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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十多年殘酷迫害 陝西安康市闞光英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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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陝西報導)「16年的殘酷迫害,我長期被監視居住、監控電話,先後被7次抄家、3次拘留、勞教2年和判刑4年。期間在看守所被脫光衣服搜身後光著身子下蹲,公開的辱罵和刑訊逼供;在勞教所和監獄迫害更為嚴重,受盡了難以用語言敘述和形容的慘無人道的辱罵、毆打、各種酷刑折磨以及長時間的體力勞動和各種精神傷害……由於控告書篇幅限制,不能逐一申訴,只能粗略表述。」

2015年8月23日,49歲的安康市闞光英女士向最高檢察院、法院郵寄了控告書,請求對被控告人江澤民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下面是闞光英女士陳述的部份控告事實與理由:

一、酸楚又幸運的人生

在修煉法輪功前,我的命像「黃連」一樣的苦!1966年冬天我出生在家族及整個社會重男輕女的年代,上面已有兩個姐姐,所以我剛出生就被母親丟進家裏一個用來裝酸菜的大瓦罐裏。外面下著大雪,活著的我在瓦罐裏拼命地哭著掙扎。危急時刻一直在外地搞工作組的父親突然回家,把我從瓦罐裏救了出來,並給我取名叫「勝利」。這樣的遭遇使我比其他孩子走路都遲,長期雙膝酸、軟、困、冰冷並疼痛,特別是走下坡路時難受的雙腿打閃跌跟頭,並最終落下關節炎的毛病,每到春夏秋冬季節交替的時候都隱痛。至今剛學走路時那個艱難的滋味兒仍然令我記憶猶新。而且我以前經常做噩夢都是小時候學走路時雙腿難受邁不開步的情景。更讓人難受的是從小夾不住尿,為此懂醫的父親用了許多民間土方才給我治癒。

4歲時險些喪命。當時在生產隊幹農活拼命掙工分的媽媽從早到晚的忙活,將我和3歲的弟弟讓兩個姐姐照看。一天早晨姐姐發現我生病後就叫來鄰居三娘喚人送我去看病。我得的是急性腦膜炎,昏迷了3天3夜。那時農村的醫療條件很差,醫治後留下了後遺症,經常頭痛。

7歲開始上學,路程較遠,早出晚歸,家裏生活條件差,吃飯是個很大的問題。於是上半年我上學一天的乾糧就帶蒸熟的土豆;下半年天漸漸的變冷,把紅薯蒸熟後,晚上將蒸熟的紅薯用紙鋪放在燒煤炭的地爐子旁邊烤著,然後早晨上學的時候帶著,這就是我上學一天的乾糧。吃的時間長了,就得了扁桃體炎,喉嚨兩邊長期化膿好不了,連說話稍微多一點就哽咽疼痛,多次治療無效。

那時爸爸常在外做事,家裏幹農活沒有男勞力掙工分,媽媽就頂男勞力。繁重的體力勞動使媽媽懷了幾個孩子都早產。可是上個世紀50年代全國搞大煉鋼鐵運動,媽媽跟著生產隊的男勞力到嵐皋縣蠟燭山大煉鋼鐵去了,把還很小的第一個姐姐放在家裏,結果不幸被意外致殘並最終死了。後來第二個姐姐出嫁了。第三個姐姐也死了。我成了家裏的老大,下面還有一個妹妹和一個弟弟。所以1983年上初中時我退學了,幫媽媽照看家裏。兩年後家境好轉,我姨和姐姐支持我到安康城學裁縫。1986年我進了集體服裝廠,後來又轉到安康縣(現在稱「漢濱區」)二輕局下屬的輕工刺繡廠。

1988年我嫁給了身患小兒麻痺腿有殘疾的丈夫,而且是和公婆一起住並有六姊妹的一個大家庭。丈夫上面有兩個哥哥、兩個姐姐和一個妹妹,成家後都出去住了,剩下我們和公婆一塊兒住。公公是南下老幹部,身體多病,婆婆要照顧公公。於是家裏的大凡小事、支人待客以及週末姊妹回來探望父母都得我應酬,家務我全包了,而且自己還要上班和帶孩子。後來公公的眼睛看不見了,並得了糖尿病綜合症,一年中有一半的時間都在醫院裏住。我既要買菜做飯,又要到醫院給公公婆婆送飯,還要上班和接送女兒上幼兒園。因為老擔心上班遲到早退,心理壓力大,於是1993年初我自動下崗了。下崗後除了一如既往的做著家事,我就在街上擺地攤做些小生意添補家用。那期間家裏的粗活重活我一肩挑,幹活不惜力,不知道愛惜自己,所以長期以來身體的勞累奔波、丈夫貪玩以及家裏婆婆和姊妹嫌我做地攤生意丟臉,我的心裏和身體實在扛不住了。特別是1995年臘月27日早晨我準備年貨時,突然感覺全身好像筋斷骨折,直不起,坐不下,四肢動不了,躺在床上一星期自己不能翻身和起來吃飯,大年初一六歲的女兒跪在床邊餵我吃飯,哭的淚人似的,我心裏難過極了,又委屈又傷心。後來到醫院檢查拍片發現腰椎間盤突出;還有4條肋骨有斷裂的痕跡,那時因為1993年秋天的一個夜晚公公因糖尿病嚴重昏迷過去,瘦弱的我和一位出租車司機將1米8左右個頭的公公抬上出租車送到醫院後,出租車司機抬著公公的腿,我摟著公公的上身跳下出租車,只聽到我的腰「喀嚓」一聲,但我還得咬緊牙關堅持將公公送到搶救室,就這樣我的肋骨掙裂了。

身體的病痛還好說,家裏的矛盾有時讓人心裏很難受。1996年我在家附近開了一個小商店,可是婆婆不願意我開商店,想讓我把商店轉讓給大姐家經營。那時我覺得婆婆太偏心了,傷心委屈,憤憤不平。本來身體就不好,心情影響得身體更不好了,總感覺身體不聽自己使喚。這些年風裏來雨裏去的患上了傷風鼻竇炎,成天噁心多痰,遇上颳風下雨天鼻子堵得實實的,嗓子也經常痛的說不出話;還有我的腹部成天脹得不舒服,不吃飯餓得慌,吃了飯又脹得很,憋得就像快生娃一樣難受,坐都坐不下;顧客買東西胳膊痛的取貨都轉不過彎,只能頭和胳膊一起轉動;彎腰取貨只能很艱難地直直的蹲下去;每月多半時間滿嘴都是潰瘍,吃飯喝水痛的鑽心。

身體越不好,心情更不好,惡性循環,不僅其它方面的病多,女人患的婦科病我都得上了。我常背著人淚流滿面,心裏憋屈得滿滿的,總覺得老天對自己不公,丈夫在家裏排行老三,腿腳又不方便,從小慣養,大小事都不操心,我的身體也越來越差,覺得這日子過到頭了,想想女兒還那麼小,要不真是死了算了!

然而苦盡甘來,喜從天降,我的幸運人生降臨了。

1997年秋,經朋友介紹,我有幸走進法輪功,對法輪功說的「真善忍是衡量好壞的唯一標準」很感興趣。我孜孜不倦的拜讀李洪志師父的著作《轉法輪》,在不斷的看書過程中,我對「真、善、忍」三個字的內涵及其怎樣按照這個標準做人有了一定的認識並在生活中身體力行。

令人做夢也想不到的是,短短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奇蹟發生了!我的身體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多年來給我生活帶來不便的腦膜炎後遺症、關節炎、心律不齊、腰椎間盤突出等重大疾病,以及長年的扁桃體炎、口腔潰瘍、鼻竇炎、子宮肌瘤等日常小毛病引發的各種令人痛苦的症狀都不翼而飛了。那種從未有過的全身輕鬆妙不可言的感覺讓我快樂極了!

身體的變化使我對法輪功有了全新的認識,才知道自己幸運的踏上了一條自古以來多少人夢寐以求甚至苦苦探尋的修道之路,我無法用語言形容自己是多麼的幸運!我明白和懂得了要想身體好就要先學會做人、學會做個好人、甚至更好的人。從那以後我對家人再也沒有怨恨心和妒嫉心。我開始在日常生活中時時刻刻修正自己的一言一行,不斷地學會包容、寬容和忍讓,守住良知,守住做人的道德底線,不斷地提高生命本質的昇華。從此丈夫和婆婆的身體越來越好,家裏的商店生意也越來越紅火,一家老小就是一個字--「順」。

二、無法用語言敘述和形容的殘酷迫害

正當我信心百倍在法輪大法的指導下學會成長,突然烏雲遮天,晴天霹靂的事情降臨了!江澤民動用全部國家機器大打出手,發動了史無前例的全面迫害運動,肆無忌憚地造謠、污衊和誹謗法輪功創始人,對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採取「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不問來源,直接火化」的群體滅絕政策,使用各種慘無人道的酷刑手段不遺餘力的打壓。長達16年的迫害,法輪功學員遭受了非法抓捕、拘留、關押、勞教、判刑、洗腦等精神傷害和殘酷的肉體折磨,被致傷、致殘、數百萬人失去生命,甚至還製造了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牟取暴利──「這個星球上前所未有的邪惡」的慘絕人寰的血腥事件;造成數以千萬計法輪功學員流離失所,妻離子散,家破人亡。江澤民罪行累累,難逃法網!

16年的殘酷迫害,我長期被監視居住、監控電話,先後被7次抄家、3次拘留、兩年勞教和4年判刑;在勞教所和監獄迫害更為嚴重,受盡了難以用語言敘述和形容的慘無人道的辱罵、毆打、各種酷刑折磨以及長時間的體力勞動和各種精神傷害。殘酷的迫害天天隨時都在發生,寫不完道不盡,駭人聽聞!由於控告書篇幅限制,不能逐一申訴,只能粗略表述。具體事實如下:

(一)監控、抄家、綁架、拘留

1999年7月底,新城派出所第一次非法闖入我家和經營的小百貨商店翻了個遍,搶走師父講法錄音磁帶1套(9盒)、幾本法輪功書籍和1盒煉功音樂磁帶。此後經常有新城派出所的、轄區居委會的以及國保人員上門監控和騷擾。

2000年7月19日,漢濱區國保大隊和新城派出所第二次非法闖入我家和商店抄查,其後把我綁架到新城派出所逼迫寫「三個保證」,我堅決不寫並當場講了法輪大法的美好和表示自己堅修到底。迫害一夜後,7月20日第一次把我強行綁架到漢濱區看守所非法拘留15天。期間家中商店裏的好煙不知被誰全偷走了。

2000年10月9日半夜,漢濱區國保大隊吳大隊長帶人第三次非法砸門衝入我家,一群人扛著攝像機在我家樓上樓下及商店到處翻抄並對著我和家人及室內物品拍照,搶走我師父講法錄音磁帶一套(9盒)及幾本法輪功書籍,並第二次把我綁架到漢濱區看守所拘留15天。期間家中的商店又一次被盜。

2001年1月漢濱區國保大隊第四次非法抄家,搶走法輪功書籍《轉法輪》和《洪吟》各一本、以及師父在國外講法書籍。我被非法關押到漢濱區看守所。期間家裏的商店再次被盜,商店的卷閘門被破壞廢掉。

由於漢濱區國保大隊、新城派出所管制轄區片警及居委會多次上門騷擾,嚴重影響和干擾我的正常生活以及給家人帶來極大的壓力,於是我去北京上訪想討個說法:煉法輪功修身養性,祛病健身有甚麼錯?我想討回寬鬆自由的煉功環境,討回公道,更討回我師父的清白!但是還未等我走到天安門廣場就被北京便衣警察綁架到北京天橋派出所非法關押,後又被劫到陝西駐京辦事處非法關押,最後被漢濱區新城辦事處有關領導和新城派出所及家人一起接回當地。可剛到安康火車站就被等候在車站的漢濱區國保大隊興師動眾劫持到漢濱區看守所非法關押。而且臨近春節,這裏陸續抓來很多法輪功學員,被國保大隊、610和看守所絞盡腦汁地想盡各種辦法迫害。

尤其2001年1月23日江澤民政治集團陰謀策劃了震驚中外的「天安門自焚」偽案,所以漢濱區政法委、國保大隊、610(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邪惡機構)、看守所連中國人最重視的傳統節日「大年初一」都不放過對我們的迫害。這些單位的工作人員一群一群的先後站在巡視台和號舍窗口上揮舞警棒不停地發出「嚓、嚓、嚓」放電的聲音和刺眼的火花,口中不斷地說著誹謗和污衊法輪功和打壓我們的惡毒話語,後來又把我們統一集中到看守所大廳觀看「天安門自焚」偽案,看完後又讓我們分別回到各自的號舍討論,每個人都必須發言,並要挾表態後果自負!輪到我表態時,我就講述了自己去天安門一路上看到的三步一崗、兩步一哨,挨一挨二到處都是便衣警察,警車滿街鳴叫,喧囂「寧可抓錯、不放一個、打壓一片」的情景,恐怕麻雀插翅都難飛進去,咋可能有人在那兒拿著汽油自焚?何況是被嚴密監視的法輪功學員?!討論達不到看守所想要的結果。於是又把我們強制逼迫到看守所大院面向安康市政法委、市國保大隊、市610、漢濱區國保大隊及區610的人員面前站著,外圍是武警手持警棒和手銬,強迫我們一個個表態自己咋辦以及對自己發言的後果負責。我抬頭嚴正地回答「我正在往好的方向做,我相信自己以後會越做越好!」安康市610鄧良賢(人稱鄧秘書)氣急敗壞地說「有人不要囂張,她的商店就別想再開了,她的房子就別想保住,那是共產黨的天地,屬於共產黨所有,不行就給她全沒收。」但是儘管當時氣氛恐怖,沒有一個法輪功學員表態放棄信仰。於是當晚看守所藉口調換號舍為由,命武警對我們搜身、搜查衣被和其它物品,強迫抽血化驗。

(二)在陝西省女子勞教所遭受的殘忍迫害

2001年正月十五,我們8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送到陝西省女子勞教所,其中我被非法勞教兩年,直到2003年1月回家。期間親身經歷和看到其他法輪功學員受盡難以用人類語言描述和形容遭受的超越古今中外的各種刑、訓和體罰的流氓手段,如像勞教所黑話叫作「架飛機、上肘子」的刑罰----穿約束服、死刑床、電警棍、吊銬、灌鹽水、餵大便、冬天銬那兒凍、夏天銬那兒曬、白天黑夜不讓睡覺、不讓上廁所等等各種折磨。

演示圖:電棍電擊

記憶最深刻的是2001年6月勞教所為了迫使法輪功學員集體洗腦轉化,把非法關押在各隊裏的法輪功學員突擊大調動,全部逼到教育中隊專門迫害法輪功學員的「轉化樓」--南樓二樓(共三層)。當時我被關在勞教所二隊,走出二隊前衣服被子被搜查個遍,走進南二樓時又再次被搜查個遍。其他法輪功學員也如此這般的進行。可我們剛把翻亂的東西收拾整齊一兩天後勞教所又把我們的衣物等生活用品任意滿地抄翻,並把我們全部逼到操場罰站。在勞教所我們橫豎左右都不能享受正常人的待遇和尊嚴。於是我們28位法輪功學員採用集體齊聲背誦師父的《論語》和《洪吟》的方式抵制這種迫害,但換來的是一頓無法形容地殘酷暴打。窮凶惡極的勞教所張所長、楊書記坐鎮指揮男內衛隊7、8個身高1米8、9的彪形大漢警員手持雙警棒、對無辜善良的我們猛擊亂打,還叫來勞教所三隊一夥經常穿戴男式服裝和留著男式髮型的女吸毒犯和搶劫犯,縱容其站在我們身上任意踩、踏、踢、跺……我被警棒猛擊雙耳,眼前一片漆黑,失去知覺,寶雞市法輪功學員王秀文(人大代表)衝上來擋在我身上護住我的頭。警棒雨點般無情的落在她的頭上和背上,她被打的滿頭都是兩寸左右長的血口;安康老鄉法輪功學員羅長雲整個面部被打變形,已分不清五官哪是哪了,看到她的樣子,我的心裏難過極了;我被打的背部實在難以支撐,頭悶脹,耳朵嗡嗡的啥也聽不到,只看到別人的嘴動卻聽不見說甚麼;更令人心痛的是西安市30多歲的法輪功學員楊麗受不了暴打的侮辱當場瘋了……

我們被打的遍體鱗傷,個個傷勢嚴重。然而又被拽著頭髮,全部被拖出樓道鐵門外背銬起來,然後集中拖入一個空房,背靠背圍成一個大圈,摁在地上罰坐。然後又一個個叫到辦公室逼迫口頭表態,對表態不符合要求的我們就被分到各隊去幹奴工,經常加班到晚上12點以後。而且每月一次的親人探視日,家人大老遠的趕來,勞教所隊長及所領導卻不讓我和家人見面。

2002年4月江澤民到陝西,並給勞教所撥款專門用於迫害法輪功。勞教所立即把二隊和三隊所有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都集中到教育中隊,又給教育中隊請來各界人士使用古今中外流氓手段迫害法輪功學員;還請陝西省棗子河勞教所的姓魏和姓鄭的兩位男隊長配合女子勞教所迫害法輪功學員;特別是勞教所在2月份還專門派兩人到迫害法輪功最殘酷的遼寧馬三家教養院長達3個月的學習如何強制轉化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方法。誰敢學法煉功就迫害誰,各種迫害的手段都使出來了。有一次我和羅長雲因為煉功被銬掛在一個窗戶上曬,勞教所派了兩個吸毒犯,以獎勵她們減刑兩個月為誘惑,讓兩位犯人對我們拳打腳踢。

勞教所紀委書記趙曉陽,此人特別邪惡,不僅強迫我們眾法輪功學員必須聽他站在講台上滿口誑語,誹謗法輪大法,而且還行兇打人,我親眼看見趙曉陽用警棍把西安市法輪功學員李翠芳猛打倒在地直到她尿失禁並昏死過去才罷休;把漢中法輪功學員魏欣榮扯成大字形銬綁在死刑床上直到折磨尿失禁並昏死過去;還經常故意找事把我們分批弄到鐵門口去挨警棍、打耳光,然後再讓我們站在樓道兩旁罰做兵馬俑式的站姿和蹲姿數小時。

勞教所還給教育中隊買了多台電視機和碟機,播放污衊法輪功的錄像片。白天晚上都把電視音量放到最大,強迫我們必須晝夜連續看,誰不看電視就晝夜面壁。面壁時必須臉貼著牆面,否則就在後面把我們的頭使勁往牆上撞,拳打腳踢,面牆時間長了呼吸都困難;腳尖必須抵著牆根,兩臂下垂與大腿並攏,若腳尖沒有抵緊牆根,勞教所派犯人用腳使勁踢我們的腳後跟;如果暈倒了就被說裝死,醒來再站;假如反抗就給穿約束服,把雙手拉到後背將兩隻長長的袖子扭在一起提的高高的再扭緊綁上、再反抗就「吊銬」。而且面壁時不許上廁所,或者按照勞教所規定的侮辱自己的報告詞打報告就被准許上廁所;或者故意讓勞教所的吸毒犯和搶劫犯看管我們,犯人不能做主讓我們上廁所,有很多學員憋不住尿褲子。其中有一個被掛銬的學員把屎拉在褲子上,看管的犯人用棍子把屎往學員的嘴裏塞,並把屎放在學員吃飯的碗裏,弄的很多學員都不敢吃飯、喝水。於是勞教所隊長就開始辱罵:讓你們看電視你們都不看,說「天安門自焚」是假的,殺夫、殺妻、自殺都是假的,那你們不吃不喝不都是在自殺嗎?這又找到了迫害藉口,又把我們綁架到勞教所南一樓,弄個喝水用的大瓷缸子,裏面倒一大袋鹽和一小袋維維豆奶粉滿上水,再把我們一個個的手和腳綁銬在睡覺的鐵架硬板床上,然後由勞教所非專業的醫護人員從鼻子插胃管進行灌食。管子插得學員鼻子和嘴直冒血,甚至有的學員當場昏死過去。

另外勞教所採用大集中、小分散的辦法,一邊把我們集中在教育中隊洗腦迫害,一邊又偷偷摸摸地帶著我們不從正門走,而是一個個單獨的繞道房簷後邊的黑道後門轉移到南樓,實行單人單間、門窗緊閉。我被關在南三樓一個房間,屋內白天如不開燈一片漆黑。安排剛從學校畢業的白姓女青年、教育中隊的女張隊長和棗子河的男隊長3人一起迫害我,不許睡覺,逼迫我白天黑夜地看誹謗法輪功的錄像片和書籍。如果不看不聽就打罵、拽頭髮、揪眼皮。迫害幾天後,陝西棗子河勞教所鄭姓男隊長訓斥我說「你師父才教你幾天?共產黨教你多少年?」我說「我師父沒有逼迫我煉功,更沒有強迫我煉功,我深感受益。」「你師父教你啥?你見過你師父嗎?」「我師父教我做好人,我沒見過師父我也堅信我師父!」這位鄭隊長惱羞成怒地在牆拐角放一個4、5寸高和3寸左右寬的小凳子,強迫我坐小凳子,後背緊貼牆面動不了,而且在我面前橫放一個長條高凳子,棗子河鄭隊長騎坐在我面前,不停地抽煙,並把呼出的煙霧吹到我的臉上,甚至還用書本不停地敲打我的頭頂,不許閤眼。

勞教所女張隊長和白姓女青年高興地不停輪換伺候給鄭隊長買煙、潑茶倒水和打飯,連續迫害我長達一天一夜多。迫害中處於人道、男女有別和維護尊嚴,我極力反對鄭隊長在我面前耍流氓。只見教育中隊女教導員李珍兇惡地跑進屋來,抓住我就往外拖,拖到三樓下二樓之間的拐角,發瘋似的暴打暴踢,其後又把我拖到三樓禁閉室,雙手雙腳同銬在一個桌凳下蹲著兩天兩夜。此時正逢「五一」放假,勞教所教育中隊李珍、鄭、白、張一群又把我丈夫和孩子騙到這裏和我關在一起一天一夜。這些人一起當著丈夫和女兒的面威脅我「如果你不轉化,就不許你女兒回家上學,永遠讓她在這陪著你。」又對我女兒說「你不能回家上學是你媽害的,她心裏根本就沒有你們……」說了許多難聽且帶有煽動性的話。丈夫給各位隊長說了很多好話,好不容易和孩子脫離虎口。

除了各種各樣的酷刑折磨外,勞教所還強迫我們從事長時間沒有工資的體力勞動,短則一天幹活8、9個小時,最長一天可幹16個小時,有時甚至通宵達旦地幹活。

(三)非法判刑四年

兩年的勞教迫害罄竹難書,經歷的太多太多……期間我的娘家母親因為擔驚受怕和對我的思念病倒了,不思茶飯,經常流淚,精神變得恍惚,長期的精神緊張導致突發腦出血於2003年12月11日含冤離世。

2004年,漢濱區國保大隊吳大隊長帶人第五次非法闖入我家抄家搜查,起因是漢濱區法輪功學員杜新琴被綁架,漢濱區國保大隊欺詐逼迫她說出曾給過我一本《江澤民其人》的書籍。

2006年4月19日我到嵐皋縣小道鎮走親戚,給有緣人講真相,被不明真相的當地農民工舉報。小道鎮羅鎮長和江姓民兵連長帶人追查並綁架了我,又通知嵐皋縣國保大隊把我劫持到嵐皋縣看守所非法關押一個星期,我沒吃、沒喝、沒睡,嵐皋縣國保大隊龐隊長、賀庚強、馬力等4名男警察和張隊長、楊隊長兩名女警察六位警察一起連續六天六夜晝夜輪流審訊,其中嵐皋縣國保大隊一位女警察對我拳打腳踢,見我不動又猛抓我的頭髮,並使盡全身力氣打我耳光,嘴裏念念有詞「替你父母打的、替你丈夫打的、替你孩子打的……」期間我沒吃一粒糧、沒見過碗,但嵐皋縣看守所仍然扣我300多元伙食費。

4月26日晚漢濱區國保大隊長吳新生、鄧濤和某機關的一位女領導把我從嵐皋縣看守所劫持到漢濱區看守所非法關押,漢濱區國保大隊及610人員還在我所居住的左鄰右舍收集所謂的證據,結果左鄰右舍對我的評價很高,幾人提審時嫉妒的說:看不出你的左鄰右舍對你印象不錯,你口碑很好。我說這都是源於法輪功修出的善良與正直。他們不懷好意地譏諷我:原來你現在口碑好,對你好的人多了,你現在看不上你殘疾丈夫了,他也的確配不上你,你想甩他再找一個又不好意思。我心裏笑這些人真是可笑又可悲!我回答說:丈夫雖殘疾,但他身殘心不殘,我覺得他挺好,是個好丈夫!現在社會怕的是人沒有道德約束、沒有道德底線,不幹好事,盡做壞事,外表不殘,人心殘這是叫真殘!話音還未落,審訊人員就兇惡地搧我耳光,並罰我長期坐在看守所的審訊室,還安排兩人一組四班輪流白天黑夜審訊逼供,一般都是多則一個星期,少則兩三天,並在提審時捏造恐嚇。

有時大白天漢濱區國保大隊長吳新生、鄧濤、鄧露露、王朝鼎、一位不知名的中年張某和漢濱區610蒲漢寧、唐祖斌及預審科何龍等人一起逼問真相資料來源,以及跟那些人來往,張口就是誹謗威逼的髒話,手段極其卑鄙,期間我遭受了各種方式的迫害。漢濱區國保大隊及610迫使我丈夫和他單位的廠長對我長期監控和管制,還把我丈夫和他單位的廠長找來看守所給我施加壓力,並威脅他們如果不想盡辦法使我「轉化」就讓他們日子不好過,對丈夫單位廠長說:「你這個黨支部書記、廠長也別想安寧!」

同時漢濱區610唐祖斌和國保大隊吳新生帶人還多次上門威逼騷擾我娘家的兄弟及叔父。尤其卑鄙的是漢濱區國保大隊在5月份把我丈夫和上高二的女兒騙到看守所審訊室,吳新生、鄧濤等4、5人強迫我女兒跪在我面前數小時,威脅我如不說出法輪功真相資料來源、不供出其他法輪功學員、不放棄信仰和不說「不煉」就不讓女兒起來,直到當場把我逼迫昏死過去,丈夫和女兒把我抱在懷裏又哭又喊、掐我人中,國保大隊見勢不妙放走了丈夫和女兒。其後不長時間又把我丈夫騙到看守所重刑犯審訊室,鎖在鐵椅子上關禁閉。漢濱區國保大隊吳新生、鄧濤、鄧露露和610蒲漢寧及預審科何龍一起逼迫我去看被非法關在禁閉室的丈夫,並強加是我使丈夫失去自由的,你一言我一語的,逼得我只有以死來洗清這些妄加的莫須有的罪名。我一頭撞在牆壁上昏死過去,丈夫嚇得驚呆了,不停地哭喊我的名字。國保大隊只好把丈夫推出看守所大門。我被迫害成腦震盪、噁心、嘔吐,頭暈。

長期的刑拘和迫害使我原本修煉法輪功後已經好了的子宮肌瘤疾病又復發了,而且就在安康市公安局、市政法委、市610、漢濱區國保大隊、漢濱區610和嵐皋縣公安局等13位官員一起在漢濱區看守所二樓會議大廳威脅逼供審訊我的現場,我的下身不停地淌血,審訊完畢後,漢濱區國保大隊吳新生看到我坐的椅子和穿的褲子上一片血跡,怕出事擔責任,讓鄧濤趕快把我扶下樓。漢濱區國保大隊第六次非法抄了我的家,直到2007年3月,我在漢濱區看守所非法拘留被漢濱區國保大隊和610迫害長達11個月。

2007年我被非法判刑4年,3月20日漢濱區看守所馬副所長帶著屈管教、張管教兩位一起送我到陝西省女子監獄,路上還捎帶一名少年搶劫犯到少年監獄。馬所長未經我本人同意就將我和少年犯兩人的路費以及在西安的體檢費共400多元都從家人給我帶的錢中扣除,看守所一分錢都不承擔。

儘管我的身體檢查不合格,但陝西省女子監獄教育科長紀桂芬仍然照收不誤,並且一進監獄就被送到專門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九隊遭到訓斥,紀桂芬和九隊隊長讓犯人來給我穿囚服,我堅決不穿,其兇惡地說「不穿就脫光衣服銬在鐵門上挨警棒。」於是瘋狂地拿著警棒叫來犯人按住我強行脫去我的衣服,穿上侮辱人的犯人衣服,並叫一名貪污犯馮軍志和一名吸毒犯任宏傑包夾把我關進樓道鐵門裏嚴加看管。不許我私自出號門、不許和法輪功學員眼神對望、不許和法輪功學員同時去水房和衛生間、不許自己去打飯、更不許和法輪功學員說話。如果有新來的法輪功學員和看到其他法輪功學員受迫害,必須緊關號舍門,不許看和不許聽,沒有半點自由。

在監獄裏遭受了非人的待遇和折磨,受盡了難以用語言描述和形容的各種侮辱的精神傷害和殘酷的肉體折磨,由於受時間和控告書篇幅的限制不能詳盡敘述。在此監獄根據我的表現減刑半年,我於2009年秋回家。

2014年4月30日清晨,漢濱區國保大隊派趙思林、鄧濤、青年司機王某和一名年輕女警察第七次非法闖入我家,3男1女警察非法在我家及商店抄查,搶走《轉法輪》、《經文》、《洪吟》、《洪吟二》等法輪功書籍各一本,還有200多元真相幣以及多份「真相護身符」。並第三次把我綁架到漢濱區看守所非法關押15天。開始丈夫找了幾天一直得不到我的消息,直到「五一」放假上班後於5月4日才到漢濱區國保大隊要人,被敲詐勒索1000元,並沒有出示任何收據或發票。

今天,我寫出自己受迫害的經歷,不是為了發洩個人的私憤,而是為了制止和停止江澤民長達16年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和對全社會的毒害;是為了數以千萬計因為信仰「真善忍」被酷刑折磨致傷、致殘和致死的法輪功學員;是為了億萬個法輪功學員家屬默默承受長達16年親人遭受羞辱、酷刑折磨、被遠離甚至失去生命的痛苦,承受執法犯法的政府執法職能部門工作人員長期騷擾帶來的精神折磨、抄家的恐怖以及經濟損失造成的心理壓力、生活窘迫和艱難;是為了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毀滅人類賴以生存的道德基礎導致貪污腐敗、假貨遍地、盜竊搶劫、黃賭毒橫行、殺人害命等社會敗壞亂象叢生給所有中國人帶來的生活魔難和痛苦,因此替天行道,懲惡揚善,匡扶正義,挑起良知、道德和道義大樑----這是我作為家庭成員的一份子、社會成員的一份子以及法輪功學員的一份子應該行使的義務和權利,起訴江澤民責無旁貸!

三、江澤民違反中國法律

自1999年7月20日至2015年,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其對我個人的傷害違反以下的法律規定:

(一)、違反《中國憲法》

江澤民對我信仰法輪功的迫害違反《中國憲法》第35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第36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第37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第38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以及違反第39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等相關法律條文。

(二)、觸犯《中國刑法》

1、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中國刑法第247條禁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

如下所述:非法關押期間受到刑訊逼供。

2000年10月至2014年4月遭到3次拘留,2001年1月至2003年1月被勞教兩年,2006年4月至2010年4月被判刑4年期間遭受無數次刑訊逼供和暴力取證。

2、虐待被監管人罪

中國刑法第248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如下所述:因信仰法輪功受到虐待。

2000年至2014年我被7次抄家、3次拘留、兩年勞教和4年判刑。期間在看守所被脫光衣服搜身後光著身子下蹲,公開的辱罵和刑訊逼供;在勞教所和監獄迫害更為嚴重,受盡了難以用語言敘述和形容的慘無人道的辱罵、毆打、各種酷刑折磨以及長時間的體力勞動和各種精神傷害。

3、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中國刑法第237條禁止「任何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的」或「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此罪需從重處罰。

如下所述:受到猥褻、侮辱。

2000年至2014年我被7次抄家、3次拘留、兩年勞教和4年判刑。期間在看守所被脫光衣服搜身後光著身子下蹲,公開的辱罵和刑訊逼供;在勞教所和監獄迫害更為嚴重,受盡了難以用語言敘述和形容的慘無人道的辱罵、毆打、各種酷刑折磨以及長時間的體力勞動和各種精神傷害。

4、非法拘禁罪

中國憲法第37條「禁止通過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中國刑法第238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需從重處罰。

如下所述:受到非法拘禁。

2000年至2014年我被居住監視、電話監控、3次拘留、兩年勞教和4年判刑,期間均遭到非法搜身和被限制人身自由。

5、濫用職權和徇私枉法罪

中國刑法第397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如下所述:個人財產受損失。

2000年至2014年先後被7次抄家,除了搶走有關法輪功的資料以外,搶走1個MP3、1個電子書、200多元真相幣和敲詐勒索1000元錢;嵐皋縣看守所敲詐伙食費300多元,漢濱區看守所馬副所長強佔本人200多元現金給少年搶劫犯作為從安康到西安的火車費及在西安的體檢費。

6、搶劫罪、侵佔罪和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263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式搶劫公私財物」,包括入戶搶劫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和持槍搶劫的。
刑法第267條禁止「搶奪公私財物」。
刑法第270條禁止「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如下所述:個人物品被搶劫。

2000年至2014年先後被7次抄家,除了搶走有關法輪功的資料以外,搶走1個MP3、1個電子書、200多元真相幣和敲詐勒索1000元錢;嵐皋縣看守所敲詐伙食費300多元,漢濱區看守所馬副所長強佔本人200多元現金給少年搶劫犯作為從安康到西安的火車費及在西安的體檢費。

7、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國刑法第245條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如下所述:非法侵入住宅搜查。

2000年至2014年先後7次抄家,除了搶走有關法輪功資料以外,搶走1個MP3、1個電子書、200多元真相幣和敲詐勒索1000元錢;在拘留、勞教和判刑期間多次非法搜查身體。

8、強迫勞動罪

中國刑法第244條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我在限制個人自由的勞教所、監獄等地遭到了暴力與其它方式的威脅以逼迫我進行無工資的強制勞動。

如下所述:逼迫我進行無工資的勞動。

在2001年1月至2003年1月兩年勞教和2006年4月至2010年4月四年(減刑半年,於2009年秋回家)判刑過程中被強迫長期進行沒有任何工資的超強度勞動,一天幹活短則8、9個小時,長則16個小時以上,有時甚至通宵達旦的幹活。

9、迫害罪

中國刑法第251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如上所述、我因修煉法輪功而被剝奪了中國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權。

10、故意傷害罪

中國刑法第234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僅僅因為修煉法輪功,我被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及為他們工作的手下或與其合作的人員傷害。他們的行為違反了保護信仰自由的中國憲法。見以上第二章「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第1、2、3、7項。我遭受了酷刑折磨定義以外的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包括被毆打、侮辱、打耳光和被恥笑。

11、侮辱、誹謗罪

中國刑法第246條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江澤民指使中共控制的媒體與宣傳機器,徵集與保證中共領導、幹部和中國民眾(無論國內或國外)對他執意發起的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的支持。通過對法輪功與其學員的誹謗故意誤導中國民眾,如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自焚者」,「精神病患者」,「毒瘤」,「頑固分子」等,江澤民為了推動他對法輪功學員的其他犯罪行徑,誹謗和侮辱了中國的法輪功學員。作為一名法輪功修煉者,我與所有其他法輪功修煉者都遭受了被告人違反第246條的犯罪行為。

四、江澤民違反國際法律的犯罪

自1999年7月20日至2015年,江澤民對法輪功的迫害行為違反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1條第1款、《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第二條以及國際習慣法中的多個反人類罪。

12、《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酷刑罪

《聯合國反酷刑公約》第1條第1款禁止「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

江澤民對法輪功的迫害使我遭受了身體上和精神上的痛苦與傷害。

13、《防止和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群體滅絕罪

《反種族滅絕公約》第2條禁止一系列「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的行為。

江澤民對所有法輪功學員,包括對我本人犯下的罪行足以達到群體滅絕罪的要求。為了將法輪功從中國徹底鏟除,我和其他同等處境的法輪功信仰者遭受了非法抓捕、拘禁與囚禁等其他身體上的傷害。這些大規模犯罪的詳情請見附上的控告狀。

14、迫害、強制流放、強制失蹤及其它不人道行為

當某些指定行為,如迫害、強制流放、強制失蹤和其它不人道行為是針對任何一個民間群體的大規模或系統性的攻擊的一部份且行為人知曉這個攻擊時,國際習慣法將其定義為反人類罪。

強制失蹤的定義是在政府或政治組織的授權、支持或默許下,逮捕、拘禁或綁架個人,並在這之後拒絕承認剝奪了該人的自由或者拒絕提供該人的下落的信息,目的是長期將他們轉移到法律的保護之外。

已有成千上萬的法輪功修煉者在拘禁中失蹤。在被關押後,當局不允許法輪功學員和家人和朋友聯絡。

如下所述:關押期間限制聯絡和通信自由。

2000年10月至2014年4月遭到3次拘留,兩年勞教,4年判刑,期間均被限制與外界的聯絡和通信自由。

強制流放的定義是通過驅逐或其它脅迫方式,把一個或多個人,轉移到另一個地點。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包括我本人,都遭到以驅逐或其他脅迫方式被強制帶到看守所等地。

迫害的定義是基於政治、種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或性別的原因對任何可以識別的團體或集體,由於其集體特性而進行違反國際法的故意和嚴重的剝奪基本權利的行為。

包括我在內的所有法輪功修煉者都因為作為法輪功修煉者的身份而被剝奪了基本權利。這些行為違反國際法。被剝奪的基本人權包括但不限於:免遭強姦和輪姦,免於被摘取器官,免於被非法或任意監禁和拘留,免於被強制流放、強制失蹤,免受殘酷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對待,免受侵犯強行法的違法行為,以及免遭虐待。

15、長期任意監禁

國際習慣法的強行法規範禁止長期任意監禁他人。

漢濱區國保大隊及漢濱區610工作人員不經過任何法律或正當程序,把我關進看守所、勞教所、監獄等看守場所。在被關押期間,遭受了非法的待遇,包括公開侮辱、謾罵、體罰、限制人身自由等迫害。

以上所述是江澤民肆意發動迫害法輪功運動對我個人造成的傷害所犯下的罪行。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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