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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南京軍區司令部作戰處長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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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明慧網通訊員江蘇報導)原南京軍區司令部作戰處長方志文,因修煉法輪功,於2000年被強制轉業,並遭受非法關押、勞教折磨等迫害,日前控告惡首江澤民,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江澤民刑事責任,並賠償其背負冤案,飽嘗拘禁、勞教之苦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精神損失。

方志文在控告狀中指出,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這些行為違反了中國憲法,以及中國刑法第247、232、248、254、234、236、237、238、297、399、263、267、270、275、245、244、251以及第246條。

以下是方志文陳述的支持本案、控告狀中未提及的本人與他個人被迫害信息。

一、本人簡要情況:先後多次受軍區、總部嘉獎

我於1957年3月出生,1976年高中畢業後參軍,提幹後住過軍隊院校受訓,歷任團、師參謀和南京軍區司令部作戰部參謀,至任作戰處長、上校軍銜,因修煉法輪功受到惡首江澤民的迫害和受其所控軍隊的不公對待,於2000年被無端安排轉業/復員,之後一直在江蘇星漢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至今。

我出生於農村,兄弟姐妹6個,家境貧寒,多種疾病伴隨著成長過程。煉功之前曾患過胃病(胃竇炎、胃潰瘍、胃下垂、胃痙攣、胃出血)、牙病、肛腸病(肛裂、脫肛、痔瘡等)、關節炎、偏頭痛、蕁麻疹、腎炎、肝炎等。在部隊特別是從1984年調到大軍區機關工作後,各方面條件逐步改善,鍛煉身體、注意飲食、大醫院治療保障都跟得上,雖在處長崗位上表面很風光,但身體狀況一直不好,當時的牙病、胃病、肛腸病、偏頭痛不僅沒治好,還時刻擔心著其它舊病的復發,身心壓力非常大,吃不香、睡不眠,工作精力不支,活得很累。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的一天晚上,當時一名病退的本部領導到我家結合自身和很多人煉功身體變好的經歷,向我熱心介紹法輪功並叫我煉。我看了《轉法輪》等大法書籍,並跟其他人一同到軍區機關大院操場煉功。在不知不覺中,慈悲的師尊就給我祛了病、淨化了身體,煉功前夏天不敢吃西瓜,煉功後冬天也敢吃冰棒了,讓我切身體會到了無病一身輕的感覺,精力充沛,正常上班和頻繁的加班加點都不在話下。自煉功至今近20年時間,在軍區機關辦的門診部和到企業辦的醫保卡從未使用過,為國家和軍隊節省了數目可觀的醫療費用。

清正廉潔

煉功後,我自覺的按照「真善忍」的標準約束和規範自己言行,努力的做好人做更好的人。不貪不沾,清白乾淨做人。作為大軍區高級機關主要部門處長來說,對下有十幾個軍級以上機關業務處,分布於6個省市,數次參與保障軍區、總部、軍委領導下部隊視察,參與組織多種大型的會議和活動等,從沒有利用過崗位權力和便利條件謀取私利;沒有一次因私使用公車,即使家裏裝潢、來親訪友也沒有向部隊、單位求派過一次車;沒有利用崗位和其他條件去拉關係、搞交易或為親朋撈好處;在任處長期間輪崗到海防部隊代職副旅長10個月,沒有接收過一份海產品或土特產品,沒有要過配備的公勤人員,對享有的生活、通訊等補貼費用600元全部捐給了「安徽省希望工程辦公室」,就餐補貼的400元交給機關食堂買抽油煙機。在大法遭到污衊、栽贓後,軍區機關派人到我代職部隊調查,也許是找甚麼「岔子」,都對我的人品及清廉予以充份肯定,並說「要像他這樣的領導就好了」。後來到企業工作後,先後履職過人事、幾個部門經理、總監等多個管理崗位,一如既往的做到身正廉潔,不收禮不吃請不謀私。

兢兢業業,出色完成任務

無論是在大軍區機關任處長、還是被不公對待而轉業復員,無論是到企業升職、還是遭到迫害後降職降薪等,所經歷的各個崗位,做到時刻不忘自己是個修煉人,任勞任怨,對工作盡心盡責,不挑不揀、不分內外,遇到矛盾和問題向內找、找自己,我按師父在《轉法輪》中講的法理「確確實實煉功人講:常人有常人所追求的,我們不追求;常人有的,我們也不稀罕;而我們有的,常人想要也要不到。」 「我們搞個科研項目,領導交給甚麼任務,完成甚麼工作,我們都很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做的很好。」

由於所做的工作和完成的任務出色,贏得各方肯定,先後受到過軍區、總部多次嘉獎。在99年軍區機關組織處長以上幹部考核通報中,對我的考核結果是「你其他方面都很好啊,就是這個方面(意指我煉法輪功)不要太固執啦。」但這恰恰是因為我修煉了法輪功其他方面才做得很好呀。後到企業工作後,面對名譽、地位、待遇的極大落差和身心上的壓力,淡泊名利,以樂觀向上的心態,面對全面轉折後全新的環境、特點和崗位需求,放下架子,不恥下問,儘快熟悉行業法規政策和業務、提升工作能力,拿到了人事、招投標和國家統考的物管員、項目經理、物管師等多個職業證書,在公司擔任了人事、行政、安保、市場拓展、質量管理、不同項目管理、總監等數個管理者角色,勝任本職,表現突出,並多次獲得物質和精神獎勵。

增智開慧,大法展現神奇

煉功後不但身體好了,心靈也淨化了,而且大法給我增智開慧,展現出很多神奇。我現雖已虛歲59了,但接觸的人們都說我看上去只有40多歲,耳聰目明,思維比煉功前更為敏捷;對工作開展的思路很清晰,遇到矛盾和問題一眼就能看透,處置對策拿得快、來得準;記得在一次由國家統一命題的職業崗位證書考試時,我只是在考前將書簡單的翻看了一下,然而兩門科目考試一次性通過,成績排名位公司參考者第三名,在參加的全國物業經理、物管師等多種職業考試時都是輕鬆過關。

還有,大法給我及同事們展現並見證了很多奇事和神跡。比如,我乘車或騎電動車,出現過多次有驚無險的狀況。記得有兩次上班途中,因路面積水、結冰,電動車摔翻,人車卻絲毫無損。登陸艇艙內行李箱進水其他物品濕透了,而放於箱內的《轉法輪》經書卻滴水未沾。一次坐船去部隊駐防島嶼,我在艇內床鋪上盤腿打坐,航行的海面原本漩渦陣陣,但那次卻像是寧靜的湖面,當時隨行的機關幹部都嘖嘖稱道,說這片海域從未如此平靜過,今天遇到的是第一次,讓他們也見證了大法的神奇。我家裏的石榴樹、月季等盆景和窗戶玻璃、紗窗等多處,幾次綻放一百餘朵佛經上記載的三千年一開的優曇婆羅花。

修煉這些年來,我們耳聞目睹、親身體悟過大法的美好美妙,從大法中得到了很多很多,無以言表,修煉者及其家庭受益,對國家對社會百利而無一害。然而,江澤民對此卻視若罔聞、一意孤行,蓄意製造對法輪功的仇恨,造謠抹黑法輪功,在其 「名譽上搞臭、肉體上消滅、經濟上截斷」、「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的指令下,對法輪功實施鋪天蓋地的殘酷迫害,至今已達十六年之久,犯下了滔天罪行,罄竹難書。控告人作為法輪功修煉者,深受其害。

二、被控告人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

我因為修煉法輪功,在惡首江澤民蓄意發動對法輪功殘酷迫害中深受其害,就我個人受到的被強迫轉業和其他迫害實情,控告被控告人江澤民違反了中國法律、違反了國際法律,包括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有:虐待被監管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強迫勞動罪、迫害罪、故意傷害罪和侮辱、誹謗罪;違反國際法律的犯罪有:《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酷刑罪、《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群體滅絕罪、 長期任意監禁等。

我遭受了江澤民及其操控的人員的以下迫害:

1、遭受迫害被轉業

我於1976年應屆高中畢業後參軍,於1979年底提幹,之後在各個職級崗位上盡職盡責,各方面表現突出,受到了部隊師、團機關、受訓的軍隊院校和大軍區機關、總參謀部等各級的嘉獎表彰,在軍區機關幹部中,個人進步是靠前的,至1995年38歲時已是正團。特別是修煉法輪功後,身體沒病了,思想境界更高了,工作更為勤勉、投入,完成任務也更加出色。

就在本人要為軍隊建設作出更大貢獻時,惡首江澤民於1999年7月悍然發起對法輪功的狂妄迫害,當年10月軍區機關組織的對處長以上幹部考核通報中,對我煉功作出「不作問題提出」的結論,然而僅過了兩、三個月,2000年初部長找我談話時就直接宣布「組織確定你今年轉業」。對此,我毫無思想準備,讓我太突然、太驚訝了!因為我當時已經任正團職6年、又是機關主要部門的核心處處長,升職只是遲早的事……

面對迫害的不斷升級,和回顧過去歷次政治運動的做法,我心想轉業到地方擔任實職還會繼續受到迫害,也許當個普通老百姓會好些,無奈之下選擇了復員。轉眼間,近三十年的功名塵與土,一個曾讓多少人羨慕、爭當的作戰處長、轉業復員到地方、身份全變、無依無靠、還要自謀生路,身心上受到了沉重打擊難以言表,妻子女兒及親屬們身心上都受到了極大的傷害,整個家庭近乎崩潰……,來自親朋好友們的反應各不相同,有同情、惋惜、憐憫的,也不乏有受謊言宣傳、不了解真相的誤會、疏遠、埋怨、指責……所有遭受的這些名譽上、經濟上、身體上、精神上的損毀、損失、打擊、迫害等,都是元凶江澤民殘酷迫害法輪功惡劣行徑直接造成的。

2、在派出所、看守所、勞教所遭體罰虐待

中國刑法第248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我在派出所、看守所、勞教所遭到了以下的體罰虐待:

2001年9月30日晚,我在由軍區機關大院去清溪花園新房的途中,被南京市後宰門派出所惡警等監視跟蹤,要我去派出所未從,在我返回剛進機關大院門內時,一下竄上來三、四個惡警,對我拳打腳踢、拽我的頭髮,硬將我塞進警車。

綁架到派出所後,警察指使協警打我嘴巴,逼迫我寫不煉功保證書、做甚麼審訊筆錄等,我不配合,他們就將我關進了又髒又小、蚊蟲亂飛的「禁閉室」,次日早晨又將我劫持到南京市玄武區看守所。一進看守所,就強迫我脫衣作所謂入所檢查,之後又逼迫我穿囚服、拍囚照、摁手印等,並逼迫我進行無償勞役,對我的人格造成極大侮辱。遠在安徽六安老家的73歲老母親等親人得知情況後,心急如焚的趕到南京,與妻子、女兒等一起到後宰門派出所要人不成,不允許會見,這些對我和他們的身心都造成了嚴重傷害。

2007年7月21日下午,我在加班回家途中的金潤發購物廣場,被南京市瑞金路派出所綁架,在受到非法搜身、羞辱、拍照、摁手印等惡行後,晚上被劫持到白下區看守所,又被強迫脫衣搜身檢查,之後被逼無償勞役(製作「滿天星」裝飾燈等),規定時間內完不成分配的數量就要延時加班做,或無端遭受其他犯人監管罰站罰坐、甚至打罵等。期間,我所在公司總經理找白下區「610」人員(黃姓等)交涉要人,他們脅迫,提出要公司先交兩萬元學習班(即洗腦班)費用,若我不「轉化」公司還要再交費用,總經理因無法滿足這無理要求,要人不成。

8月底我被南京市勞教委非法勞教(因我拒絕簽字,勞教決定書未拿到),戴指銬劫持到迫害法輪功的邪惡魔窟──江蘇方強勞教所。在勞教所關押期間,除被要求長時間收看、閱讀大量的誹謗法輪功影視、錄像、書籍,逼寫「不煉功保證書、決裂書、悔過書、揭批書(稿)」及心得、感想、抄書(誹謗大法的書籍材料)、「轉化驗收考試」,以及強迫在大法師父法像上打叉等等卑劣行為,威逼罵師父、罵大法、 「洗腦轉化」, 遭此侮辱人格、強扭心靈,真是欲哭無淚、心裏流血,再加上多種嚴酷的體罰虐待,以實現它們要求達到的「思想轉化」「不煉功」的邪惡目的。這些體罰虐待包括:

(一)入所初期的隊列、廣播操等強化訓練;

(二)長時間坐小凳,並要保持固定的「軍姿」;

(三)不轉化或不寫所謂「四書五稿」,就給少睡甚至不給睡覺;

(四)實施兩人全時包夾,不准與法輪功人員、其他人員說話,嚴管嚴控言行;

(五)在其他勞教人員監視下無償勞役(修剪衣服、布質玩具等);

(六)遭惡警打頭、拍肩(專門迫害法輪功的四大隊監區獄警潘育華、朱康林等人),脅迫轉化和侮辱大法師父(逼用筆在師父法像上打叉)等,潘育華還多次在監區多個場所叫囂「猴子不上山,多敲一遍鑼」(意指對不轉化的法輪功學員就多來幾次、多來幾種逼迫的手段);

(七)轉化前基本生活必需品購置、買飯菜、室外「放風」活動、寫信打電話等諸方面都受到「嚴控」;

(八)非人性的「大劈叉」侮辱、折磨。在四大隊惡警的操控指使下,為逼迫抄寫(規定的格式、內容)所謂的「四書」,把我關到 「康復樓」(實際上是專門迫害轉化法輪功的「魔鬼樓」,如不轉化就長期關在裏面折磨),指使在迫害法輪功學員中「表現突出」(直接與減勞教期掛鉤)的三個勞教人員彭海清、施偉、高某對我實施「大劈叉」,即將我按坐在地上,彭(體重有140斤左右,只穿了件褲衩)坐到我的雙肩上、按我頭,施、高兩人強行將我雙腿向兩側分開後拉(180度「一字形」),還用手頂摳雙肋,壓得我勾著背、出不了氣、兩腿像撕裂式的劇痛,疼得臉上直冒汗珠、苦不堪言,在此後的幾個月時間裏,我的頸部、兩肋下、雙腿(尤其是大腿胯部)等部位都很疼痛。

中共酷刑示意圖:劈腿
中共酷刑示意圖:劈腿

3、非法拘禁

憲法第37 條 禁止通過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刑法第238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需從重處罰。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關押和囚禁。我是僅僅由於信仰法輪功而被抓、綁架的。對我的拘禁的依據都是基於模糊、過於寬泛的、粗糙的法律,或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鎮壓而設計的非法規定。這些都違反國家憲法和侵犯法輪功學員信仰、言論、集會、結社、示威與遊行的權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關押的時間、地點等信息:

2001年9月30日至10月26日,我被三四個惡警綁架到南京市後宰門派出所、劫持到玄武區看守所。

2007年7月21日遭惡警綁架到南京市瑞金路派出所、白下區看守所,先刑事拘留關押在白下區看守所,後被南京市勞教委非法決定勞教一年,劫持到迫害法輪功「黑窩」──江蘇方強勞教所非法拘禁、關押迫害。

4、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

中國刑法第245條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需從重處罰。包括610人員、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等人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闖入並搜查了我的住宅。時間、日期、地點與其他詳情如下:

2001年9月30日晚,南京市後宰門派出所惡警非法闖入我的住宅搜查,拿走《轉法輪》、煉功磁帶等物品。
2007年7月21日南京市瑞金路派出所、後宰門派出所惡警非法闖入我的住宅搜查。

5、強迫勞動

中國刑法第244條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 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我在被限制個人自由的看守所、勞教所等地遭到了暴力與其它方式的威脅以逼迫我進行無工資的強制勞動。時間、日期、地點與其他詳情如下:

2001年10月1日至10月25日,在南京市玄武區看守所被強迫進行無工資的強制勞動(組裝燈具等)。

2007年7月22日至8月底,在南京市白下區看守所被強迫進行無工資的強制勞動(製作「滿天星」裝飾燈等);2007年10月至11月,在方強勞教所被強迫進行無償勞動(修剪衣服、布質玩具等)。

6、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中國刑法第251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通過上述的、僅僅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剝奪了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權。

7、 故意傷害

中國刑法第234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僅僅因為我修煉法輪功,我被「610」人員、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及為他們工作的手下或與其合作的人員傷害。他們的行為違反了保護信仰自由的中國憲法。見以上第二章「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的各項。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義以外的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包括被打罵、侮辱、恥笑、打耳光和被「大劈叉」(見上述介紹)體罰虐待。

8、 侮辱、誹謗

中國刑法第246條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江澤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體與宣傳機器,徵集與保證中共領導與幹部和中國民眾(無論國內或國外)對他執意發起的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的支持。通過對法輪功與其學員的誹謗故意誤導中國民眾,如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等,江澤民為了推動他對法輪功學員的其他犯罪行徑,誹謗和侮辱了中國的法輪功學員。作為一名法輪功修煉者,我與所有其他法輪功修煉者都遭受了被告人違反第246條的犯罪行為。

另外,在這需要特別指出的,因為我修煉法輪功遭到惡首江澤民的殘酷迫害,由此對我的家庭、親人也造成了嚴重的傷害:

(1)我妻子,雖然在我被綁架、拘留、關押、勞教時,她知道煉功全家受益的諸多好處,曾當著非法抄家警察的面說「我知道我家老方是好人,煉功沒錯」,但她在江澤民瘋狂迫害法輪功運動的高壓形勢下,支撐著家庭、撫養著女兒、贍養著年邁的媽媽和婆婆,在很長一段時間裏被壓迫得喘不過氣來,身心疲憊,提心吊膽過日子,甚至聽到外面有警車聲、來人敲門聲都緊張,我有時下班因單位有事遲點到家她都擔驚受怕,在我遭到迫害的這些年中,她的白髮驟然添了很多、人也老了很多……

(2)我女兒,我煉功遭到嚴重迫害的這些年,伴隨著她上初中、高中及大學的整個學業階段,她深知修煉法輪功好,向惡警講真相,揭露迫害,但畢竟她是個弱小女孩,還一直在上學,對我的嚴重迫害,致家庭幾乎崩潰,對女兒的學習、成長及身心產生了嚴重的影響和創傷,在我被綁架關押、不在家的日子裏,妻子和女兒無能為力、無處訴求,只能是相依為命,她們不知哭過多少次、流過多少淚……

(3)我母親,在農村家境貧寒,她為養育6個兒女和支撐家庭,積勞成疾,病魔纏身,七十歲得大法煉功後一身病沒了,但由於我承擔著對弟妹成長及家庭幫扶的主要責任,是她最信任、引以為豪的兒子,在我受到接二連三(轉業、綁架拘禁、勞教等)的打擊迫害後,使她身心受到沉重打擊,無法堅持正常的學法煉功,在我被非法勞教,幾百天時間內她接不到我的電話、見不到我的面,身體上精神上徹底垮了,在我被解除勞教回家半年時間,她就離開了我們……

(4)我的近親屬,我煉功所遭到的迫害,對他們也直接或間接的造成了傷害和影響。這裏不一一描述了。

此外,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 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通過其它方式煽動了針對中國各地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 。這些行為違反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1條第1款、《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第二條以及國際習慣法中的多個反人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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