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申訴問題的一些探討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刑事申訴是指對檢察院以及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

營救被非法關押的同修,我們往往止步於法院的枉法刑事判決,也就是法院宣判後,我們就無奈的接受了刑事判決書的結果。其實,我們沒有重視一個關鍵的環節,那就是「刑事申訴」。

中共公檢法司人員現在慣用的伎倆是匆匆走個過場,就將同修送入監獄非法關押,就覺的萬事大吉了。目前,在北京周邊建造了一個大型的短期服刑監獄,企圖將勞教制度變相成為短期的服刑制度,針對大法弟子進行迫害。

當同修被中共人員非法審判關入監獄後,很多同修都感到無可奈何,而當監獄關上漆黑的大門,就開始肆無忌憚的迫害同修:基本的生理需要──吃飯、洗漱、上廁所、睡眠等,都可以剝奪,用來逼迫同修放棄信仰!連簡單的家屬會見都變的難上加難!

其實同修在每一步都可以否定邪惡舊勢力的安排,在否定的過程中救度眾生。

被非法關押在監獄裏的同修應該提出刑事申訴,曾經被非法判刑的同修也可以提出刑事申訴,刑事申訴不是控告,而是對自己遭受的枉法裁判的結果予以徹底的否定。

當我們經過一系列的努力後,發現同修沒有被營救出來,就覺的用法律的手段無法制約邪黨,甚至有了無可奈何的心態,這是沒有理性的對待「營救同修」這個項目,因為我們所走的每一步都是為了救度眾生,對於結果,我們的心態就是順其自然。

對於刑事申訴,我們首先要明晰:法律不是邪黨迫害善良的工具,法律是用來制約邪黨的,大法弟子在利用法律懲惡揚善的過程中救度眾生。

同修被非法判刑不是法律本身有問題,而是邪黨不遵守法律,終有一天世間迫害大法弟子的首惡及其幫兇會站在法律的審判台上接受正義的審判。

下面我們從法律專業角度談談刑事申訴。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刑事申訴?

具有刑事申訴主體資格的是被非法判刑的同修及其近親屬。受委託的律師通過和被非法關押的同修會見使內外形成一個整體,共同否定邪惡的安排。

二、提出刑事申訴應在甚麼時間內?

申訴最遲應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二年內,向法院提出。但按照法律規定「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法院應當受理。

因此,刑事申訴對於被非法判刑的同修沒有時效限制。

三、刑事申訴應向哪一級法院提出

申訴人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

四、對刑事案件申訴有無次數限制

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法院一般只能申訴一次。

五、申訴人向法院提出申訴,是否停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

申訴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向法院提出申訴,不停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

六、刑事申訴應提交哪些材料

1、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事實與理由;申訴狀的格式可以通過百度搜索查詢,法律文書有嚴格的格式要求,只要把相應的內容填寫到格式的框架中即可。

2、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過法院複查後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份、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本文僅是對刑事申訴問題的探討,如果被非法關押的同修遭受邪惡的迫害,我們也可以採取刑事控告等方式處理,對於中共人員妄圖肆無忌憚的迫害大法弟子,作為整體中一個粒子,我們不能無視,中共惡人所做的每一件醜事都是我們揭露的素材,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更多的眾生能夠得救。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