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8日,上午10點多,當時張俊玲家中正在裝修,門開著,琿春三派出所警察兩人(穿警服)闖進屋內,張俊玲當時在臥室,裝修的工人喊她出來,說派出所的人來了。張俊玲從臥室出來後問甚麼事?警察說:登記一下戶口,拿以前登記戶口為藉口,還假裝詢問鄰居家的情況(其實這都是幌子)。
這時從樓上下來幾個便衣,從樓下也來了幾個便衣闖進屋內,警察拿出一張紙讓張俊玲簽字,張俊玲沒看是啥就簽了名,簽完後,警察說是搜查證,現在對你進行搜查。張俊玲一下反應過來,一把將簽字的單子扯掉作廢,一邊說:「我也沒犯法,你搜查啥。」這時警察不容分說就開始翻找,一個警察說:「你把東西拿出來,我們就不翻了。」當時因裝修,東西放的很亂,他們進入臥室內,把放在床頭櫃上的一個盒子,內裝大法書約五六本、還有p3、p5各一個,倒出擺在床上拍照,當時張俊玲的手機也在床上。警察還讓把大法師父法像交出來,還滿屋子找大法師父法像,衣櫃,櫥櫃、是櫃都打開了,警察再沒翻到想得到的東西,就將大法書籍、p3、p5,還有手機一同拿走,臨走時,將張俊玲掛在衣櫃上門上多年的四個掛件摘下來拿走了(是踩著床摘下來的)。
不法警察將張俊玲綁架到三派出所門前沒下車,從派出所出來一個女的,上車後一直拉到琿春市公安局。到公安局後,將張俊玲帶到一個審訊室讓坐鐵椅子,張俊玲不坐,說:我沒犯罪,不是犯人。警察讓吐吐液,張俊玲不吐說:「幹啥,要摘器官呀?」警察強行按指紋、照相。
張俊玲一直講真相,告訴警察們,她自己身患二十多種疾病,三級殘疾(左腿小腿截肢),特別是在二零零七年得了乳腺癌,右側乳房全部切除,出院修煉法輪功後一身的病都好了,十年裏沒花一分錢吃藥打針。警察要看病例和醫療保險理賠保險單。
警察看到P5里的控告書,問:起訴江澤民的控告書是誰寫的?張俊玲說是我自己寫的,你好好看看,那都是事實,都是我的親身經歷。詢問後,非法拘留十五天;然後帶張俊玲去醫院檢查身體,測心電、B超、透視、抽血等,傍晚送去拘留所。
因張俊玲血壓高、心肌缺血、冠心病等症狀,拘留所拒收,當天晚六點多被放回家。
回家幾天後,居住的社區打電話讓去社區,說甚麼給辦家庭醫生,張俊玲說不需要,社區人員又去家騷擾。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社區兩個女的又到張俊玲家騷擾,鬼鬼祟祟地在窗前張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