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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古稀老人被判刑五年 律師控告公檢法製造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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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七十五歲的張心鑑修煉法輪功後善待他人,親朋同事鄰里有口皆碑;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被警察從家中綁架、構陷;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被非法判刑五年,當天上訴。

張心鑑的二審辯護律師──重慶新原興律師事務所律師唐天昊,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向宜賓市中級法院控告宜賓市翠屏區公檢法相關人員故意製造假案錯案冤枉無辜。唐律師說:「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最近都發文強調,對錯案終身追究。本案是辦案人員明知而製造的假案,他們肯定會被追究錯案責任,希望有權機關不要庇護被控告人的違法責任,自己也違法犯罪。」

唐律師說:根據憲法第三十六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団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那麼對於公民來說,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至今仍無任何的法律規定不讓普通民眾修煉法輪功。同時無論這種信仰受國家保護或者不受國家保護,修練都是合法的。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構成徇私枉法罪。《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也規定涉嫌「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它隱瞞事實、違反法律劰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應予立案。

唐律師指出:根據上訴事實和法律,明知追究張心鑑的刑事責任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仍然予以追究,(公檢法相關人員)共同涉嫌徇私枉法罪。

張心鑑老人一九九六年開始即接觸並修煉法輪功,修煉真善忍做一個好人,強身健體提高心性,助人為樂,善待他人,親朋同事鄰里有口皆碑。因為堅持真善忍,講真話,二零零八年遭受非法拘留迫害。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宜賓市翠屏區警察開著一輛麵包車來到宜賓市翠屏區南岸七星小區,非法入室,搶劫走了張心鑑家中的私人財物,並將他們夫妻二人從家中綁架。老伴陳星吟當天被放回家。

張心鑑被非法關押在宜賓大益看守所,五月十四日被所謂「逮捕」。翠屏區公安分局警察將構陷他的案卷移交到翠屏區檢察院公訴科。

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家人為張心鑑聘請的北京律師到宜賓市翠屏區法院閱卷;十月十八日,律師到法院開庭前會,會後說甚麼時候開庭再定。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八日,宜賓市翠屏區法院第一次對張心鑑進行非法庭審,律師做無罪辯護,當天沒有宣判。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宜賓市翠屏區法院第二次對張心鑑進行非法庭審,當天判五年。當日律師寫了上訴,到市看守所去找張心鑑本人簽名後,下午就把上訴狀交到翠屏區法院,請審判長楊光轉交到宜賓市中級法院。

上訴狀指出:上訴人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危害社會和他人,為的是遵循中華傳統文化,守衛傳統真善忍美德,上訴人無罪。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基本事實不清,且程序證據違法,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原北京律師黎雄兵和張心鑑家屬,一起到宜賓市中院去找負責張心鑑案件的立案庭黃雲時,家屬又交給了黃雲一份聘請重慶新原興律師事務所律師唐天昊的委託書。是當著北京律師的面交給中院黃雲的。當天,黎律師出來後說:主審張心鑑的中院法官叫康豔秋。

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當重慶律師唐天昊來宜賓找到黃雲閱卷時,黃說沒有收到過家屬交的聘請委託函,唐律師又重新交給黃一份。當時黃雲就告訴唐律師說,張心鑑的案,他不開庭審,想維持原判。後來家屬去找他,也是這樣說的,不開庭。

張心鑑老人從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被綁架羈押已經一年多,由於有高血壓等症狀,據說他甚麼都不能做,身體很虛弱。

宜賓市翠屏區袚控告的公檢法人員:
1、翠屏區法院:本案審判長:楊光、審判員:申伯英、審判員;塗開英、書記員:唐婭洲。
2、翠屏區檢察院:決定批准逮捕張心鑑的批捕科長、檢察長、公訴人:王生東、決定起訴的科長等。
3、翠屏區公安局:翠屏區公安局國保大隊民警:刁勇、肖波、唐健、程中良、國保大隊隊長:廖旭冰、副隊長:謝明彬、公安局局長:楊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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