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賀青被非法判刑三年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北報導)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賀青在廊坊市廣陽區法院法庭被第二次非法開庭。現在得知,賀青被非法判刑三年。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廊坊市小廊坊派出所警察綁架了在外講真相、粘貼真相不乾膠的賀青,當天這些警察就到賀青的住所非法抄家,抄走了賀青家中的法輪大法書籍一套、師尊法像兩尊、電腦兩台、打印機一台等。

之後警察將賀青劫持到廊坊市看守所,在看守所四天期間檢查身體,因身體不適,便被取保候審,給一年的身體恢復期,一年後繼續審理此案。

從此,一年來廊坊市公安局、檢察院、國保大隊,小廊坊派出所、精神文明辦等經常傳訊,上門巡查,打電話騷擾,並且家門口還有便衣經常蹲坑。尤其整一年後,更是騷擾不斷。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賀青在家中被廊坊市廣陽區法院十多名警察強行劫持到廊坊市廣陽區法院法庭非法開庭。

賀青在法庭上說:法輪功教人向善,以真善忍為準則,福益家庭社會,提升大眾道德。修煉法輪功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法輪功學員告訴人們真相、製作、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完全是法律允許範圍之內的,也是合法的。

賀青沒有請律師,並且當庭為自己做了無罪辯護,因法庭無法判定犯罪事實,決定休庭。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賀青又一次在家中被廊坊市廣陽區法院十多名警察強行劫持到廊坊市廣陽區法院法庭非法二次開庭。

現在得知,賀青在法庭不到兩分鐘的時間,主審官就枉法宣判賀青三年冤獄,法庭沒有給賀青為自己做無罪辯護的時間。

賀青不承認有罪,也拒絕在判決書上簽字,他們說:「你可以有十五天的上訴期,不服就上訴。」賀青說:我不承認,也不相信你們的法律,並且不上訴。

法院對法輪功信仰者的冤判是違反了中國的憲法和法律,違反了法治精神,違反了普世原則,違背了天理。

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所規定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世界人權宣言》(直譯為《普世人權宣言》)在序言中寫道:「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

第十九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賀青卻因堅持法輪大法修煉,曾被非法關押洗腦四個月,非法拘禁四次,被當地警察多次騷擾。這次被非法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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