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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黃山市警察利用居民身份證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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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我從南京乘火車回家鄉黃山市,在黃山站出口處的外面等待家人接站,幾個車站工作人員模樣的人要求我出示身份證,對方未聲明身份(其實出站了,是不用看身份證的)。

我把身份證遞過去,對方接過身份證看後,就把身份證收起來,說讓我跟他們進去。我問是甚麼事?他們說不知道。我沒有理他們,仍在站口等家人,後我幾次要求他們歸還身份證,他們不還。

過了一會,一個看似他們領導的人來了,我問他貴姓,他說姓江,我粗心沒有問他所屬的單位,警號也沒記下來。我首先對他們扣我身份證表示抗議,他讓那人把身份證還我了。

我問他甚麼事,他說的話我不太聽得明白,他說:「剛才車上發生了一些事,」我說:「甚麼事?」他說:「那你就不要問了。」我說:「你到底想問甚麼?」他說,從蕪湖車站上了一個人,很可疑,問我有沒有注意到。我說:「那我只能告訴你,我沒有在意。」

正好這時,我家人來接我了,這位江先生就讓我走了。我禮貌性地謝謝他,並說:「今天沒有時間,要不然真想和你好好聊一聊。」他說:「是啊,我也想和你聊一聊。」因為當時他的態度還比較友善,我就沒有就他們扣留身份證一事曝光此事。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晚,我準備從黃山市返回南京,已通過安檢和常規的身份證檢驗,來了兩個警察模樣的人,又要我出示身份證。看過我的身份證後,說讓我跟他們去,有點事,但沒有聲明他們的身份。我問他們是甚麼事?他們說:「肯定是有事。」我問他們的姓名,分別是鮑劍(男)、陳嵐(男),又問他們的單位,他們說是「黃山鐵路派出所」的,過程中,又來了一個女警,也問了姓名,叫張桂晰。

我問:「你們做這件事是誰安排的?依據甚麼操作的?」他們說是領導安排的。我說「是哪個領導?」他們不肯說,我說:「你們不能老搞這樣的事,上次回來,已經被你們留過了,也不說甚麼事,這次還這樣!到底是哪個領導叫你們幹這件事的?還是上次那位姓江的嗎?」他們說不是姓江的。

這時,他們中一人又拿著機器讓我把身份證給他驗,我沒有給他,我說「我馬上要進站了,你們不要耽誤我上車,這可不是開玩笑的。如果你讓所有的人都重新驗身份證,我就讓你驗。」

見他們還是不說真實的意圖,我就說:「現在都甚麼時候了,那些迫害法輪功的人一個個都被抓起來了,你們還幹這種事!」

他們其中一人用有些驚詫、有些神會的眼神看著我,不知道是誰說了一句「那不好意思了。」幾個人就走了。我靜下來發了一會正念,又過了一會,我就進站上火車了。

我知道,這些人也許是不明真相的,也許是了解真相而為了養家糊口的,他們大多是在無知的情況下幹著違法的事情。所以我心生一念,想讓他們明白真相,能選擇一個美好的未來。我想把我的訴江狀發到他們的郵箱中,但目前為止在網上查了很久,仍未查到黃山鐵路派出所的郵箱和他們中任何一人的電子郵箱,也沒有他們的電話。希望知情人可以提供。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來源:大陸網站
以下為本法相關內容的摘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三條 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第六條 居民身份證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統一製作、發放。

居民身份證具備視讀與機讀兩種功能,視讀、機讀的內容限於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項目。

第三章 使用和查驗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變更公民身份號碼,或者在居民身份證上登載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項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載虛假信息的;

(四)違反規定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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