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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州市七旬徐秀雲被庭審 律師要求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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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點,遼寧錦州市現年七十一歲的法輪功學員徐秀雲在凌河區法院被非法庭審。律師在法庭上發出了正義的聲音,依法要求無罪釋放。

徐秀雲老人在最後陳述中說道,法輪功祛病健身有奇效,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是高德大法。我修煉法輪功是信仰問題,憲法規定信仰自由。我希望在座的所有人記住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有個美好未來。

辯護律師在庭上明確指出,徐秀雲為了強身健體修煉法輪功,沒有危害社會和國家。沒有證據證明她本人持有或使用的東西與邪教的關係,具體破壞了哪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與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沒有任何關聯性。兩高關於辦理此類案件的司法解釋,違反《立法法》的規定,超越解釋權限、擴大了犯罪的打擊範圍,把破壞法律實施和製作發放完全等同起來,這是非常錯誤,也是不恰當的,用來指控徐秀雲,明顯適用法律不當。

公訴人欲以徐秀雲被勞動教養一年加重迫害,律師指出,勞動教養既不是行政處罰,也不是刑事處罰,是非法的,與本案沒有任何關係,而且勞動教養制度已經被廢除。

律師指出了本案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存在的嚴重違法之處:(一)在偵查、起訴階段,對於搜查的物品沒有進行清點和辨認,其性質也沒有鑑定;(二)對於其中牽扯到的二零一四年的案子,長達三年沒有結案,沒有證據證明是甚麼原因,從辦案機關提供的證據來看,這是兩個案件的問題,而這次庭審把它當作一個簡單的普通案件來處理,這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三)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七年八月,監視居住達一年的時間,法律規定監視居住的期限應該為六個月,公安機關沒有進行相應的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反說徐秀雲是棄保逃跑;(四)凌河區法院開庭三天前沒有向徐秀雲送達開庭傳票;對徐秀雲提出的共產黨員迴避的問題,律師指出,應該由法院的院長作出決定,但本案的審判長就直接駁回,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在律師發出正義的聲音後,整個法庭的氣氛緩解下來,審判員張旭芳也不再凌厲控制整個法庭。

庭審於下午一點二十分結束,中間休息了半小時。

徐秀雲女士一九九四年修煉法輪大法後,嚴重的類風濕等疾病不治自癒。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因在發放真相光盤時被錦州錦鐵派出所與凌河分局國保大隊聯手將她非法關押到看守所,後因身體原因取保在家,國保大隊楊光和黃建幾次到徐家意欲強行到法院立案,由於徐沒有配合,最後此事沒有了音信。

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下午兩點多,徐秀雲和另一位法輪功學員在錦州火車站附近講真相時,被車站派出所警察綁架。車站派出所將二人轉交給正大派出所之後,正大派出所所長苗志宏指示將二人送往錦州市看守所關押。後被錦州市凌河區檢察院非法起訴到凌河區法院。

由於這次被迫害,徐秀雲老人出現了高血壓、心絞痛症狀,兩次在看守所出現危急狀態,庭審過程中徐秀雲身體也出現不適。


相關責任人信息:
1、錦州市凌河區法院:(區號:0416,郵編:121000,下同)
地址:錦州市凌河區南京路6段11號
審判長 馮欣18941601623、2872622
審判員 張旭芳18941601654、2872621
2、錦州市凌河區檢察院:
地址:錦州市凌河區解放路6段7─50號
公訴人 周虹13019826161
3、錦州市凌河分局:
地址:錦州市凌河區上海路4段18號
國保大隊長 楊光15698704900、13840624877,辦公7101648,住宅2811858
國保大隊 警察 黃建15698705029、13604968219,辦公7101648,住宅2818898
4、錦州市凌河分局正大派出所:
地址:錦州市凌河區正大里6-49號
所長:苗志宏 18341670888,15698705100,3817032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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