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瀘州法院對馮德瓊二審開庭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三點半,四川瀘州市中級法院在瀘州納溪看守所內對瀘縣六十三歲的善良農婦、法輪功學員馮德瓊二審開庭。北京律師依法為馮德瓊做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馮德瓊也堅持說,法輪功是佛法,是正法,我煉法輪功沒有罪。

庭辯過程中公訴人說,對法輪功的污衊,電視、新聞都在宣傳。律師說,宣傳不代表法律。不管宣傳也好,政策也好,這些東西必須是要由人大演化成法律,寫成法律條文才有效,不上升為法律條文都沒撤。「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這是刑法定罪的法定原則。

法輪功教人向善,以「真、善、忍」為準則做好人,修煉者來去自由。而中共欺壓百姓,利用宣傳機構對民眾洗腦,中共才是一個真正的邪教。這樣一個邪教沒有資格給一個信仰定性,更不配評價法輪功,但是即使根據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和規定,修煉法輪功也是合法的,迫害法輪功才是真正的犯罪。自一九四九年以來,中共邪靈在歷次運動中害死八千萬中國人,超過兩次人類世界大戰死亡人數的總和,相當於三個月來一次南京大屠殺。

一九九八年,時任全國人大委員長喬石,組織了由多方專業人員親自到各地對法輪功學員暗訪調查,得出了「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包括《中國青年報》、《羊城晚報》、北京電視台、上海有線電視台、天津廣播電台等十多家官方媒體都給予過法輪功正面報導。可是江澤民小人妒嫉,一九九九年七月,利用電視媒體造假宣傳,鋪天蓋地地誹謗、抹黑法輪功,並親自炮製了漏洞百出的「天安門自焚」假案,欺騙民眾,挑起對法輪功的仇視。

一、律師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

馮德瓊案二審開庭,律師辯護順利。二審結束,律師向法庭遞交了辯護詞。律師依據國家憲法、刑法、及國家相關部門的重要政令與文件,為法輪功學員馮德瓊無罪辯護,條分縷析,有理有據,觀點明確。下面簡要介紹幾點。

1、法輪功真相資料不能與邪教宣傳品等同

一審法院將馮德瓊攜帶的、或已散發的幾份法輪功真相資料作為判刑的證據。律師指出:兩高關於邪教組織的司法解釋,規定的是傳播邪教宣傳品要依刑法三百條來處罰,而不是散發法輪功資料要處罰,這二者是不能等同的,將邪教宣傳品與含法輪功內容的資料等同更是沒有法律依據。

2、散發真相資料是信仰的合法行為

一審法院將馮德瓊攜帶、與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定為犯罪行為。律師說:馮德瓊作為一名法輪功練習者,學習研究法輪功書籍等方面的理論知識,這乃是其作為一個中國公民的最基本的個人權利。就算其將這些法輪功資料,向外散發也是作為一名法輪功信仰者的宗教信仰活動。有信仰必會有與他人進行交流、學習其信仰理念價值觀的行為。人之信仰及思想觀點乃屬人的精神領域,其只有與人交流、學習、表達、乃至影響,才可豐富、拓展人之精神、意識領域的想像力、洞察力及創造性、藝術性。自古以來,有信仰必有信仰者的佈道之行為。這也是為甚麼我國憲法會明確規定,嚴格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及出版、集會自由的因素之一。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確認了中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並明確規定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在我國刑法規定中,只有因攜帶持有違禁品等物品才可能涉嫌違法,比如槍支、毒品等,沒有規定說持有含法輪功內容的資料也是違法的、更如今天這樣要被審判起訴。

3、一審適用法律錯誤

律師透徹分析了一審法院用刑法三百條對法輪功信仰者判刑適用法律的錯誤。然後律師說,據辯護人查閱相關資料得知,不論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還是二高的解釋以及公安部的認定中,均沒有明確規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既然現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釋都沒有把法輪功定為邪教組織,那麼,一審法院適用刑法三百條來指控馮德瓊就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律師還從犯罪構成四要件一一做了清晰的闡述,並說,馮德瓊信仰法輪功或許散發了相關資料,但是不論從主觀意圖、客觀事實、行為及社會危害性等各方面來論述,均不構成犯罪。

4、律師意見:宣判馮德瓊無罪

律師表達二審辯護意見:辯護人已充份明確地證明,馮德瓊所涉嫌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一案,屬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律適用錯誤。建議二審法院合議庭宣判馮德瓊無罪。

本辯護人希望二審法院的合議庭組成人員要堅守法律底線,維護法律尊嚴,嚴格遵守刑法規定的「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畢竟今天坐在被告席的馮德瓊,是同我們一樣的普通公民而非劣跡斑斑的惡人。

馮德瓊已是六十多歲的老人了,常年高血壓(高壓達二百多),在本案案發時,瀘州市看守所就因其血壓太高拒絕收押而辦理了取保候審。現馮德瓊身體狀況極差且血壓依然太高。辯護人建議二審法院如果不能改判無罪釋放,也爭取「實報實銷」儘早的讓馮德瓊回歸社會、回歸家庭,安度晚年生活。希望合議庭合議時能採納。

兩個多小時庭審結束。法官宣布擇日再審。

二、馮德瓊被非法判刑迫害經過

瀘縣法輪功學員馮德瓊女士,六十三歲,農民轉城鎮居民。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在女兒上班地點被瀘縣國保蹲坑綁架,關進納溪看守所。數月前,馮德瓊到瀘縣毗盧鎮趕集被綁架,因體檢出血壓高非法關押未遂,被瀘縣國保鄧基祥等「取保候審」處置。此次瀘縣國保以馮德瓊離開所在地為由,將其綁架關押,說是作「在逃」處理。

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瀘縣法院在納溪看守所對馮德瓊開庭,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瀘縣法院下達判決,判馮德瓊有期徒刑兩年,處罰金兩千;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瀘州中級法院對不服誣判上訴的馮德瓊二審開庭。

一審、二審,馮德瓊堅持說,法輪功是佛法,是正法,我煉法輪功沒有罪。馮德瓊質問二審公訴人:一九九九年你們打壓法輪功,二零零零年公安部發布了紅頭字文件(公通字【2000】39號文件),認定邪教十四種沒有法輪功。你們為啥不執行二零零零年國家公安部的紅頭字文件呢?

一審,馮德瓊的女兒獲准為母親辯護,向法庭舉證母親修煉法輪大法身心受益的事實。一審判決下來後,馮德瓊的女兒立即給瀘縣審判委員會寫了一封情真意切的上訴狀。在為母親的申訴中講述了母親的善良與坎坷的人生。她說母親曾被各種疾病折磨的死去活來,修煉了法輪功疾病痊癒,身心愉悅,從此對法輪功非常堅定。當母親看到公安部取締的十四種邪教沒有法輪功時,得知現在全國各地每天都有法輪功學員被免予起訴、撤訴和無罪釋放的案例,母親更加深信法輪功是合法的,相信自己的堅守與選擇是對的。

二審,馮德瓊的兒女作為母親的辯護人,當庭念了刑法三百條的條款以後說道:法輪功既沒有控制成員,也沒有危害社會,不能把法輪功定為邪教;二零零零年、二零零五年、二零一四年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面世的文件,所公布的十四種邪教組織都沒有法輪功;二零一一年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廢除了禁止法輪功印刷刊物出版的禁令,說明了修煉法輪功、擁有法輪功的資料是合法的。

她還說,樹欲靜而風不止,子欲養而親不在。人生最大的幸福莫過於家裏沒有病人,牢裏沒有親人。都說女兒是媽媽貼心的小棉襖,而我卻在我媽本該享受天倫之樂的時候無辜遭受牢獄之苦而束手無策。我媽的血壓那麼高,希望你們站在公正的立場上,讓我們媽早點回家團聚。作為子女,我要為母親盡一點微薄的孝心。

從馮德瓊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被蹲坑綁架當天,直到一審、二審開庭前後,她的家人、親屬朋友們就一直在向相關部門一次次遞交申訴、信件,送去相關的官方文件等,希望瀘州市、瀘縣的公檢法司人員迫害法輪功的違法行為到此為止,不再製造冤假錯案。

通過走訪辦案單位、辦案人,大家看到,這些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其實是可悲、可憐的。他們淪為江澤民迫害的工具,不講法律,沒有法制觀念,像法盲一樣。對好人坐牢蒙冤遭難這等人命關天之大事,表現出極其的冷漠。他們被江派黑幫集團脅迫幹著違法的壞事,全然不顧製造冤假錯案的後果,心智是非常糊塗的、卻自以為是。

瀘縣法院法官陳啟松二零一四年曾非法判法輪功學員易群仁四年,這次又非法判馮德瓊兩年,他不知自己造的業、犯的罪有多大。馮德瓊一審冤判出台後,馮德瓊的親屬們兩次給陳啟松寫信講真相。信中寫道:請陳法官守住自己的正義良知,守住懲惡揚善的法官使命,獨立公正的處理馮德瓊案,依照法律判她無罪。雖然在現階段你會有壓力,但沒有風險。既對馮德瓊負責,對法律負責,也是對你的未來負責。杜絕冤案的產生,避免終身被追責的後患,何樂而不為呢?如果你屈從於某些勢力判了錯案,責任將由你一人承擔。因為案是你審的,字是你簽的,責任你是推卸不掉的。

中共江澤民集團對修煉「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顛倒了所有的是非善惡,敗壞了社會道德,同時也使中國的法制越發黑暗,給中國社會帶來了無法估量的損失,給中華民族帶來了無法彌補的災難,給中國人民造成了無法癒合的傷痛,從今日中國「假、惡、鬥」遍地,道德淪喪,貪污腐敗,就可以看出來。法輪功學員堅持正信、講清真相,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所有中國人的做好人的權利。生活在一個做好人被迫害的社會,是可悲、可怕的。

參與司法迫害法輪功學員馮德瓊的部份責任人:
瀘縣國保頭目 劉超
瀘縣法院審判長 陳啟松;陪審員 商晟、熊先孝
瀘縣檢察院公訴人 廖雯
瀘州市中級法院主審法官 陳剛;陪審法官 萬小波
瀘州市檢察院公訴人 楊喬(音)

看守所大門口對群眾攝像、拍照的警察、便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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