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尉遭非法判刑 家屬控告法院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北京報導)二零一七年三月下旬,北京海澱區法院電話秦尉的律師,讓律師和家屬的判決書交回法院。此後一直問律師要判決書,說是上面有錯誤需要修改。

從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秦尉遭非法開庭並枉判兩年半後,秦尉的家屬和親朋好友開始多方控告公檢法的諸多違法行為。同時間,律師也控告他們程序違法,律師說:他們退補沒有新證據就應該放人,但他們沒放人就是有失誤。目前秦尉的案子還在海澱法院,秦尉家屬再次控告其「不作為」。


秦尉

控告事項:
1、綁架秦尉。
2、非法起訴庭審秦尉。
3、辦理被告人上訴案件瀆職不作為。

控告依據: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法輪功學員秦尉在海澱區向路人──便衣警察張紅志贈送《九評共產黨》一書,他當即打電話惡意舉報秦尉,將其綁架到曙光派出所。

七月十一日案件被移交到海澱檢察院,負責案件的檢察官為公訴處孔涵。八月二十二日檢察院因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察,海澱公安局並沒有補充偵察,也沒有發現與本案有關的新證據,只是把秦尉以前被非法勞教和判刑的證明當成補充證據,交給檢察院。九月中旬,公訴人孔涵在沒有發現任何新證據的情況下,原本應該釋放秦尉,卻繼續枉法將案件轉到海澱法院。九月二十八日下午,海澱法院向秦尉本人宣讀起訴書,秦尉拒絕簽字。十二月二日上午秦尉遭非法開庭審理,負責庭審的法官是呂海菲。

辦理上訴等過程中,存在法律程序上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罪名無法律依據不能成立、瀆職等多處違法:

1、舉報人身份不明,海澱分局違法立案

舉報秦尉的張紅志身份不明且前後矛盾。在舉報人處,他的身份是「群眾舉報」。 群眾舉報應有此群眾的各項身份信息,但案卷中沒有提供張紅志的身份證號和手機號等內容。並且群眾舉報無權扣押當事人,而當時秦尉被張紅志強行扣押。

在另一份文件中,張紅志卻以警察身份出現。舉報人如果是公安在執行工作中發現,應當場亮明身份。但是在抓捕現場他穿便衣,且沒有出示警察身份證明。

法庭上秦尉律師多次要求明確張紅志的確切身份,法庭始終置之不理。公安的舉報人身份不明,海澱分局便涉嫌違法立案,就是公安在欺騙法院。這就構成對秦尉的抓捕本身已涉嫌程序違法,此後對秦尉的一切處理都不能成立。

2、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海澱檢察院違法起訴

檢察院將案卷退回海澱公安補充偵察,說明案子本身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從案卷上看,退補後,海澱公安局並沒有提供補充偵查新證據,竟以秦尉曾經被非法勞教和判刑為由充當新證據提交檢察院。在這種沒有新證據情況下,海澱檢察院孔涵仍將秦尉起訴到法院。沒補充證據仍起訴,就是檢察院在欺騙法院。海澱檢察院孔涵是在違法起訴秦尉。

3、公訴人偽造證據,涉嫌偽證罪

公訴人孔涵在庭審階段突然舉出所謂新證據,即《九評共產黨》扉頁和宣傳材料,被秦尉當庭揭穿是偽造的證據。這些「證據」在案卷及退補後的補充案卷中都未出現過,在對秦尉家非法抄家的物品清單中也不存在。這顯然是為構陷、冤判秦尉,臨時拼湊的假證據。公訴人涉嫌偽證罪。

4、不顧勞教制度廢除的事實,企圖枉法重判

公訴人孔涵的另一證據是秦尉以前因為堅持信仰而受到勞教和大刑迫害,提出給秦尉扣上累犯身份,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重刑。

非法庭審一開始,當法官呂海菲問到秦尉是否有前科時,秦尉說:「我有過被非法迫害的經歷,不是前科,那是非法迫害。那時法院不讓請律師,就(私下)判了」。法官聽後無語。

秦尉最後一次遭非法勞教是在二零一二年, 二零一三年中國廢除了勞教制度,秦尉提前走出勞教所。勞教制度嚴重違憲,最終在中國廢止。以被勞教作為累犯的證據是根本站不住腳的。對此,呂海菲法官都不得不承認「秦尉不是累犯!」

孔涵作為執法者,不顧廢除勞教制度的事實,企圖以此構陷、冤判秦尉,涉嫌徇私枉法罪。

5、誘導親人舉證,違背公序良俗

公訴人孔涵把警察去秦尉家抄家時順便問其兒子秦尉是否煉法輪功、其兒子做的肯定回答作為所謂口供,當成定罪依據。秦尉的兒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當成指證自己親爹的證人,並因此不能參加旁聽,不能見到已經半年沒見的父親。這是違背公序良俗的非常不道德的行為,是非法證據,應予以排除。

6、限制旁聽,海澱法院違法開庭

開庭一週前,控告人向海澱法院遞交了要求換大法庭的申請,但海澱法院拒絕調換。庭審的法庭非常小,旁聽席上僅設了三個座位,僅允許三位親友進去旁聽。庭審人員的席位壓倒性多於旁聽席位,佔了法庭的大部份空間。

海澱法院表面上說公開審理,私下有意安排小法庭,變相拒絕公眾旁聽,完全違背司法公正、信息公開的原則。

7、所有證據與罪名無關聯性,仍非法判刑

從法律上能夠代表國家的機構只能夠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其他任何個人和機構均無權代表。我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犯罪和刑罰只能夠由法律規定,也就是說對於決定一個公民是否犯罪和處以刑罰的只能夠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規定。

一九九九年前後江澤民在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和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人民日報》發表的特約評論員文章點名法輪功是×教,那只是個人的觀點,不是國家規定,更不是法律。一九九九年七月開始有中共中央、民政部、公安部、文化部、共青團、人事部、體育部、教育部、全國婦聯等部門發文並點名法輪功是×教,但那同樣不是國家規定,因而也不可能作為刑罰依據,把它們當作國家規定和法律來執行,違反了《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二零零一年和二零零五年,公安部兩次頒布「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其中沒有法輪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生效,其中未有提到「法輪功」三個字,依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原則,法輪功信仰不能因此而入罪。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本身並無任何立法權限,相隔多年的兩次司法解釋算不上是國家規定,僅僅只是兩院個別主要領導的個人意志,冠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名號,該通知的出台既不符合法定程序也不符合兩院的身份,因而是違法的。

法律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秦尉的辯護律師指出,指證當事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卻說不出秦尉修煉法輪功究竟具體破壞了甚麼法律,這個法律叫甚麼名稱,其中破壞了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對秦尉的指控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所有證據均與本案罪名無關,法庭應無罪釋放秦尉。當庭,公訴人提不出任何反駁意見。

通常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者是掌握一定公權力的人,一般是職務犯罪。上面幾名被控告人對秦尉的抓捕和庭審是在破壞國家法律實施。

8、海澱區人民法院呂海菲,構成瀆職

十二月二日庭審時,秦尉的律師告知以上七條違法時,法院不作為依然枉判秦尉。

海澱區人民法院呂海菲本應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無罪釋放秦尉,但依然冤判秦尉,涉嫌嚴重瀆職,損害了被告人秦尉的合法權益。

被控告人:

1、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曙光派出所, 警察:張紅志010-88872040,
副所長:王劍010-88872040,
警長:楊金龍 010-82588900
2、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副局長:王身宇,010-82588036 010-82519045 010-82519110
預審:劉佳音 010-82587500、010-82587485
3、北京市海澱檢察院:孔涵 010-59554943
4、北京市海澱法院:呂海菲 010-6269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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