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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四年冤獄折磨 黑龍江一級警司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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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明慧網通訊員綜合報導)黑龍江省牡丹江監獄政治處人事警備科幹事、一級警司侯希才,畢業於黑龍江省司法警官學校,因堅持修煉法輪功,於二零零九年被非法判刑四年,遭受種種慘無人道的迫害。中國最高法院二零一五年五月宣布「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後,侯希才二零一五年六月控告元凶江澤民。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後,江澤民瘋狂發起對數以千萬計堅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國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的迫害,致使億萬修心向善的民眾及其家人被捲入長達十七年的浩劫之中,眾多法輪功學員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等,並造成現在社會道德急速下滑,社會秩序混亂,經濟下滑,尤其是司法系統的混亂黑暗。

法輪功學員訴江,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所有中國人的做好人的權利。至今有二十多萬名法輪功學員及家屬將迫害元凶江澤民告到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

被控告人江澤民因一己之私、利用手中權力操控包括公、檢、法、司、監獄等在內的一切國家力量和資源對法輪功信仰群體發起的群體滅絕政策,涉嫌構成至少以下45種犯罪:誣告陷害罪、利用中共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罪、侵犯通信自由罪、擾亂法庭秩序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妨害作證罪、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破壞集會/流行/遊行示威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窩藏/包庇罪、刑訊逼供罪、酷刑罪、故意殺人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強姦與性暴力罪、強迫勞動罪、非法逮捕與拘禁罪、濫用法律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盜竊與破壞財產罪、侮辱罪、誹謗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搶劫罪、綁架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搜查罪、非法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故意傷害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瀆職罪、侵佔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遺棄罪、虐待罪、侵犯通信自由罪、報復陷害罪、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

下面是45歲的侯希才在控告狀中陳述的部份事實與理由:

法輪功也稱法輪大法,是由李洪志先生於1992年5月傳出的佛家上乘修煉大法,以「真善忍」為根本指導,包含五套緩慢優美的功法動作。法輪功要求學功者要嚴格按照宇宙特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心性,做事先考慮別人,有問題先找自己的原因,從做好人做起,在家是好父母、好丈夫、好妻子、好女兒;在社會是好公民、好叔叔、好阿姨;在學校是好老師、好學生;在單位是好領導、好職工,處處體現出一個修煉者道德高尚的風範。法輪功不治病,但由於法輪功注重心性修煉,祛病健身效果顯著,很多長期有病的人或藥簍子煉功後在很快就達到全身無病的狀態。

1996年朋友修煉法輪功親身受益後,介紹我修煉法輪功。通過幾年來的親身修煉實踐,親身體會到了法輪功確實如其功法中介紹的那樣是一個讓人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個好人的高德大法,所以才下定決心修煉法輪大法,走上一條美好的人生之路!

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物慾橫流,人類的道德也隨著經濟發展而急劇下滑。在修煉前,我在這個社會中產生了許多非常腐敗的思想以至於隨著社會環境不斷擴大,如果作為一個不修煉的人,在今天這個社會中是很難把握好自己的,只能向下越滑越深。修煉了法輪功後,人在向善和好的方面轉變,以至更好。法輪大法讓人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個好人,有益自己和他人,有益社會和國家,這是我內心希望的。通過修煉法輪功,自身敗壞的思想和行為一點點的在清除和消失,在單位幹工作兢兢業業,盡職盡責,多次受到單位評優獎勵,和別人爭辯的少了,對別的冷言冷語也能很坦蕩對待,對錢財也能不斤斤計較和不佔對方便宜,身體更加健康了。

我在法輪大法真善忍理念的指導下能做到更加寬容別人,更真誠,更善良,我堅信我一定能達到法輪大法要求的那樣─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堂堂正正的做一個法輪大法所要求的那樣標準的好人。如果人人都能按「真、善、忍」的標準做個好人,社會將更加和諧和美好。

然而,當我還沉浸在大法修煉的喜悅中的時候,江澤民利用手中的權力一手發動的對法輪功的迫害也波及了我這個大法修煉者,使我遭受不白之冤,使家庭、妻子兒女、父母、兄弟姐妹都遭受巨大痛苦和傷害,從此過著身陷牢籠,失去人身自由、過著暗無天日的生活。走出牢籠後仍然生活在居無定所、單位不給恢復工作、生活無來源、妻離子散、親人不理解的壓抑痛苦中。

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憲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憲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然而1999年7月,江澤民利用手中的權力,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對法輪大法進行了慘無人道的血腥鎮壓。我也因修煉法輪功被迫害,信仰自由、人身和生存權利被迫害剝奪,於2008年3月31日被非法判刑四年關進監獄。

在1999年7月20日江澤民發起對法輪功的迫害後,本人家裏成員及親屬都聽信了江澤民犯罪集團對法輪功的誣蔑構陷之詞,都對我發起了思想轉化的強烈攻勢,當時的恐怖形勢和恐怖氣氛讓人感到極度的窒息恐懼,妻子將我修煉所學大法書籍全部撕毀,並對我下通緝令,要求停止修煉法輪功,否則就離婚,還與我激烈哭鬧和吵鬧。妻弟也用玻璃杯打我,將我的右大腿上部外側劃出一個釐米的大口子,現在還有疤痕印證。

打壓的恐懼,使我們深切感到一種非常不安全感充滿整個家庭和生活,每個人心裏都慌慌的。單位還集中找修煉法輪功的學員開會談話,對我們法輪功學員施加以巨大壓力,要求立即放棄修煉法輪功,否則將按上級要求處理。那時本人也被迫表態暫時聽從了單位要求,但是明知法輪功好卻不敢公開表達和煉功,精神上承受極大壓力和痛苦。因為修煉過法輪功,所以在後來的歲月中,無論怎麼努力工作,也得不到提職,因為修煉法輪功就被扣上反黨和政治不進步的帽子,無法提幹。在每到打壓法輪功高峰期或敏感日,單位都把我們修煉法輪功的職工列為重點監視對像,暗中觀察我們的行為,如若有單位認為的「激進」的情況,馬上找談話,施以強大壓力,因為我所在單位是監獄機關,對這方面的情況很敏感。

多年來一直在江澤民製造的這種無形的恐怖壓力狀態下生活,這都給本人和家人帶來了長期和揮之不去的陰影。因為本人後期不放棄修煉法輪功,妻子感到壓力很大,害怕我被迫害被抓,家庭生活失去保障,所以動輒就與我哭鬧爭吵打罵,甚至摔碎家裏的物品,嚴重時還要不活了。家庭生活始終籠罩在一種濃厚的恐懼和極度的壓抑中,面對社會,甚至感覺在社會上抬不起頭來,生活得非常壓抑,有時妻子喝酒喝得大醉來發洩因我修煉被打壓而給家庭生活帶來的麻煩而產生的怨氣。2008年3月31日只是在網上幫助同修下載點明慧網的信息資料就被綁架,後被非法判刑四年。

2008年3月31日,在江澤民犯罪集團的指使下,我被牡丹江國保大隊警察彭福明等人綁架到牡丹江市看守所,失去人身自由。之前已在單位被看管三天三夜。在被綁架的初期,警察彭福明對我刑訊逼供,企圖讓我承認他們羅織的罪名。他們將我雙手緊緊銬在老虎凳上,不讓我身體動彈。不讓我上廁所,有尿不讓撒,憋的膀胱直疼,最後憋不住了,勉強勾到一個腳底下的一個礦泉水瓶子,很費勁的行了方便,一瓶沒裝下,還洒在了地上。還不讓喝水、吃飯,還打我好幾個嘴巴子,還恐嚇我要上刑,灌辣椒水。當時還逼我下跪,被我嚴詞拒絕。這都對我的身心造成了極大的痛苦和傷害。他們還非法闖入我家進行搜查,使家人精神高度緊張,多天陰影揮之不去。搶走我的電腦一台至今沒有歸還。非法審訊我的那些天,老天爺基本天天陰天下雨,似乎在昭示著我的冤情。

2008年3月31至2009年4月我被非法關押在看守所。 剛進看守所,本人就被強迫脫光衣服接受檢查,後來又被強制剃光頭和穿號服。看守所衛生條件非常差,剛進去,沒有被褥,只能睡在涼板鋪上。和有傳染病甚至是性傳染的嫌疑人混雜在一起居住。在看守所關押期間每天被強迫從早上四點左右就得起床幹活揀筷子,編大錢小飾品,被強迫做體操,唱獄歌,睡的是涼板鋪,無法洗澡,身上都生了蝨子。上廁所大小便不讓結束就得起來,否則就要被牢頭罵。廁所和住的地方在一個房間,且人員眾多,整個屋子沒有好味,經常是臊臭味。還被強迫晚上值班監控別人。吃的都是粗糧稀湯,還吃不飽。家裏給存點錢,只能買點方便麵等便宜的食品,但也都挺貴的。有時還要受到牢頭的欺壓和臭罵,不敢說話表達想法和意見,受盡了欺負凌辱。

在看守所被強迫每天早上四點左右就得起床幹活揀筷子期間,腰都累得直不起來,只能幹一會活,直直腰坐下一會,再站起來直直腰。這也有床鋪非常涼的緣故導致的。在看守所裏,那裏的嫌疑人有時經常說一些污言穢語,不堪入耳。這都使我的身心健康受到了很大的摧殘,家人不能團聚,也給本人家庭帶來了無法用語言表述的痛苦。

在看守所被非法關押期間,本人得不到任何法律上的幫助,不允許聘請律師,不允許本人申訴辯護,就是無理長期在看守所關押近一年多,只是因為我給同修在明慧上下載點大法真相資料。

2009年1月20日,在江氏犯罪集團牡丹江市610辦公室的指揮下,牡丹江市西安區法院預謀在牡丹江市看守所小二樓秘密非法對我和戴啟鴻(也是牡丹江監獄警察)審判。參加非法審判的法官和檢察官有:審判長常曉輝,審判長劉輝,審判員常馨元,書記員常美卿,西安區檢察院檢察員金永煥,西安法警若干人。在這個強大的暴力機器面前,他們的淫威在這裏展現殆盡,為好人伸張正義的法律在這裏肆意被踐踏和違背,人的辯護權和言論權被任意剝奪和扼殺。非法庭審沒有通知任何家屬到庭,沒有任何律師辯護,也沒有通知任何群眾參加,一切都在非法和秘密下進行的。在非法審判過程中,不允許我們申辯和辯護,還幾次強行將為自己辯護的戴啟鴻扭出門外不讓參加非法庭審,幾次強行打斷我的申辯和辯護。我當時在法庭上質問常曉輝法官:」為甚麼我們家屬沒來?為甚麼我們的辯護律師沒有到庭?常曉輝法官回答說:」不用通知他們」。

整個非法庭審過程非常簡單草率,一看便知對我們二人的非法判決早已事先預謀準備完成,只等這天開庭走一下過場了事。非法庭審後不久,牡丹江市西安區法院以(2009)西民初字第239號非法判決使我和戴啟鴻分別非法獲刑四年和五年。

2009年4月被牡丹江市西安區法院非法判刑後送到黑龍江省牡丹江監獄集訓隊繼續非法關押迫害。

2009年4月至2009年7月在黑龍江省牡丹江監獄被非法關押期間,本人的工作單位--黑龍江省牡丹江監獄配合江氏流氓犯罪集團對法輪功的打壓,對本人和戴啟鴻非法做出了開除公職的決定,當時是牡丹江監獄政治處副科長宋軍和紀委辦科員楊廣宇代表監獄和江氏犯罪集團對我和代啟鴻宣讀的開除公職文件,至今因恢復工作問題本人和戴啟鴻到單位找了幾次都沒有結果,恢復工作遙遙無期。

2009年7月被牡丹江監獄集訓隊非法關押後轉到黑龍江省佳木斯監獄二監區四中隊繼續遭受迫害。

在被綁架到佳木斯監獄後,由於江氏犯罪流氓集團對監獄下有對法輪功學員的血腥迫害指示,佳木斯警察在江氏流氓犯罪集團的欺騙授意和指使下也不同程度的對我和代啟鴻進行各種的迫害。

佳木斯監獄二監區四中隊中隊長張格秋曾是本人在警校讀書時的下屆校友,本人一般不出頭,說起話來、恐嚇暗示性強,但此人擅長利用盜竊流氓犯、黑社會犯人、吸毒犯人、想早減刑出監犯人迫害大法弟子。曾安排多名犯人把大法弟子劉建富弄到水房惡毒毆打,用針扎腿,妄想迫使劉建富屈服轉化。在劉建富絕食近一個月,身體非常虛弱,仍不屈服的情況下,還不擇手段迫害。

傷害和摧殘在這裏成為家常便飯,法律在這些惡警眼裏形同虛設。警察張格秋曾對我說:「我在教改科轉化了二十多個你們法輪功,哪個敢不服」。談話中,向本人暗示:我整你們的辦法多著呢,別看咱倆有校友關係,你也得注意點,要不是礙於校友名聲和面子及你同班同學和我一個單位,對於你,我也不慣著。為了阻止我學法煉功,他除了親自上陣參與對我迫害外,還利用盜竊犯張傑等對我進行迫害。有一次,張格秋突然帶領犯人張傑,強迫我交出手中學法用的MP3。還有一次白天,犯人都出工了,我正在監舍大廳學習室煉功,張格秋聽犯人彙報說我正在煉功,他領著犯人突然闖進來,口吐流氓語言罵我,不讓我煉功,並對犯人說:「他再煉,就給我往死裏打」。江氏流氓犯罪集團和的流氓本相在這裏得到充份體現。

張格秋安排多名犯人包夾、監控我,限制我的自由。安排值夜班犯人郝秋濱和騰達監視我,以防止我晚上起來煉功。有一天早上我起來到水房煉功,被夜班犯人郝秋濱發現過來強行制止,有時我晚上趁犯人睡覺了,在鋪上煉功也被夜班犯人騰達發現喝斥強行制止。

張格秋安排我幹活,強迫打掃衛生和運送垃圾,給犯人打飯。由於我有同班同學和校友是佳木斯監獄的警察,且職務都很高,張格秋考慮直接整我不方便,所以顧及名聲,不想讓我的同學和校友知道他直接參與迫害人,就想方設法利用犯人整我,以達到不讓我煉功的目的。犯人在警察張格秋的授意下,有了撐腰的後盾,迫害起法輪功來更加肆無忌憚。

2009年8月18日,我剛被非法轉到佳木斯監獄二監區四中隊不久,早上六點多正在二層鋪上煉功時,突然有一個犯人從外面衝上來,衝著我大喊:侯希才快下來,不要在鋪上煉了。我沒下來繼續煉。這個犯人惱羞成怒,邊罵邊快速沖到鋪上狠命揮拳打在我的頭上,這時又上來一個犯人狠狠的扭住我的手和頭,那個犯人連續毆打我的頭和身體多拳。在這過程中,我大聲斥責犯人:「是誰給你們的權利,敢隨便打人?」面對斥責,犯人有所收斂。(按照獄規,犯人打人是要處罰的,但打我的犯人甚麼處分也沒有給)當時我臉被打腫,鼻樑被打青,多天才恢復!打完後,犯人看我還不屈服,就說:「以後再煉功就從二層鋪上把你踹下去,摔死你!」(以前我們法輪功學員有被犯人從二層鋪上摔下去摔傷殘的)犯人氣燄十分囂張。其實這是張格秋事先和犯人預謀安排的,就是要整法輪功。

被打之後,我找張格秋說:我被犯人無辜毆打,應該怎麼處理。張格秋:誰讓你煉功了,該打,以後再煉可能還得打你,那些犯人,可厲害呢,你給我小心點,他們打你我也沒辦法。作為監管犯人的警察,竟然這樣說話,可見他們與犯人狼狽為奸。一個下屆校友,曾經關係還不錯的同校師弟,這樣在江氏流氓犯罪集團的謊言欺騙和毒害下,喪失了人性良知,喪失理性,公然違反道義和法律,對朋友,對修煉的好人無理迫害。這是怎麼的一個心理轉變過程。以前我覺得我這位校友同學張格秋人還不錯,但他一旦聽信了江氏流氓犯罪集團謊言和欺騙,在金錢和利益的誘惑下也就失去了理智,盲從邪惡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可見江氏流氓集團害人之深。

二零一零年七月份後,佳木斯監獄二監區對法輪功學員多次進行「五停」迫害,包括停止親人探視,停止打電話,停止通信等項目,時間長達兩個月,藉口是法輪功學員不寫所謂的「作業」,不參加所謂的「考試」。每一個被非法關押的大法弟子都不例外的遭到不同程度的迫害。我也沒有例外。

2011年2月新年剛過,佳木斯監獄接到江氏流氓犯罪集團指令立即成立嚴管隊,要求強制轉化法輪功,於是近二十幾個大法弟子被強制關在嚴管隊進行殘酷血腥迫害,不到十多天打死三個大法弟子(秦月明、於雲剛、劉傳江)。

在成立嚴管隊初期,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七日(正月二十五)早晨七點多,我利用給犯人打飯的時機送真相信給集訓隊的於大隊長,後集訓隊警察向我所在中隊打電話說你中隊有人給警察寫真相信,趕快帶回去。當時值班的隊長是任岩峰。任岩峰怒氣沖沖的來到犯人食堂找到我,氣急敗壞的狠命踢了我好幾腳,又怒氣沖沖的將我強行帶回辦公室。在管教室,不容我解釋,就兇狠地叫罵、毒打我,拳腳齊上,打在臉上、太陽穴上,直打得我歪倒在地。任岩峰一邊怒氣沖沖罵著我,一邊威脅我,要把我用手銬掛到牢門的大鐵門。突然趁我不備,一個耳光猛烈的打在我太陽穴上,我就覺得腦袋突然受到猛烈撞擊「嗡」的一下,眼前一黑,跌倒在管教室窗戶下面暖氣邊的地上。警察任岩峰上去又使勁的踢了二腳,一邊踢一邊怒罵著說:「你別給我裝,你他媽的快給我爬起來」。我躺在地上就是不起來,心裏知道起來還是一陣毆打。後被犯人攙扶著回了監舍。任岩峰還強行搜了我的鋪、箱、袋及身上,犯人田松芝和孟慶革參與搜身。之後被非法關押在二監區的法輪功學員被禁止走出走廊門。

同修被迫害致死,警察的瘋狂打罵使我感受到了江氏流氓集團對生命的無理的摧殘迫害。江氏流氓集團的群體滅絕政策「名譽上搞臭、精神上搞垮、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在監獄得到了充份實踐。我們三位同修在短短十幾天內就被迫害致死,至今參與迫害的警察和犯人沒有得到任何處理,家屬也沒有依法得到合理的賠償。

在高壓迫害下,我被安排的犯人包夾監視,禁止走出中隊大門,我的身體和精神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迫害。我的身體也在這次迫害之後出現了嚴重有病狀態,身體又黑又瘦,大腸乾燥便秘,頭疼、心臟疼心發慌多月,同隊的犯人都說:侯希才黑瘦的嚇人。經到佳木斯市醫院檢查,確診有心臟病和血壓高的症狀,但監獄無任何人過問,也不給辦理保外手續。在臨出監的前幾天,中隊長張格秋還在誘騙我說:「你得寫『三書』,這樣你才能順利出去,而且,你寫了『三書』,我還能得獎金,到時都給你。」被我拒絕了。這種誘惑的欺騙性叫人無法言表。

四年的非法監禁迫害,單位因為我修煉法輪功非法開除我公職,使我的家庭失去經濟來源,家庭生活受到嚴重干擾和破壞。本人、妻子和孩子以及父母兄弟姐妹和親屬在經濟和精神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摧殘和傷害。妻子承受不住周圍人的議論和經濟壓力,同時也聽信了江氏流氓犯罪集團的欺騙謊言被迫選擇了與我離婚。在我在牡丹江監獄集訓隊被非法關押期間,妻子向牡丹江市西安區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本人不同意離婚,但法院不進行任何調解,甚至公然支持我妻子的離婚訴訟,強制以(2009)西民初字第239號判決在我受迫害期間判我和妻子離婚,審判員是馬蘊慧,書記員是張傑,房子和孩子判都給了她,我一無所有,對我從精神和家庭上對我繼續進行殘酷迫害。在我被江氏流氓犯罪集團綁架後,妻子就領著孩子到外地娘家生活, 孩子也被迫離開家裏到外地讀書。妻子也只在我被迫害得非常嚴重,出現嚴重病態情況下,在孩子的要求下才去監獄看我一次。

四年迫害,身體遭到嚴重摧殘,家庭和生活都遭到嚴重迫害。身體被迫害得非常虛弱的情況下,走出監獄大門後,工作沒有著落,無人過問,妻子至今仍然在江氏流氓集團謊言的欺騙下不與我復婚,甚至繼續對法輪功充滿仇恨和侮辱。我過著到處流浪打零工的生活,生活居無定所,沒有經濟來源。是法輪大法讓人按照「真、善、忍」法理做人的理念,使我支持下來,性格由急躁變得平和和善了許多,心中遇到煩惱多以大法「真、善、忍」理念化解, 遇事更多時候先考慮別人,以寬容樂觀的態度對待周圍的每一個人和周圍的事物和所發生的事情。

法輪功在風雨中弘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獲各界給予的褒獎、支持議案和支持信函三千多項,法輪大法主要著作被翻譯成四十餘種文字,億萬不同族裔和文化背景的民眾同修一部高德大法。

鑑此,本控告人認為,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法輪功修煉屬於信仰範疇,而且法輪功讓人修煉按「真、善、忍」做好人,世人皆知,無論是從道德、法律還是從人類良知本性上,這都是全世界公認和認可的,任何針對修煉法輪功民眾和本人的打壓與迫害都是違背我國《憲法》《刑法》《民法》和一切法律和世界各國法律以及國際人權公約的,都應當受到刑事和民事法律追究,承擔刑事和民事責任。公民的信仰和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應受到無理侵犯,不允許任何人非法摧殘或踐踏。被控告人江澤民利用職權動用一切國家資源,左右全國公、檢、法、司、監獄、看守所、勞教所、教養院、精神病院等機關和一切執法部門以及一切其它部門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及公民個人對法輪功殘酷迫害的犯罪行為已觸犯我國《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和《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和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依法應當受到懲處和承擔刑事和民事法律責任,並賠償本人和所有被迫害大法弟子因迫害所造成的精神和物質損失和傷害,故懇請公、檢、法、司等機關立即立案調查和偵查,並根據調查的江氏犯罪集團犯罪事實,立即將其法辦。

在本控告書最後,本控告人真誠希望檢察官、法官能夠順天意而行,儘快依法立案查處,將被控告人江澤民早日送上法庭,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和其它一切責任,立即停止對法輪功信仰才的一切形式的非法迫害,還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清白,還法輪功的清白,還法輪功一個合法的修煉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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