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人遭迫害 山東地質礦產工程師控告江澤民


【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山東省魯南地質工程勘察院地質礦產工程師王繼芳,現年四十九週歲,修煉法輪功後,所有的疾病都不翼而飛,不僅自己身心受益,社會家庭也都跟著受益。

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後,王繼芳多次遭受迫害,被非法勞教。近日王繼芳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要求依法對被控告人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並予以法律制裁。

下面是王繼芳陳述的部份事實與理由:

一、修煉法輪功身心受益、社會家庭也受益

我從很早年紀輕輕時,身體就不是太好,很早就患上了鼻炎、胃炎、咽炎、肩周炎、乙肝攜帶者、美尼爾氏綜合症,而且每年還要感冒幾次。而且工作後看到單位上同事之間勾心鬥角、爾虞我詐、相互猜疑、妒嫉、耍手腕、使絆子,使我對這個社會失去了希望,對人生也感到索然無味,整天活得提心吊膽。一九九八年底、一九九九年初,我有幸接觸法輪功,開始只是看看書,很少煉功,不知不覺中我發現自己所有的疾病都不翼而飛,一身輕鬆,而且人生中很多不得其解的問題都有了答案,我不再迷惑,對生活也從新有了希望。我被大法強烈震撼,從此我走進了大法修煉,感受到師父的洪大慈悲。

修煉法輪功後,我不但身體變好了,也知道了做人的道理,善惡有報,人要想有福分就必須重德。因此我要按「真、善、忍」的要求去做一個好人,嚴格自律,在任何環境中、在任何時候都要與人為善、做一個有益於別人的人。因此在工作中我任勞任怨,兢兢業業的幹好本職工作,從不挑肥揀瘦、怨天尤人,這點有目共睹,得到單位領導和同事的一致好評。尤其近十年來在公司內我提交的地質報告是最多的,質量也是最好的。我也從來沒有以此炫耀過,也從來沒有要求過增加報酬薪水。有時也有被別人誤解的時候,過後只是解釋一下,從沒對別人心生過怨恨、或伺機報復。在社會上總是儘量的與人為善,幫助別人。有時被別人誤解或訛詐,也從沒有改變自己做好人的初衷。

如二零一二年的一天在上班途中,我看到一個騎電動車的女人不慎摔在了公路中間,汽車和行人穿流不斷,但沒有人管。我怕她有生命危險,就把她扶到路邊,幫她聯繫家人和她單位同事,沒想到他們咬定是我撞的,被訛了一千三百元。我同事都為我抱不平,我卻一笑了之。我說如果再遇到這種事我還會去做,不能見死不救啊。

作為法輪功修煉者,我身心都獲得了很大的受益。自一九九八年底修煉法輪功至今,我沒有吃過一片藥,沒打過一次針,身體卻一直很好。在單位上因為我多站在別人的角度、多為別人考慮,因此和同事關係相處的都很好,關係融洽,自己也心情輕鬆,沒有彼此間的猜疑、勾心鬥角和利益爭奪,一心放在工作上,思維敏捷,工作起來也得心應手。也為單位創造了較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且家庭和睦,也無社會上的紛爭。

一九九九年初,我買了本《轉法輪》給父親看,父親原來身體也不太好,血壓高、血脂高,經常頭暈,天旋地轉。而且父親脾氣特別大。看了《轉法輪》沒多久,身體全好了,甚麼農活都能幹,脾氣也改好啦,我們全家人可高興了,真是其樂融融。

二、我和我的近親屬所遭受的迫害,證實被控告人的以下犯罪

1.報復陷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

僅因為我合法修煉法輪功的行為,我被綁架、關入洗腦班,在洗腦班我遭到了侮辱與羞辱人格的對待。按照中國憲法,中國公民享有言論、信仰、集會、結社、遊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這些權利而已。因此,我遭受了第二百五十四條所禁止的報復陷害。以下是那些抓捕我、將我送到洗腦班以及我遭到的打擊報復的詳細信息,包括大概日期。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我因要去北京上訪,在兗州火車站候車室被火車站派出所綁架,後被單位領回,被單位派人非法看管大概二個月,並被逼寫保證,要求放棄修煉等。

二零零二年十月,在平邑縣銅石鎮,因講大法真相被惡人舉報,被銅石派出所綁架,後在兗州市興隆鎮派出所非法拘禁三天,後又被單位非法拘禁二個多月。

二零零三年五月又因我修煉法輪功,被送進由兗州610和政法委在紅花大酒店辦的洗腦班,被非法強制洗腦十八天,後又被兗州市政法委和610送到王村勞教所洗腦班繼續洗腦迫害。

2.非法拘禁罪

中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禁止通過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需從重處罰。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僅僅由於信仰法輪功而被拘禁的。對我的拘禁的依據都是基於模糊、過於寬泛的、粗糙的法律,和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鎮壓而設計的法律。許多這些法律都侵犯法輪功學員信仰、言論、集會、結社、示威與遊行的權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的大概時間、地點等信息。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以小人的妒忌之心,挾黨、政、軍大權以「莫須有」的罪名狂妄的發動了一場對法輪大法和法輪功學員的喪心病狂的迫害,看到使自己身心受益的大法無端的受到污衊,看到慈悲的師父無端的被抹黑,我心情非常難過。為了給大法說句公道話,我決定去北京上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在兗州火車站候車室被火車站派出所非法扣押,後被單位領回,被單位派人非法看管大概二個月,並被逼寫保證,要求放棄修煉等。

二零零二年十月,在平邑縣銅石鎮,因講大法真相被惡人舉報,被銅石派出所非法拘禁,後被兗州市興隆鎮派出所和單位來人帶回兗州,拘禁在興隆鎮派出所三天,三天內被兗州市610人員不斷的威脅,軟硬兼施,要求放棄修煉。後被單位領回,並派四個人分二班白天二個,晚上二個,日夜輪流貼身看管達二個多月,不但扣發工資,看管人員每人每天五十元工資均由我出。並不斷的施壓、派人談話、逼寫放棄修煉的保證。後被看管在單位項目組,回家需請示,敏感時期則禁止回家。

二零零三年初以誘騙的方式在興隆賓館被強制洗腦一天,洗腦人員為王村勞教所的所謂轉化人員。二零零三年五月份,又以誘騙的方式被單位保衛科人員帶到兗州610在紅花大酒店辦的洗腦班,被非法強制洗腦十八天,洗腦班有法輪功學員四個,期間被要求反覆的看污衊大法的錄像和材料,每天都逼寫放棄修煉的保證書。並由單位人員日夜包夾看管,一切費用均由被洗腦人員的單位出資。十八天後又被兗州市政法委和610送到王村勞教所洗腦班繼續洗腦,剛到王村首先被要求檢查身體,化驗尿、抽血等。在王村勞教所被強制車輪式洗腦,既花言巧語,又威逼利誘,利用各種謊言、歪理,軟硬兼施的逼寫所謂的三書,要求背叛師父,污衊大法,放棄修煉。給我身心帶來極大的難以癒合的傷害。在王村被洗腦大概有一個月。

3.搶劫罪、侵佔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包括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及持槍搶劫。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禁止搶奪公私財物」。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禁止「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為了不讓我修煉法輪功,我的法輪功書籍與其他財產被非法搶劫、侵佔。時間、日期、地點與描述如下:

二零零二年十月,在平邑縣銅石鎮,因講大法真相被惡人舉報,被銅石派出所非法拘禁,拘禁期間被搜身,搜包。搜走了隨身攜帶的一百多元錢,大法書、錄音機和師父濟南講法磁帶。

二零零二年十月至十二月,被單位派四個人分二班白天二個,晚上二個,日夜輪流貼身看管達二個多月,不但扣發三個月工資約二千五百多元,看管人員每人每天五十元工資均由我出。僅僅因為我修煉法輪功,我的個人財產被非法侵佔。

4.非法搜查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需從重處罰。

包括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等人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搜查了我的身體和行李。時間、日期、地點與其他詳情如下: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在兗州火車站候車室被火車站派出所非法扣押,並搜身和行李,搜走大法書一本。

二零零二年十月,在平邑縣銅石鎮,因講大法真相被惡人舉報,被銅石派出所非法拘禁,拘禁期間被搜身,搜包。後來兗州市興隆鎮派出所民警和單位保衛科來人又一塊搜查了我在銅石的臨時住處。搜完後被帶回兗州,聽單位同事說後來他們又回銅石連同事的住處又都搜查了一遍。

5.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通過上述的、僅僅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剝奪了中國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權。

還有我的父親,他修煉法輪功後身心都受益匪淺,可是經歷過文革那場浩劫的人對這場鋪天蓋地而來的迫害膽顫心驚,尤其是聽到我和其他人被迫害的情況後整天擔心害怕,後來就不敢再修煉了,慢慢的身體又不好了,後來得腦溢血,出院後半身癱瘓,最後在遺憾中離開了人世。父親的離世也是這場迫害造成的。

6.侮辱、誹謗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江澤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體與宣傳機器,徵集與保證中共領導與幹部和中國民眾(無論國內或國外)對他執意發起的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的支持。通過對法輪功與其學員的誹謗故意誤導中國民眾,江澤民為了推動他對法輪功學員的其他犯罪行徑,誹謗和侮辱了中國的法輪功學員。作為一名法輪功修煉者,我與所有其他法輪功修煉者都遭受了被告人違反第二百四十六條的犯罪行為。

此外,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通過其它方式煽動了針對中國各地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這些行為違反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一條第一款、《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第二條以及國際習慣法中的多個反人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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