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刑事自訴狀」(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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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筆者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懂一點訴訟方面的法律知識,從現實法律習慣方面有一點淺見。

目前,明慧網提供的一般是寫給檢察院的「刑事控告狀」,運用的是「公訴」 這種方式──向檢察院控告江澤民,由檢察院提起公訴到法院。江澤民罪大惡極,公訴是比較適合的方式,也是大法弟子訴江的主流。

大法弟子在給檢察院寄送控告狀時,很多人也同時寄給最高法院,讓他們知道此事,知道訴江大潮,這樣做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不通過檢察院的公訴,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訴,就需要走「自訴」的程序。法院可以直接受理「自訴」,接受受害人的「刑事自訴狀」。

「自訴」就是受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訴被告的刑事自訴案件,一般侷限在特定類型和相對輕微的犯罪,主要有:侮辱罪、誹謗罪、虐待罪、侵佔罪、故意傷害罪(輕傷案件)、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等。相比江澤民的滔天罪行,「自訴」力度較弱,不是大法弟子訴江的主流,但「自訴」未嘗不是一種輔助的方式。

「自訴」的有利之處在於:刑事自訴按「有訴必理」、「有案必立」原則,法院是應該立案的;另外,對於沒有直接身受關押、綁架等類型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個人來說,至少可以運用自訴範圍之內的「侮辱罪、誹謗罪」等法條, 直接向法院起訴江澤民。

現行法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標準:有關於「自訴」案件的受案範圍規定,第一個就是「侮辱、誹謗」。江澤民1999年10月25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誣蔑法輪功為×教(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這是對法輪大法及全體學員的侮辱、誹謗,這條證據是報紙登出來的,誰都無法否定的。

「刑事自訴狀」的格式與「控告狀」很類似,只是首尾稱呼不同,最後提出的 「要求」有些不同。

給法院的訴狀還有一個可用,就是《附帶民事訴訟狀》,可以要求為大法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退賠被敲詐勒索搶劫的財產。不經常寫東西的同修可以只寫《控告書》、《刑事自訴狀》,省略《附帶民事訴訟狀》。

以下提供三狀(給檢察院的「控告書」,給法院的「刑事自訴狀」,給法院的「刑事附帶民事訴狀」)模版:

三狀:格式及多項可選版

三狀:格式及簡化參考版

二狀:格式及精簡參考版 (可用於手寫)

以上僅為個人淺見,還請有專業實踐經驗的同修們多指正、補充。

下載三狀:格式及多項可選版(52KB)

下載三狀:格式及簡化參考版(42KB)

下載二狀:格式及精簡參考版 (可用於手寫)(3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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