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山東文登田麗莎被非法庭審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2015年8月20日,山東文登市法輪功學員田麗莎在文登法院被非法開庭,一開庭張文建法官就對田麗莎說:對於劉紅到此為止不予追究。

田麗莎與劉紅在2015年1月9日一起被綁架,後劉紅絕食反迫害,直至生命垂危才被檢察院放回。難道就因為田麗莎還被非法關押,就要接受非法庭審?

田麗莎要求公訴人、審判長是黨員的迴避,因為黨員是無神論者,而田麗莎是有神論者,無神論「審判」有神論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兩者基點不一樣。

公訴人的舉證漏洞百出,他們找到一個包,說是田麗莎、劉紅身上帶的,他們不能圓其說就編造了一個假證,在監控錄像裏偽造了一個藍色的包,與那個裝滿東西的包不符。被辯護律師看破他們的伎倆,辯護律師提出要進行影像鑑定,並進行指紋和DNA鑑定,田麗莎也沒有認可公訴人的舉證。

公訴人孫小東沒有表現出國家工作人員的素養,而是帶有個人情緒的大聲阻止辯護律師講話,辯護律師卻給公訴人一個微笑讓公訴人說完。在最後辯護律師做了強有力的無罪辯護。

律師說:正確實施法律是司法工作人員──檢察官、法官的基本職責,如果檢察官不能夠按照田麗莎被指控的罪名,客觀地準確地分析田麗莎的行為在法律上的意義,而仍然堅持指控我的當事人田麗莎,則有構成徇私枉法罪之嫌;法官也是如此,如果法官到判決的時候,都還搞不清楚田麗莎究竟怎麼具體地利用了任何組織,去破壞了哪一部哪一條法律的實施,卻要按照刑法第三百條治田麗莎的罪的話,那也有涉嫌徇私枉法罪的可能的。希望本案的檢察官、法官,能夠秉承良知,對待本案,依法做出善待他人,也善待自己的處理。總之,田麗莎無罪,請求法庭立即釋放田麗莎。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