄家,沒有翻到任何犯法證據,為了達到綁架的目的,就騙我說:「我們是石門縣公安局國保大隊的,你跟我們到派出所錄個材料就回來,看你也沒有甚麼事情,請配合一下。」我當時信以為真就跟宋輔導與一個女警去了派出所,但其他人繼續在我店裏搜。沒想到錄完材料後,等搜查的國保大隊長一來,就拿出檢察院開出的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妨礙法律實施罪拘留十五天的證明書要我簽字。他們一直都知道我是法輪功學員而不是會道門邪教組織的,而且法輪功教導人要按照真善忍做好人,也不是邪教,我自己認為按照真善忍做人沒有任何錯,拒絕簽字。他們沒有查到甚麼就拿走了我的手機至今未還,他們收走未簽字的拘留證直接把我關進石門縣拘留所。

非法關押期間,國保大隊在審訊室提審我時用嘲笑的口氣質問我:「覃小蘭,你媽被誰毒死的(真的是此地無銀三百兩),有人給你們平反了嗎?給你家賠了多少錢?你不要誣陷我們,我們才沒有給你家下毒。」(我曾經拿著有毒的物證到派出所報案,派出所的躲躲閃閃不敢接案、立案。這些事在寄往兩高的控告江澤民訴書中有內容)。我一聽才明白他們是在報復我。我隨便回答:「下毒的兇手一個也跑不掉,人在做、天在看,我家與人沒有結仇,一般老百姓也找不到破壞神經系統、腐爛內臟的毒藥,在江澤民下令迫害法輪功後就有人給我家一直下毒,連內衣內褲都下毒,你們說是誰幹的?」他們知道說漏嘴了,趕緊轉移話題,不許我再說下去。

十二天後把我轉到常德市白鶴山看守所繼續關押了四十天。因他們一沒有逮捕令,再就是在白鶴山看守所受到很多手段的迫害,我表哥知道後找市公安局理論才放我回家。回家四十多天,在我身體還沒有恢復的情況下,石門縣國保大隊的人強拉帶扯地要綁架我,鄰居看到我臉色蒼白、氣喘吁吁,忍不住大著膽吼道:「文明執法,不許傷人!」擺明了我是因為拘留期限已過,加上我表哥努力才放我回家的,可石門縣公、檢、法為了達到繼續迫害我的目的,國保大隊這次強行要我搞個甚麼「取保候審」的手續。第二天我丈夫看我身體虛弱,怕他們施暴於我,又護著我到石門縣檢察院搞完取保候審手續。

再看看檢察院、法院是怎麼狼狽為奸假借法律的名譽誣判我的:所有公檢法的人員都知道覃小蘭是法輪功學員,就是在QQ空間裏的資料也都是法輪功真相資料。可是國保大隊、檢察院拘留覃小蘭的理由是會道門邪教組織,在庭審時才改成法輪功。在庭審時,我曾經指出公訴人提供的在常德市白鶴山看守所的提審材料有造假的,我丈夫口供部份及吸毒犯馬碧榮的口供部份都不符合事實,並當場指出那些材料的簽字與指紋不是本人的,並且要求法院可以提取白鶴山看守所的監控錄像看看真相。但法院不予理睬。在石門縣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時,僅僅只允許律師簡單的辯護幾句,等本人提供石門縣公、檢部門誣陷我的證據並指出真正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是國保大隊和檢察院時,法庭審理員一聲大喝:「我知道了!」並用手推開由法警上遞的自辯詞及證據。開庭時間大概就十來分鐘就草草休庭。

更過份的是我及律師雖然都做了無罪辯護,但法院為了達到上級命令迫害法輪功的要求,讓迫害看起來符合法律程序,讓書記員篡改了所有庭審筆錄,我見內容不合事實,拒絕簽字,法院就騙我丈夫簽字,說只是走走過程而已。

本人委託律師到常德市中級法院上訴後,中級法院一拖再拖就是不搭理你(對待其他法輪功學員上訴也是如此),後來北京最高法院打電話問及我的案子(我是在常德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審我時,從他們口中得知的),常德市市中級法院才在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七日到白鶴山看守所「提審、詢問案情」。 我當時質問他們:「你們憑甚麼十七日來提審,四月十二日上訴期已經過了。」其中那個男法官惱羞成怒大吼道:「……你一九九八年煉法輪功的?十九年了老法輪功了,我們在一月二十三日才收到上訴書,是你寫的?」說完遞給我看上面有我簽名的上訴書,我說是律師寫的。男法官說:「知道了,是郭豐,你有新證據嗎?」我再次要求法院看看白鶴山看守所的監控,就知道石門縣檢察院是怎麼自編提審內容,以及上面的簽字和指紋不是我的,而是一個男警察的。在石門縣拘留所裏簽字是受脅迫下簽字了,因為我一進拘留所就絕食,水米未進,也沒洗臉刷牙,幾天下來身體非常虛弱,全身發軟、短氣、胸悶、噁心。他們看到這個時機,他們把飯端到提審室說:「不簽字就不給飯吃!」那個男法官見我有反擊傾向,立即打斷話題,把女法官寫的材料內容遞給我要我簽字,我一看不屬實就不簽字。男、女法官又吼我,見我態度強硬不肯簽,他們才放低聲音說:「當然你有權不簽字,不過你不簽也沒有關係,只要有我們簽字就行了。」八天後,律師通知我說:「不開庭了就維持原判了,我盡力了,他們不講法律,你不能怪我。他們鎮壓法輪功不講法律,我只能深表同情!」

從根本上講,這是因為法輪功是有 益身心、造福社會的功法,原本就與邪教沒有任何關係。自一九九九年至今,中國的司法憑借兩高的司法解釋,完全喪失其原本應該公正的立場,主動配合當權者犯罪作惡,製造無數的冤案,把無辜的好人妄加罪名,玷污了本應公正的法庭,十幾年來,兩高的司法解釋成為迫害善良、製造冤案的所謂「法律依據」,公安綁架、拘留、抄家,檢察院批捕、公訴,法院判決、執行,都堂而皇之的具有了「法律依據」。

17年以來江氏集團發動迫害法輪功的運動可謂空前絕後。而法輪功學員所展現出的境界,已被看作是中華復興、道德回升的希望!誣告、迫害、定罪這樣的好人、打壓真善忍,就是無視良知,在摧毀人類的普世價值,自毀道德長城!

法輪功沒有觸犯任何一條法律,不違法;修煉法輪功無罪。《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而最基本的人權就是憲法第三十五條至三十八條所規定的「言論、出版 集會 結社 、遊行、示威的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其中「信仰自由」單列一條規定在憲法第三十六條中。《世界人權宣言》在序言中寫到:「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第十九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我國是《普世人權宣言》的發起國和簽署國,有義務履行宣言的全部規定。起訴書以「被告人覃小蘭利用網絡建群宣傳法輪功被迫害真相」 為由,對被告人實施刑事追究,判決書也認定起訴書的內容,這明顯侵犯了國家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人權。上面提到的刑法、刑事訴訟法是屬於基本法律;其它如「兩高司法解釋」、「兩高」《內部通知》等等連法規都算不上, 根本都不屬於法律範疇,其不具有法律效力是理所當然的。而且這些解釋、通知之類的文件內容,絕不可以與法律衝突,否則就是違法,應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明眼人一下就能看出,江澤民誣蔑法輪功的講話和《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文章,是在公然挑戰中國法律。

對法輪功學員庭審判刑違反中國法律和國際法。法輪功不違法,無罪。恰恰相反,中共江澤民集團在迫害法輪功過程中不但違反中國法律,而且違反了國際法,犯下了大罪,這些罪行必將受到追究。也就是說,迫害 法輪功犯法;迫害法輪功有罪。對迫害者個人的犯罪行為應依具體法律規定定罪量刑。

覃小蘭作為法輪功學員,一直都是用法輪功要人向善的標準─「真善忍」這三字嚴格要求自己的言行,沒有做出任何危害個人和國家的刑事犯罪行為。

根據申訴人具體情況,闡述如何共同作出正確的判定,更能明晰這場打壓和這樣的庭審判刑意味著甚麼? 違反了憲法:宗教信仰自由,這也是現在的普世價值;違反了思想(信仰)不構成犯罪,刑法只懲罰行為的普世價值。僅僅因為法輪功學員QQ空間存有講真相圖片或用自己修煉法輪功的經歷講真相就被刑事拘留四十天,並判刑三年六個月,反而成了法律上的笑話,在踐踏法律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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