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功學員維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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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本文彙集《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維權內容,供法輪功學員在中國大陸維權時使用參考: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的法輪功學員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二、侵犯法輪功學員公民基本權利的犯罪行為及法律依據

侵犯法輪功學員人身權利的犯罪

(一)警察或其他人員等,未經邀請,未經許可,強行闖入法輪功學員的家,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二)警察或其他人員等,對法輪功學員搜查身體,闖入法輪功學員家搜查住所,犯了非法搜查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警察把法輪功學員囚禁在洗腦班、派出所、拘留所、看守所、勞教所、監獄、監獄醫院、或其它地方;法輪功學員工作的單位等保衛科人員或任何人把法輪功學員關在一個屋子裏、賓館裏、辦公室裏,派人監視,限制法輪功學員不能離開,私設刑堂、私自禁錮,犯了非法拘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四)警察等人逼迫或者迫害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犯了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警察、郵政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隱匿、攔截或者非法開拆法輪功學員信件的,犯了侵犯通信自由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侵犯通信自由罪】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攔截法輪功學員郵件的,犯了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罪。

(七)郵政工作人員將提供郵寄服務過程中獲得的法輪功學員個人信息,非法提供給警察或者其他人員的,犯了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罪;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八)警察、街道辦事處、村委等人,公然故意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法輪功學員嘲笑、辱罵,往法輪功學員身上潑污物,或強迫法輪功學員吞食污物,把合法的法輪功學員的頭髮剪掉、剔掉,特別是剪的七零八落,強迫法輪功學員遊街,……,侮辱人格,破壞名譽,犯了侮辱罪。

(九)按著中國的現行法律,法輪功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是合法的公民,警察或法輪功學員工作的單位等人說法輪功學員違法,給法輪功學員扣上罪名,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罪名,損害法輪功學員名譽、人格,犯了誹謗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十)警察或其他人員等,把法輪功學員強行帶走、綁架劫持到某處,如洗腦班、派出所、看守所、勞教所等,向法輪功學員家屬勒索「生活費」、「保證金」、其它名目的財物,或迫使法輪功學員購買看守所、勞教所、監獄裏的高價生活用品變相索得錢財,不管是否勒索成功,犯了綁架罪。綁架法輪功學員為人質,向法輪功學員家人索要、收取財物,敲詐勒索,也是綁架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一)警察等人直接或變相故意傷害法輪功學員的身體(包括傷害肉體,用不明藥物毒害神經中樞……),致使法輪功學員受傷,或致殘的,犯了故意傷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二)警察等人迫害法輪功學員致使死亡的,犯了故意殺人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警察等人,對法輪功學員施用肉刑(如毆打,吊銬,捆綁,電擊,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體的方法……)或變相肉刑(如凍、餓、烤、曬,強迫站著,蹲著,不讓睡覺……),逼取口供,逼迫法輪功學員承認強加的偽證,強迫法輪功學員承認強加的罪名,不管是否取得口供,犯了刑訊逼供罪。

(十四)警察等人,對法輪功學員或法輪功學員家人,採用暴力或威脅手段,逼迫法輪功學員或法輪功學員家人說出其他人,出賣或變相出賣人,作偽證或變相作偽證,以此偽證企圖迫害其他人,犯了暴力取證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2、侵犯法輪功學員財產權利的犯罪

(十五)警察或其他人員等,乘法輪功學員被綁架之機,或對法輪功學員實行綁架未遂,迫使法輪功學員不能在場,或者對法輪功學員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到法輪功學員住處搶走電視機、影碟機、錄音機、電腦及打印機、鑰匙、證件、存摺、現金、手機、相機、手錶、首飾等貴重物品、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汽車……,犯了搶劫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入戶搶劫的;

(十六)警察或其他人員等,在法輪功學員不知情的情況下,到法輪功學員住處搬走電視機、影碟機、錄音機、電腦及打印機、鑰匙、證件、存摺、現金、手機、相機、手錶、首飾等貴重物品、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汽車……,沒有實行綁架法輪功學員的,犯了盜竊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十七)警察或其他人員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法輪功學員或其家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財物,犯了敲詐勒索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針對法輪功學員的瀆職犯罪

(十八)組織、領導、指揮、唆使他人迫害法輪功學員或者因法輪功學員起訴江澤民而對其實施拘留、判刑、抄家等非法剝奪法輪功學員申訴、控告權利的行為,犯了濫用職權罪。積極協助或者參加迫害的,為濫用職權罪的共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十九)警察、檢察官、法官等司法人員非法追究法輪功學員刑事責任的,犯了徇私枉法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針對法輪功學員的其他犯罪

(二十)郵政工作人員故意延誤投遞法輪功學員郵件的,犯了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法輪功學員的控告途徑

1、警察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針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犯罪案件以及其他犯罪案件,向各級人民檢察院控告;

2、針對法輪功學員的侮辱、誹謗犯罪,向各級人民法院控告;

3、不是利用職權實施的針對法輪功學員的犯罪案件,向各級公安機關控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四、其它注意事項

1、對法輪功學員的行政拘留及刑事拘留、逮捕等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都是非法拘禁;

2、對行政機關(公安局)針對法輪功學員的行政拘留、罰款、抄家等非法處理行為(具體行政行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覆議並申請國家賠償;

3、各級政法委、610、公安局等迫害法輪功組織的主要領導及直接負責人都是濫用職權罪的犯罪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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