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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被非法關押 遼寧黃俊義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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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近日,遼寧省北票市五十六歲的黃俊義先生把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的控告狀郵寄給最高檢察院。

黃俊義向高法和高檢遞交訴江控訴狀的快遞收據
黃俊義向高法和高檢遞交訴江控訴狀的快遞收據

黃俊義堅持修煉法輪功,遭到江澤民集團的迫害,曾被非法抄家三次、拘留三次(行政拘留二次、刑事拘留一次)、非法洗腦一次。

黃俊義的妻子房海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被警察抓捕,目前仍被非法關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江澤民犯下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罪、非法剝奪公民財產罪、刑訊逼供罪、利用中共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因此,黃俊義申請最高檢察院對江澤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和其它相關責任。

附:控告事實和理由:

九八年初我妻子房海玲因為有病,經人介紹開始修大法。修大法後,不知不覺以前身體中各種疾病如眩暈症、心供血不足、失眠、低血糖、低血壓、頭暈等症狀全都不見了,身體達到無病一身輕的狀態。面色白裏透紅,整天樂樂呵呵的,人也變得開朗了,家裏家外處處都能為別人著想。家庭和睦了,鄰里關係融洽了,鄰里都誇她簡直變了個人。

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澤民把個人意志強加給其它常委,擅自發動和全面展開了對法輪功迫害的政治運動。江澤民威逼各級領導執行其邪惡指令,省、市、縣、區、派出所、街道、居委會、各級610與公安在其威逼下,於九九年「七二零」都先後開始了參與對法輪功的迫害。

九九年「七二零」,房海玲進京上訪為大法說公道話伸張正義,走到北票南站,車站上布滿全副武裝的警察如臨大敵,攔截進京的大法弟子。房海玲被攔截回來,從此開始了對她的迫害。房海玲被叫到派出所強迫她寫不進京上訪的保證,又逼迫她交一千元錢保證金,當時沒錢不讓回家。當時我還沒修煉,上班回來看她沒在家,聽說讓派出所抓去了,我騎上摩托車上派出所找她,正好逼她交保證金,沒錢交,我說「明天給你們送來。」派出所馬副所長說:「不行,沒錢把摩托車留下,明天拿錢來贖車。」

後來對房海玲的騷擾不斷,跟蹤、盯梢、蹲坑,逢年節和特殊的日子派出所、街道、居委會以家訪的形式進家進行恐嚇。那年五月節下小雨,四五個人受街道居委會指使在鄰居的門樓裏貓著監視。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三日晚八點國保大隊大隊長楊寧東、副隊長潘洪凱帶兩名警察共四人闖入我家綁架房海玲和我。(我從二零零三年走入大法修煉。)當時我走脫,房海玲被綁架,家中的物品(計算機、打印機、大法書、師父法像等)被搶走。房海玲當晚就被朝陽來的車直接送往撫順洗腦班迫害。在洗腦班受盡精神和肉體折磨,被迫害了一個月,回來後被國保關入拘留所做人質。因為這次洗腦本想連我一起抓,我走脫後國保找不到我,國保不甘心,給我家人打電話找我去交換房海玲,說我不去就不放房海玲。結果我從赤峰趕回來,第二天到國保,國保把我送進拘留所才換出房海玲。我在拘留所被迫害了五天, 強迫我驗血、印指紋等非法活動。這次參與迫害的國保人員有楊寧東、潘洪凱、還有一個胖警察。

二零一零年臘月,將近年關,橋北派出所所長杜德增帶一名警察到我家騷擾,沒搜到東西,抬頭看到牆上有我師父的法像,立即強行搶走。給他講真相不讓他拿,他不聽。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9點房海玲和楊慶花在桃園小區給世人講真相,送二零一五年神韻新年晚會光盤和真相小冊子,被北票市國保大隊副大隊長潘洪凱和兩名國保警察及北票橋北派出所所長宮慶志四人綁架到國保大隊,後又被非法關押在朝陽西大營子看守所。

當天十一點,潘洪凱和兩名國保警察及橋北派出所所長宮慶志在小區人員指引下到了大法弟子楊慶花家,搶走了東西。

十一點半又闖到房海玲家非法抄家,搶走大法書約四十本,(<轉法輪>五本、各地講法等三十幾本),煉功用錄音機三個、MP3一個、年畫四張、對聯一副、大福字四個、大掛錢四張、神韻光盤十幾張、真相畫報三十幾本、精緻掛件兩件和大法師父法像(帶鏡框)等。其中一個佟姓警察威脅恐嚇我說:你藏這多東西你犯法了你不知道嗎?我問:我犯啥法了?他卻蠻橫的說:我收拾你!直到今天我妻子房海玲仍被關押中。國保按江澤民對待法輪功的非法政策已經把房海玲和楊慶花起訴到北票檢察院,檢察院也按江澤民對待法輪功的非法政策同意批捕,並責成國保進入案件偵察階段,繼續維持著對大法弟子的非法迫害。

查遍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文件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共有十四種,其中沒有法輪功。就是說法輪功在大陸現有的法律政策中也是合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3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3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3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4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第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根據以上法律,我妻子和我修煉法輪大法符合國家法律,大法弟子修煉法輪大法符合國家法律。大法弟子講真相、救世人的行為符合國家法律。江澤民犯下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罪、非法剝奪公民財產罪、刑訊逼供罪、利用中共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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