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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俞國家屬依法控告國保警察 遭恐嚇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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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明慧網通訊員上海報導)上海浦東難得的好青年、法輪功學員丁俞國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早上要上班的時候,被浦東國保和高行派出所警察攔截、強行檢查,沒找到甚麼;但他們拿出了三封真相信和六張光盤,一口咬定是丁俞國散發的,隨後在沒有任何手續、任何證件的情況下非法入室抄家,劫走了電腦,並將丁俞國帶走。家屬質問他們:你們有證據嗎?憑甚麼抓人!國保跋扈地回答:「證據會有的!」

鑑於國保警察在綁架、拘押丁俞國的過程中濫用職權、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丁俞國一直被非法關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丁俞國父親去郵局郵寄對浦東公安局國保科科長黃魏與浦東分局高行派出所所長王昕琦的控告信。當時,丁俞國的母親正在上班,卻突然接到神秘來電,說:「不要寄信」。

丁母馬上給丁父打電話,沒想到丁父的手機號碼傳來的卻是一個陌生人的聲音,問:「你是誰?」丁母說:「我是他的家人」,對方回答「你打錯了。」丁母:「這個號碼都打了幾十年了,怎麼會錯呢?你是誰?」對方說「你打錯了。」就掛了電話。

丁母感到十分可疑和恐怖,擔心丁父的安危,立即請假,出去尋找丁父,最後在郵局找到了丁父,他正準備郵寄。後來信未寄成,回家後,丁父在家裏的座機上接到一個陌生來電,電話裏說,知道有人去過他家,也知道信的相關內容,並進一步盤問相關參與人的情況,而且威脅恫嚇丁父。

接下來,丁俞國父母發現,他們倆的手機號都被封了,根本打不出去、也接不到電話。而且家裏座機也出現了明顯被控制的狀況。

丁俞國被非法關押至今已經三個月,現在其父母精神上受到嚴重的創傷,極度沒有安全感,擔心自己不知何時也會遭遇不測。

丁俞國家人在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給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局長寫信,反映國保警察抓捕丁俞國是在沒有證據、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違法進行;九月八日收到浦東分局法制辦沒有署名、沒有蓋章的回信,聲稱:「本局對其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及對居住地進行搜查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整個執法過程同步錄音錄像,程序合法。」

丁俞國家人親身經歷警察的違法行徑,不認為程序合法,並表示:既然有同步錄音錄像,本人要求公開執法過程的同步錄音錄像。

丁俞國,浦東金橋人,一九八二年生,從小品學兼優,個性敦厚。他小時候體弱多病,修煉法輪大法以後,身體健康,精力充沛。更重要的,他懂得了人生的真正目的,堅定的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做一個好人。丁俞國正直善良,待人寬厚,助人為樂,鄰居親友交口稱讚。在物慾橫流的現代社會中,這樣踏實本分的青年實在難得。

關於丁俞國這次被綁架情況,請參考明慧網相關報導《上海丁俞國被非法關押至今》《拒絕接待律師 上海浦東國保被控告》等。

浦東國保和高行派出所警察所違反的法律法規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早上,數名浦東國保和高行派出所警察在沒有出示警察證和檢查證件的情況下強行拔掉丁俞國的助動車鑰匙,打開後備箱進行強行檢查。之後又在沒有出示警察證、搜查證的情況下對丁俞國住宅進行了非法搜查。被控告人在現場當場填寫空白的拘留通知書。當家人質疑其憑甚麼抓人,有證據嗎?警察聲稱「證據(以後)會有的。」

被控告人的行為違反了《刑事訴訟法》、《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相關法律法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第一百三十六條: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第四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並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偵查犯罪,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僅憑懷疑就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根據《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手段惡劣的;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3、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場所非法搜查的;4、三次以上或者對三人(戶)以上進行非法搜查的」。

根據《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對明知是無罪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立案、偵查(含採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5、其他枉法追訴、不追訴、枉法裁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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