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學員請律師做有罪辯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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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最近聽說大慶地區和瀋陽地區的學員請律師給同修進行有罪辯護,聽後甚為驚訝!正法已經到了最後了,有罪辯護是對迫害的承認與妥協,是大法弟子絕對不能認可的。

師父講:「作為大法弟子,你的一切就是大法所構成的,是最正的,只能去糾正一切不正的,怎麼能向邪惡低頭呢?」[1]

做有罪辯護等於是對大法和大法弟子的侮辱,是不能認可的。這是迫害初期學員都能認識清楚的基本問題,為甚麼現在還會存在?還在這樣做?而且請律師的都是由協調人或營救組負責,這就更讓人難以理解。

退一步說,就是同修家裏的常人為給同修減刑請律師做有罪辯護都是我們不能認可的,為甚麼協調人或營救組還這樣做?有罪辯護能證實法嗎?我們營救學員的目地是甚麼呢?僅僅讓學員早出來不是目地,那樣的話,為甚麼大法弟子這麼多年來不畏艱險、不怕勞教、判刑,也要說真話,不向邪惡妥協?證實大法好,讓世人明真相讓他們能夠得救,才是我們的目地。

所以個人認為,參與請律師給同修進行有罪辯護的學員都有意無意中在起干擾作用,應立即停止並正視自己的問題。

這樣的事情在哪個地區能發生,是不是這個地區的同修也該想一想,為甚麼這樣的事情在本地區能發生?甚至是協調人或營救組參與的,這不把整個地區帶偏了嗎?也有一些同修知道這事不對,但為甚麼不能馬上去制止呢?或聽後沒有反應?我們應該從心性上好好找找自己的原因。

個人的認識,不足之處請同修指正。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精進要旨二》〈大法堅不可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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