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零年,王憲魁到黑龍江任中共省委副書記、代省長。他繼續推行已經下台的江澤民的迫害政策,殘害百姓。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王憲魁在高速公路看到法輪功修煉者掛的真相條幅,他以省政府名義發的第一號文件,就是迫害法輪功。下令黑龍江省公安廳成立專案組全力投入幾個月,在依蘭縣動用省公安廳、哈爾濱公安局、幾個縣警力統一出動,抓捕拘留六十六多人,十四人被判刑,其中,六十三歲的老年婦女費淑芹被判十四年。省長直接參與具體個案迫害,在全國也屬罕見。
二零一三年,王憲魁和同樣追隨江澤民的周本順一同升任黑龍江省省委書記和河北省省委書記。
二零一三年勞教所解體,勞教所原來大量關押右派,一九九九年以來主要關押法輪功修煉者,哈爾濱前進勞教所最後放回家的就是法輪功修煉者。
二零一三年,為法輪功修煉者做無罪辯護的唐吉田律師在雞西市被非法拘禁五天。
二零一四年三月,在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管理局,四位揭露黑監獄的律師被打折二十四根肋骨,一百多名律師前去聲援,震驚中外法律界。一同被綁架的四位法輪功學員關押至今。
二零一四年,公安部重發認定邪教的正式文件,《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通知中沒有法輪功。王憲魁所在的黑龍江省公布後,卻動用權力指使電台等媒體引用江澤民追隨者、非法組織某協會的言論,把法輪功加入,列在第一。
二零一五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了《關於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阻撓法院受理案件。該《意見》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自五月以來,全國被迫害十六年的法輪功修煉者,依法起訴江澤民。黑龍江省是迫害最嚴重的地區之一,據明慧網不完全統計,迫害致死人數居全國各省第一。江澤民作為主犯罪責難逃,公民只起訴江澤民,本來是給一些被動參與迫害的官員、執法人員反思改過的機會。大部份人也果真認識到問題的真相,停止迫害或主動表示悔改。
相反,王憲魁面對江澤民被民眾控告,以種種手段予以阻止,表現如下:首先,在郵局攔截法輪功修煉者寄往最高檢察院與最高法院的控告書,不給郵寄,雙城市六月八日就不再給辦理快遞。黑龍江省各市縣七月一日不再辦理,七月份在全省範圍對郵寄起訴江澤民的公民,動用公安局國保大隊、派出所開始在郵局抓人,甚至直接上門綁架。
七月二日,通河縣,多封控告書被截下,張凱等十一人被綁架。七月十一~七月十三日,雙城市被綁架多人,拘留三十多人。七月二十一日~七月二十三日,再次綁架多人,行政拘留二十二人。僅雙城市一地被騷擾超過百家,綁架至少七十人。自二十三日以來還在抓人。
賓縣非法拘留至少三十多人。僅七月二十八日,僅寧遠鎮一處綁架十七人,拘留十五天,連暫未修煉的公民修貴也被拘留十天。七月十六日黑龍江省綏稜縣綁架孟昭華等被非法拘留。
截至八月三日,佳木斯市被上門騷擾一百三十五家,非法拘留二十五人。
尚志市七月二十四日,吳慶生等被綁架。依蘭縣被騷擾二十家以上,丁學平家的門被撬開;王文娟家被拉電閘;左先鳳家被斷水、斷電;杜靜等六人被非法拘留十五天。
六一零、國保大隊帶領當地派出所,到各地法輪功修煉者家中騷擾,有的翻牆入室,有的破窗而入,有的在地裏幹活被強行帶走,有的從家裏被抬走。對依法起訴控告江澤民的法輪功修煉者及其他公民,王憲魁除非法行政拘留外,還有抄家,罰款。不少法輪功修煉者被抄家,私人物品被搶走。哈爾濱市南崗區張清森被綁架後非法拘留十五天,罰款一千元。賓縣濱州鄉周淑芹被罰款一千元。賓縣被拘留的,除要伙食費,還罰款一千元。通河縣公安局,周海榮罰款五千元;張凱罰款達五千五百元。
雞東縣公安局要求法輪功修煉者在核實情況時否認自己控告。對尚未起訴控告江澤民的法輪功修煉者,警方要求不訴江,哈爾濱市警察兩次登門,要徐桂珍寫不起訴江澤民的所謂「保證書」。
八月四日,《最高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八項禁令》出台,第一條:嚴禁擅自處置案件線索、隨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對被調查對像採取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違反者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可是,王憲魁在黑龍江依舊迫害訴江法輪功修煉者,頂風作案:八月六日,雙城市劉利行政拘留十五天後轉刑拘,警察揚言要判五年。八月八日,尚志市傅寧華拘留期滿後被加期十五天。八月十日,尚志市張振華等九人被綁架,除身體檢查不合格被拒收外,都被拘留十五天。延壽縣八月十三日,靜海英、何金萍、何金英被綁架。八月十三日,湯原縣萬樹青拘留十五天,又被湯原農場公安局送到寶泉嶺拘禁。八月十七日,雙城市曹啟才被轉刑拘。最新的綁架消息來自鶴崗市:八月十九日至二十日,柏桂霞等七位訴江的大法弟子被綁架。
王憲魁自斷未來
王憲魁這種利用權力,在一隅強行延續江澤民迫害政策的做法,非但不能阻止法輪功修煉者伸張正義,民眾唾棄江澤民,中國走向法治,反而,自己涉嫌濫用職權指使執法人員,執法犯法,破壞法律實施。憲法四十一條規定: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憲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中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禁止通過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將從重處罰。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禁止搶奪公私財物。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禁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王憲魁對訴江法輪功修煉者和民眾的迫害,觸犯了《憲法》、《刑法》、《郵政法》等法律,還害了郵政系統人員違法,也害了參與抓捕的警察違法。
天理自有他的神聖,任何生命無法逾越,狂妄者只能自取滅亡,法律自有他的威嚴,必然回歸公正,阻擋者只能加深自己的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