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審、起訴、控告和舉報


【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現在訴江大潮方興未艾,有些大陸人士開始談論和呼籲「公審」。審判江澤民、讓其承擔法律責任是必然的,否則天理不容。但筆者認為,如果突出「公審」一詞,很容易產生概念混淆以及概念混淆後所帶來的問題。

公審有很強的社會主義國家的痕跡。但如果把「公審」定義為公開開庭審判,那也沒有甚麼,現代社會的法庭就是這樣做的。

需要分清的是,「公審」和「公開聽證」是兩回事。美國的法庭往往是公開的,大眾可以去聽。但是聽的人對判決結果沒有影響。例如,辛普森案幾個月全程的電視轉播,收視率很高,但正常法律程序是不變的。

我們起訴江澤民是在要求中國實施正常的法律程序(刑事案可以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然後檢察院代表國家對其提起公訴)。

在其它國家,法庭審判以後服刑、坐電椅、絞刑等都是完成必需法律程序,判決以後的事情,是下一步法律程序。紐倫堡對納粹人士的大審判也走了正常程序。

「全球舉報江澤民」,包括在海外做在技術上和邏輯上是可行的。需要分清的是,「起訴」、「控告」沒有的本質區別,是相互關聯的法律程序的組成部份。但「控告」和「舉報」不是同一個概念,具體的法律手續和要求也不一樣。這也是為甚麼沒有在中國受過迫害的人也可以向中國大陸的司法部門舉報江鬼的罪行。

法律是一個龐雜的體系。每個國家的法律都有一個所屬的地區法律體系,具體法律規定又有各國家的特點。比如,目前中國大陸最高檢舉報中心的網絡控告只能用於輕微的罪行,不能取代郵寄方式的起訴。如此等等。以下我們試圖分析回答一些經常性的問題:

問:控告狀遞交到哪裏?

答:最合適的接受單位是最高人民檢察院。

被害人(近親屬或代理人)向檢察院提出控告,檢察院可以代表國家在與其同級的法院提起公訴。江案屬於全國性(有世界性影響)的大案,按理應當由最高司法機關管轄。所以最合適的是提交到最高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管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公、檢、法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所以,提交到當地檢察院也是可以的,他們接到控告後有義務上報到有管轄權的上級機關。為講清真相,救更多的人,控告狀可提交給當地檢察院和更高級別的檢察院,以至最高人民檢察院。

問:誰可以遞交控告狀?

答:被害人(近親屬或代理人)向檢察院提出控告。《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六)項的規定,「近親屬」是指與當事人有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關係的人。一般情況下,如果被害人已經被謀殺或失蹤,或者失去人身自由等,無法提出控告的,他或她的配偶、父母等近親屬可以代表被害人控告。

問:起訴、控告和舉報的區別?

答:起訴:起訴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種。專用語「刑事起訴」的名稱叫公訴。控告是啟動刑事訴訟的主要方式之一。

控告:法律對於提出控告人的要求是比較嚴格的。有人針對某人違犯了一項或多項法律,被害人(近親屬或代理人)可以向公、檢、法三機關提出控告,檢察院代表國家在法院提起公訴。

舉報:與控告不同,對舉報人和具體形式的要求比較寬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以上謹供參考。



維基百科:

擺樣子公審(show trial)是一個對某種高度公開審判的貶義提法。在此種類型的審判中,有明顯跡象可以表明司法當局已經提前定了被告人的罪。此審判唯一的目的就是展示對被告人的指控並向當眾宣讀判決以對公眾作出警告。擺樣子公審比起維護正義更傾向於具有報復性。該詞於20世紀30年代被創造。

在百度上查找到:

問:國家還允許公審大會?不是不准開公審大會了嘛?最近看到一些地方開大規模的公審公判大會,以前好像聽說國家已經不允許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公審、遊街等活動了,怎麼還有啊?

回答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多次聯合下發過《嚴禁將死刑罪犯遊街示眾的通知》,最高法院又在2003年發布《關於推行十項制度切實防止產生新的超期羈押的通知 》明確規定「不得為了營造聲勢而延期宣判和執行」,從此以司法解釋的方式禁止公審公判,否定了「集中公審公判」等審判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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