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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多名法輪功學員被劫持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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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明慧網通訊員江蘇報導)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一月十三日,南京市法輪功學員謝麗華、唐淨梅及籍建霞、熊桂珍、張超美、潘漢玉被非法關進南京市女子監獄。一月十七日,秦淮公安分局約談潘筱琴,待潘筱琴到時即被送到醫院體檢,連家人都不通知就草草關進南京市女子監獄。

謝麗華、唐淨梅、潘筱琴、潘慶寧四位法輪功學員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被綁架;三月二十四日被秦淮分局非法刑事拘留;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被秦淮區檢察院非法批捕;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被南京市秦淮區非法庭審。謝麗華、唐淨梅一直被非法關押在南京市看守所,潘筱琴、潘慶寧兩位老人因為身體原因被取保候審。二零一六年十月九日南京市秦淮區法院作出(2015)秦刑初字第215號刑事判決書。在經歷一年六個月的超期審理後,南京市秦淮區法院對謝麗華非法判刑三年,罰金三萬元;對唐淨梅非法判刑二年,罰金二萬元;對潘筱琴非法判刑二年,罰金二萬元;對潘慶寧非法判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一萬元;謝麗華、唐淨梅聘請律師作出不服判決的上訴,潘筱琴自己作了不服判決的上訴。南京市中級法院公然違法司法程序,在不通知律師的情況下,秘密判決,並把謝麗華、唐淨梅、潘筱琴非法關進南京市女子監獄。

法輪功學員籍建霞、熊桂珍、張超美、王惠蘭、岳金蘭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十五日,被後宰門派出所警察跟蹤綁架,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五日被玄武分局非法刑事拘留。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潘漢玉被後宰門派出所警察綁架,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被玄武分局非法刑事拘留。六名法輪功學員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被玄武區檢察院非法批捕,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被非法庭審。籍建霞、熊桂珍、張超美、潘漢玉一直被非法關押在南京市看守所,王惠蘭,岳金蘭兩位因為身體原因被取保候審。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南京市玄武區法院作出(2015)玄刑初字第466號、(2016)蘇102刑初30號刑事判決書,在經歷一年四個月的超期審理後,南京市玄武區法院對籍建霞非法判刑四年,罰金四萬元;對潘漢玉非法判刑三年,罰金三萬元;對熊桂珍非法判刑三年,罰金三萬元;對張超美非法判刑三年,罰金三萬元;對王惠蘭非法判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一萬元;對岳金蘭非法判刑一年三個月,罰金一萬元;籍建霞、熊桂珍、王惠蘭等分別作了不服判決的上訴。南京市中級法院公然違法司法程序,在不通知律師的情況下,秘密判決,並把籍建霞、熊桂珍、張超美、潘漢玉送進南京市女子監獄。

在迫害法輪功的江澤民「血債幫」成員遭到持續清算,惡報大量出現,各地公檢法司、「610」人員人心漸明,採用不同方法與江氏政治流氓集團切割的今天,南京市公、檢、法和「610 」人員構成的迫害鏈仍然在非法迫害法輪功,可見江蘇省、南京市的江澤民、周永康殘餘勢力影響之大之深。

一、她們曾經遭受的迫害

謝麗華,女,五十四歲,為人善良單純,樂於助人。曾常年痛經不孕,得福於修煉法輪功,四十歲順利產下女兒。因堅持修煉法輪功、講法輪功真相,前後被勞教迫害四次,時間合計長達七年之多,而且還被非法加長延期勞教。丈夫承受不了痛苦離家出走,幼小的女兒只能靠年邁的外婆撫養。在句東女子勞教所遭受非人折磨,被惡警同時使用四、五根電棍電擊,發出陣陣刺鼻的焦糊味兒;長時間體罰,腿腳腫得如碗口粗;被警察唆使勞教人員毒打、不准大小便;每天下半夜才許睡覺,有時只能睡一小時;被惡警周英指使吸毒勞教人員強行灌濃鹽水等。謝麗華第一次被非法加期四個月;第二、第三次分別被非法加期一個月。遭洗腦班迫害四次之多,遭綁架拘留和非法抄家無數次。二零一四年,謝麗華被非法拘留及洗腦班迫害半年之久。

中共酷刑示意圖:多根電棍電擊
中共酷刑示意圖:多根電棍電擊

唐淨梅,女,六十五歲,本是肝腹水病人,修煉後成了健康人。因堅持修煉法輪功,講述法輪功真相,二零零二年唐淨梅被非法判有期徒刑四年;二零零八年被非法勞教一年;二零一零年又被非法勞教一年,在牢獄中被迫害成嚴重的肝腹水。當時她腹部的皮膚脹得鼓鼓的,馬上快要崩裂開了一樣,根根血管青青的,看得一清二楚!回家經煉功後迅速恢復健康。所以唐淨梅說:是師父給了我第二次生命!

潘筱琴,女,七十歲,江蘇鐘山幹部療養院退休職工。她一生坎坷,飽經滄桑,童年要飯,青年插隊,老年成了「藥罐子」,是法輪功給了她健康的身心。沒煉法輪功前,她抽煙、喝酒、打麻將……修煉後全改了。在單位,她兢兢業業工作,多次獲獎;在小區,她主動打掃、做好事,受到鄰里誇獎。居委會的人曾說:「我們社區的人,都像老潘那樣矛盾就少了,社區就和諧了。」自九九年「七二零」中共邪黨迫害法輪功以來,遭「610」與公安隨心所欲的抓捕、判刑、洗腦、勞教與多次騷擾迫害。其中累計八次被綁架、兩次被判刑關押到南通監獄、五次關進洗腦班、一次一年三個月的勞教。已經退休了的她,被剝奪了所有的退休工資,使她失去了賴以生存的經濟來源,直到現在十數年來分文不給。在監獄裏她被高壓電棒反覆電擊敏感部位進行「教育」,使她九死一生。

潘慶寧,女,七十二歲,家住南京市鼓樓區水佐崗。因為堅持信仰、修煉法輪功,二零零二年被非法勞教一年;被非法拘留兩次。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被綁架、抄家。被非法關押在南京市看守所近四十天。

籍建霞,女,年近六十。曾因堅持修煉法輪大法被非法勞教三次,並遭南京市洗腦班迫害。籍建霞在江蘇句東女子勞教所由於堅持不寫放棄修煉的「四書」,被獄警指使吸毒勞教人員謾罵毒打、罰站、罰蹲、不讓睡覺、不讓上廁所、用抹地布沾小便塞嘴裏,用小凳子把她的頭砸出一個洞,被打的縫了好幾針;腰被打傷,眼被打青;惡徒還對其陰部、乳房等敏感部位施暴,遭受非人折磨,使她神經一度錯亂。在市洗腦班,被「610」慫恿來「協助工作」的丈夫毆打,「610」將單位領導、正發高燒的兒子帶進洗腦班對其脅迫等。不論遭受多大屈辱,籍建霞始終無怨無恨,堅持法輪功真、善、忍的堅定信念從不動搖。

熊桂珍,女,五十多歲,修煉法輪功之前,患有腎炎、腎虧、鼻炎、氣管炎等,渾身無力,不能久站。小時候腦子中過毒,容易忘事。修煉法輪功一個月後,身上的病痛全部消失,每天生活在快樂之中,人越來越精神。二零一一年二月,熊桂珍被綁架、非法抄家,熊家全家去要人,態度非常堅決。熊桂珍在南京市看守所被非法關押一個月後回家;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九日,熊桂珍再次被綁架,同年七月被非法勞教一年。

岳金蘭,女,年近六十歲。二零零一年遭非法判刑五年,關押在江蘇南通女子監獄。二零一零年四月底岳金蘭再次被綁架,隨之被非法勞教一年。在江蘇省女子勞教所拒不配合邪惡,後來保外就醫回家。二零一一年四月底,就是所謂的勞教期滿後,「610」假借讓她去拿當時進勞教所家人打在她帳戶上的錢時,把她強行扣下,關進鼓樓洗腦班,惡人要求她寫所謂」三書」,不寫不放。二零一五年八月中旬,第五次被綁架,後因身體原因被取保候審。

王惠蘭,今年五十四歲,退休工人。修煉法輪大法後,身心受益。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後,去北京上訪,自此迫害不斷。多次被關押到洗腦班、勞教所、派出所,居委會,公安警察經常上門騷擾、跟蹤。二零一五年夏天的一個中午,被南京市玄武區公安分局的警察綁架到後宰們派出所,遭警察毒打後又給戴上手銬。腳鐐。第二天晚上,被非法關進南京看守所,在檢查身體時拒不配合,高喊「法輪大法好」,警察用膠帶把她嘴封起來。後由於身體原因,看守所拒收。

潘漢玉女士,曾被綁架五次,多次被劫持強制洗腦轉化。二零一一年在被非法勞教期間,曾被惡警脫去衣服同時用四、五根電棍電擊,強迫其脫掉鞋襪站在電警棍上等酷刑摧殘。而邪黨當局勞教潘漢玉的藉口非常可笑,說她從南通到上海,又從上海到南京(她兒子住處),說她亂竄。

張超美女士,五十四歲。因修煉法輪功,並按「真、善、忍」標準做好人,同樣也遭到過多次非法迫害, 曾二次被非法勞教(一次保外就醫)

二、南京秦淮區法院非法庭審,坐滿了「610」

南京秦淮區法院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上午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謝麗華、唐淨梅、潘筱琴、潘慶寧。南京秦淮區國保頭目一度企圖阻攔辯護律師出庭,但未得逞。

四位法輪功學員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被綁架;三月二十四日被秦淮分局非法刑事拘留;五月一日被秦淮區檢察院非法批捕;八月十二日,秦淮區檢察院檢察員孫越對他們非法起訴。謝麗華、唐淨梅一直被非法關押在南京市看守所,潘筱琴、潘慶寧兩位老人因為身體原因被取保候審。

庭審當天,五十多個旁聽席上坐滿了「610」、國保的人,南京市「610」的柏正輝也去了。四位法輪功學員,說是每家可來兩人旁聽,可旁聽席上坐的都是國保和「610」的人。

謝麗華、唐淨梅的家人分別聘請了北京的胡貴雲、張傳利律師,潘筱琴沒有錢聘請律師,由丈夫張大春作為她的辯護人。

開庭後,律師首先揭露了南京市國保大隊頭目肖寧建打電話到北京的律師事務所,威脅所方不准律師來參加庭審的違法行徑。接下來,辯護人們為幾位法輪功學員做了有力的無罪辯護,要求法庭無條件釋放四位法輪功學員。

三、南京玄武區法院開庭 上百武警阻民旁聽 暴力抽血

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南京玄武區法院在鎖金村第一法庭對籍建霞、熊桂珍、張超美、潘漢玉等六名法輪功學員非法庭審,張讚寧等多名律師的辯護有理有據,令法官與公訴人啞口無言。

南京市610與公安局,在當局高喊依法治國、反腐的情況下,不惜浪費人力物力,動用上百武警荷槍實彈阻止民眾旁聽,法院四周布滿南京市及各地區610人員及便衣警察。

在非法庭審前後,南京610與警察監控騷擾當地法輪功學員,部份法輪功學員被劫持到派出所強制按手印、腳印,有的被強制抽血。

此次對六位法輪功學員非法開庭之前二天,南京市610與警察,從五月二十九日就開始對眾多法輪功學員上門騷擾監控,有的法輪功學員被限制出門,有的被警告,有的上街買菜被貼身跟蹤。

五月三十日,熊桂珍家屬向法庭提出要求旁聽,呂姓法官答覆:煉法輪功的家屬不允許旁聽。家屬提出質疑,律師指出這是違反法律規定。可法官依然我行我素,聲稱是「上面規定」。之後家屬到檢察院申訴,信訪接待打官腔,稱參加旁聽由法院說了算。

非法開庭當天,熊桂珍的姐姐、妹妹剛從家中下樓前往法院時,被社區主任等四人盯梢跟蹤,熊桂珍姐妹嚴詞譴責特務行為,依然前往法院旁聽。在距離法院五百米範圍之內,610、公安、特警、派出所以及社區的相關人員嚴密把守,如臨大敵。家屬剛到法院門口就被玄武區國保警察李建華堵住,一輛警車突然停在她們面前。李建華話鋒一轉,聲稱要她們「幫忙」去後宰門派出所採指紋,若不配合就綁架到車上。

就這樣她們被劫持到後宰門派出所強行採血、採指紋,遭到她們嚴詞拒絕。李建華露出猙獰面目說:「在這裏法律說了不算,我說了算,我們就是法律。」這時又來一年輕警察,態度更為惡劣,說「在這裏沒有為甚麼,我說了算,今天做也得做,不做也得做(指採血、採指紋),你們不服可以去告我,明慧網已經曝光我了,我也不怕再多作惡一次,你們也可以去上明慧再曝我一次。我姓王(王藝璐),在明慧網上可以看到。」好一個流氓嘴臉,強盜行徑。

四、錯用法律、強加罪名,執法者在違法犯罪

二零一六年十月九日南京市秦淮區法院作出(2015)秦刑初字第215號刑事判決書,對謝麗華非法判刑三年,罰金三萬元;對唐淨梅非法判刑二年,罰金二萬元;對潘筱琴非法判刑二年,罰金二萬元;對潘慶寧非法判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一萬元;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南京市玄武區法院作出(2015)玄刑初字第466號、(2016)蘇102刑初30號刑事判決書,對籍建霞非法判刑四年,罰金四萬元;對潘漢玉非法判刑三年,罰金三萬元;對熊桂珍非法判刑三年,罰金三萬元;對張超美非法判刑三年,罰金三萬元;對王惠蘭非法判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一萬元;對岳金蘭非法判刑一年三個月,罰金一萬元。

謝麗華、唐淨梅聘請律師作出不服判決的上訴,潘筱琴自己作了不服判決的上訴;籍建霞、熊桂珍、王惠蘭等同樣分別作了不服判決的上訴。南京市中級法院公然違法司法程序,在不通知律師的情況下,秘密判決,並把謝麗華、唐淨梅。潘筱琴。籍建霞、熊桂珍、張超美、潘漢玉非法關進南京市女子監獄。

南京市中級法院根本就不講法律,甚麼公開庭審、秘密庭審,對它們來說沒甚麼兩樣,都是強權法律、玩弄法律、強姦法律,強加罪名、蓄意陷害:

(一) 判決書上的所謂「罪名」

判決書上的所謂「罪名」是「……破壞法律實施」,但是起訴書和全部卷宗材料,並沒有證據證明究竟具體破壞了甚麼法律,其中破壞了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哪一目?這是有違罪刑法定原則的。

眾所周知,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法的最基本原則。所謂罪刑法定,就是法無明文規定的不為罪。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作了專門性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法律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從來就沒有甚麼抽象的法律;同樣,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也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既然我的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三百條之規定,已構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那麼,就必須要有事實證明,我究竟具體破壞了甚麼法律(這個法律叫甚麼名稱),其中破壞了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本案所有的證據材料均與判決她們的罪名毫無關聯性,屬於無效證據。因此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二)本案不存在有社會危害性

首先,任何犯罪都是有社會危害性的,沒有社會危害性,也就不存在有刑事違法性。那麼,謝麗華等的行為究竟給社會造成了甚麼危害?究竟給社會、給國家、給他人利益造成了怎樣的損失?

其次,任何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也必須是具體的、是能看得清摸得著的,而且可以量化的。如貪污、盜竊、詐騙、不當得利等,在量化時,都可以用數字表示。那麼,「破壞法律的實施」,除了必須具體證明,究竟破壞了我國哪一部法律,其中破壞了哪條、哪款、哪項外,控方還必須提供,因「破壞法律實施」,而給社會造成了甚麼危害,或者給他人造成甚麼損失?然而,判決書竟然沒有任何反映。

(三)法輪功真善忍是最基本的傳統美德、公認的普世價值

法輪功是教人修德向善的好功法。煉法輪功使人身心受益,道德品行提高,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法輪功在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都廣受歡迎,得到了普遍的接納和讚揚。以真善忍的標準要求做人是最基本的傳統美德,公認的普世價值。所以修煉法輪功和傳播法輪功都是在做最好的事,相反發動這場迫害的江澤民才是真正的犯罪。

法輪功學員即便是製作散發真相材料,都是教人向善、澄清事實的,對社會都是有益的,完全是合法的,都是在做大好事。法輪功學員所做的一切都是在維護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權,也是在維護民眾的知情權。堅持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是在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這是我們每一個有脊梁的中國人都是應該支持的。給這樣的好人判刑則是荒唐的,罪惡的,是我們每個有良知的人都不應該默認和容忍的。

二零零零年和二零零五年中國公安部先後發布《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和《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通知中關於「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表明,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共有十四種,裏面並沒有法輪功。且不說上述機構根本沒有權力認定一個組織是否是邪教組織,就是按上述文件也沒有認定法輪功是邪教。首先把法輪功和邪教聯繫起來的是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的採訪,和一九九九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無論江澤民的講話也好,還是最高法院的通知也罷,都沒有合法的授權,因此是無效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何言「利用邪惡組織破壞法律實施」?! 其實,只有擁有公權力的人才有可能破壞法律實施。這一條用在江澤民及其迫害法輪功的「血債幫」成員(如:薄熙來、周永康、令計劃、李東生、徐才厚、郭伯雄等等)身上是最合適不過了。

(四)、兩高司法解釋不是法律,不具法律效力

對於兩高的司法解釋,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讚寧律師這樣評價說:「這是本辯護人所見到的最不講理的,也是最蹩腳司法解釋。簡直令人匪夷所思,這麼低級的錯誤,竟然出自兩高資深法律人之手。」

1、兩高司法解釋是典型的偷換概念

判決書認定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犯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但依據的卻不是刑法三百條的規定,而是兩高司法解釋中的規定。這是典型的偷換概念,作為法律人閉著眼睛犯這樣低水平的錯誤,十分荒唐。

刑法三百條是法律,而兩高司法解釋不是法律,它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刑事訴訟的法律依據。如果是指控她們行為觸犯了刑法三百條,就應該依據刑法三百條的有關規定,來指證是如何觸犯這些規定的?是如何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的?是如何破壞法律實施的?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造成了怎樣的危害?具體講清構成犯罪的四要件。而判決書沒有一句說明她們是怎麼觸犯刑法三百條的。

也就是說指控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是枉法強加罪名。

2、兩高只有執法權,沒有立法權和法律解釋權

《立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或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釋」。

《立法法》第八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對「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通過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來設定,任何國家機關和組織都沒有這個權力。

兩高作為審判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它只有執法權,而沒有立法權和法律解釋權。兩高司法解釋中所列舉的這些行為表現,不是刑法三百條規定的,而是兩高自己規定的,因此與刑法三百條毫無關係。既然與刑法三百條毫無關係,怎麼能用刑法三百條的罪名定罪呢?!按照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因此這與罪刑法定原則是根本對立的,這是在破壞法律,這是在挑戰法律的權威,這是在違法犯罪。

由於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因此從我國現行法律中根本就找不到迫害的法律依據。為了給迫害編造出一個法律依據,為了使非法迫害披上合法的外衣,江澤民脅迫兩高出台了司法解釋(一)和(二),打著司法解釋的幌子把自己的規定強加給刑法三百條,借用刑法三百條的名義,把自己的規定偽裝成法律,其目的是為江澤民非法迫害法輪功編造所謂的法律依據。然而,無論怎麼偽裝,兩高司法解釋畢竟不是法律,因為兩高沒有立法權和立法解釋權。

3、兩高司法解釋和所謂刑法三百條都是違憲違法的

《憲法》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言論自由權,這是法律的規定。那麼法輪功學員印製的真相資料,無非就是法輪功學員合法公民言論自由權的行使,完全是合法的。

《憲法》第三十六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這種自由自然包括:公民有傳播宗教信仰的自由;信仰者有權出版有關他們的信仰內容的材料而不受審查、批准和禁止。

憲法是母法,信仰「真善忍」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修煉法輪功完全合法,同時有傳播和維護真善忍信仰的自由。兩高司法解釋和所謂刑法三百條違憲違法的。

(五)、對法輪功信仰者錯誤適用所謂刑法三百條,已涉嫌枉法強加罪名,蓄意陷害的犯罪性質,其指揮、參與者更是涉嫌犯下(本國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非法拘禁,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等諸多罪行

在眾多律師向公檢法機關提出錯用法律的罪錯問題後,公檢法仍然枉法裁定,蓄意錯誤適用法律,公檢法機關就是在公然犯罪,這就是造成執法體系成為犯罪體系的關鍵的核心環節。在此核心罪錯的基礎上,導致公安機關錯用《刑法》三百條為罪名,對法輪功學員的抓捕構成綁架罪、關押構成非法拘禁罪;檢察機關人員錯用《刑法》三百條為罪名,對法輪功學員起訴構成徇私枉法罪、誣陷罪;法院法官錯用《刑法》三百條為罪名,對法輪功學員的量刑判決構成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監獄、看守所等羈押場所,構成非法拘禁罪。以上也都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和濫用職權罪,這才是破壞法律正確的實施。而且在提出錯用法律條文的關鍵罪錯後,公檢法機關執意繼續延續罪錯,說明這些執法者根本就沒有準備講法律,其初衷就是無視法律同時又要借法律之名,行犯罪之實的非法意志和犯罪心理,一句話──就是蓄意錯用刑法三百條陷害法輪功。那麼也就是說,恰恰是執法者在破壞法律正確實施。

對法輪功學員的枉法判決不是依據法律,而是江澤民的迫害政策。十多年來,上百位律師,上千場無罪辯護已從法律上講清了這個法律真相──刑法第三百條及其解釋完全不適用於法輪功信仰者。所謂「依法打擊」實際上完全是蓄意錯用法律的枉法強加罪名,是對法輪功真善忍的信仰者的陷害,是假法律之名,行犯罪之實。對法輪功無罪辯護十年後的今天,究竟誰合法誰犯罪早已分明,當下庭辯的意義已不僅僅在於維護法輪功信仰的合法權利,而更為重要且切實的是阻止所有司法官員繼續參與迫害共同犯罪,從而能夠避免其在未來法制昌明、回歸正義的下一步走向歷史的審判台。

法輪功是萬古不遇的佛法,能在中國洪傳,乃中華民族之幸。法輪功學員只是在做好人,提高自己的生命層次,並沒有違反任何國家的法律,也沒有影響任何人。面對如此的迫害,依然理性、祥和、堅定、慈悲。十七年來,法輪功學員冒著被迫害的危險,向世人講清真相,為的就是救度可貴的中國人,其中也包括公檢法及「610」人員。其實,一線的公檢法及「610」人員才是這場迫害真正的受害者和犧牲品。雖然他們的行為或來自高層的壓力,但他們執法犯法,對法輪功學員的蓄意犯罪,必將受到人類的正義審判。

在歷史巨變的關鍵時刻,希望法官能站在正義一邊。法官需要的就是對正義、是非的判斷,所以最傳統也是最現代的法庭判案就是憑借人的良知,良知既是法律的最高準則,也是判案的最終方法。為善負責,為生命負責,法官的善念和善行神會看得見,法輪功學員屆時也會為他們作證。希望法官為了自己,也為了家人,能夠審視大局,明辨是非,切莫當江澤民及其「血債幫」之流的替罪羊和殉葬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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